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民法典1063條民法典1063條第三款規定
婚姻民法典1063條,民法典1063條第三款規定?
民法典1063條是關于夫妻一方財產的規定,只有一款,具體內容是: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1063條第三項規定?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該條款是對夫妻個人財產范圍的界定。第一類很好理解。
第二類中因人身受到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法律規定屬于個人,是因為這筆補償是用個人的身體健康換來的,具有強烈的個人屬性,所以規定為個人所有。
第三類適用于夫妻感情本來不好的情況,通過明確約定為遺囑或贈予給個人,可以避免即將離婚或者可能離婚的配偶參與這筆財產的分割。
第四類也很好理解,因為沒有分割的現實意義。
婚前財產的定義?
婚前財產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是指即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項財產所有權屬于夫妻一方,配偶不享有所有權的情形。主要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的特定財產以及婚后約定的個人財產三部分。《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
一方的婚前財產;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婚姻法關于房子首付是哪年規定的?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民法典1063的內容是什么的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如工資和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的制度。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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