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典修訂時間,2021民事訴訟法是什么時候修改的?
最新民法典修訂時間,2021民事訴訟法是什么時候修改的?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作出8處修改,修改內容:
1.將第六十八條修改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小組為當事人。”
2.將第七十一條修改為:
“原告起訴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為共同被告。
原告起訴代理人和相對人,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代理人和相對人為共同被告。”
3.將第八十三條修改為:
“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4.將第三百四十三條修改為:
“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并指定案件審理期間的財產管理人。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失蹤的,應當同時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5.將第三百五十一條修改為:
“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經審理,認為指定并無不當的,裁定駁回異議;指定不當的,判決撤銷指定,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判決書應當送達異議人、原指定單位及判決指定的監護人。
有關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的,適用特別程序審理,判決指定監護人。判決書應當送達申請人、判決指定的監護人。”
6.將第三百五十二條修改為:
“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被申請人沒有近親屬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經被申請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且愿意擔任代理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為代理人。
沒有前款規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兩人。”
7.將第三百六十五條修改為:
“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的順序有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違反該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8.將第四百七十條修改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可以由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證。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執行保證的,應當向執行法院出具保證書,并將保證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參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按以前的繼承法已經繼承的遺產還會改變嗎?
您好!
只要是已經合法繼承遺產,不會改變。
在立法層面有一個共同遵循的原則:法不溯及既往。直白解釋一下就是:后續法規的調整,不影響按照之前法規的執行結果。
這次《民法典》,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對于繼承的修訂,本質上變化不大。
結合題主描述,比對一下《繼承法》和《民法典》如果已經繼承完畢,至少意味著:
遺產屬于去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無論是通過無爭議、還是有爭議的繼承途徑,都已經合規、合法的辦理完畢。繼承遺產的人,符合繼承條件。這三點,能夠充分表明:
財產不存在問題。《民法典》對于可繼承財產的范圍約定很寬泛,就一條:去世人生前個人合法財產。相對于《繼承法》,范圍更大,包含了之前《繼承法》規定的財產范圍。因此,財產上,不會與《民法典》沖突。繼承方式,在《民法典》中并未做任何修訂。之前如何辦理繼承的,《民法典》實施之后一樣。繼承人范圍和條件。從條件上,除了增加“寬恕”制度之外,沒有變化。但是這一點從本質上來講,個人認為更多的價值,在于體現了一些價值觀導向;從范圍上,除了增加第二順序的代位繼承人之外,沒有變化。即便如此,哪怕按照《民法典》可能會有其他具備繼承權的人,也無所謂——畢竟已經繼承的人肯定具有合法繼承權,而且已經繼承下來,沒有任何客觀理由重新推翻。民法典20年和21年版的有區別嗎?
民法典在2020年頒布施行后,現在尚未修改,所以2021年與2020年完全相同
是不是像民法合同法等法律就廢止了?
頒布實施民法典,是不是像民法、合同法等法律就廢止了?
是的。
這個可以看民法典最后一條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條,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現在民法典還尚未施行,所以這些法律也都沒有失效。不過民法典的施行廢止的法律還不是一部兩部,而是9部。不過大家也不用太擔心,這些被廢止的法律條文內容基本也都被民法典吸收并規定在民法典里面。根據統計,在這么多條文里面,民法典新增的條文并不多,僅占到11.7%。部分條文進行實質性修改,這個占到了19%。其余的條款內容基本與原先的法律規定相一致。從這些來看,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并不會給我們的民事活動帶來根本性改變。不過新法生效,我們自然還是得進行學習。畢竟專業選的好,年年像高考!
2021年新版民法典什么時候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頒布實施民法典意義重大,其中有不少新規法條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這些都是需要我們熟知的內容,特轉載供大家參閱。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