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什么的除外)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行政處罰的聽證具體程序
法律分析:1、在行政機關告知可要求聽證權利后,受處罰的當事人如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可要求聽證權利后的三天內向該行政機關提出。受處罰的當事人提出要求聽證的方式,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對受處罰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聽證要求,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以確認受處罰的當事人行使了要求聽證的權利的事實。
2、行政機關在收到受處罰的當事人的聽證要求后,應當著手準備有關舉行聽證的事項。如行政機關已經確定舉行聽證,則應當在聽證的七天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受處罰的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關人員,如受害人。為保證聽證的有效性,聽證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到達受處罰的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關人員。
3、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公民可以參加旁聽。新聞記者可以采訪。
4、聽證應當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的調查人員主持。這種調查與審查人員的分離,有助于確認調查結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處的當事人認為主持聽證的人員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的,有權向該行政機關申請其回避。
5、受處罰的當事人可以自已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參加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如下:
1、聽證開始前,書記員應當查明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等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布聽證紀律;
2、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宣布出席聽證的聽證員、書記員和案件調查人員名單,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義務,詢問案件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3、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4、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具體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法律依據;
5、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陳述申辯意見并質證,提出為自己辯解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行政處罰要按照下列程序來進行聽證:先由被處罰人及時地申請聽證;然后由行政機關依法組織組織;再正式召開聽證會,通知各當事人參加,并在聽證會上進行申辯和質證;最后制作聽證筆錄,并由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第六十五條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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