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培訓)
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職能履行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和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和對外投資等。第四條 國有資產實行國家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績效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統一監督管理機制,創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式,提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水平。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監督管理,制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制定和完善本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履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明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機構和人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做好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實施部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并對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二章 資產配置第九條 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科學規范、公平合理、厲行節約、節能環保,與單位履行職能、事業發展的需要相適應。
國有資產配置可以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類制定各級國有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配置數量、價格限額、性能、最低使用年限等,并依法公開;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配置標準,不得超標準配備。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有資產配置納入本級預算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編制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和配置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同意后,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配置預算。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預算調整程序報批。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限額標準以上的資產,應當依法實施政府采購。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有資產統一調劑制度,對超標準配置、長期閑置和低效運轉的國有資產進行調劑,提高資產利用率。
對行政事業單位中可以調劑的國有資產,原則上進行內部調劑,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涉及跨部門、跨區域調劑的,由本級或者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資產調劑方案,報人民政府同意后進行調劑。第三章 資產登記與使用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登記、使用的具體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做好國有資產建賬、核算工作,加強日常管理。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通過購置、修建、調劑、劃撥、接受捐贈等方式獲得的國有資產,應當及時辦理驗收、入賬和登記手續,禁止形成賬外資產。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依法可以出租、出借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依法可以出租、出借的,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國有資產經批準出租、出借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
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并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向同級財政通報情況等。
第五條 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政府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中央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資產施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并會同財政部門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四)會同財政部門對用于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監管工作;
(五)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第七條 各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制定本部門的資產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規定權限范圍內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批;
(五)負責本部門用于經營性資產的審核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
(二)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
(三)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
(五)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采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本單位擬開辦的經營項目論證,履行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并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投資者的監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章 產權登記
第九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占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十條 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都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必要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委托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
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托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總額超過一定比例,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托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動定權登記或撤銷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進行一次。行政事業單位要在認真查清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制年檢登記證。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單位負責人;
(四)預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門;
(六)單位資產總額;
(七)國有資產總額;
(八)其他。
第十四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本級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定期報告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并抄報同級財政部門。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第三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加強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審查、批準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第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有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制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并組織實施,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相關部門根據職責規定,按照集中統一、分類分級原則,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優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第六條 各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應當明確管理責任,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管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第二章 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第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第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履行審批程序。
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完善資產配置標準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標準。
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第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第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范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推進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第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履行崗位責任,按照規程合理使用、管理資產,充分發揮資產效能。資產需要維修、保養、調劑、更新、報廢的,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提出。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第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愿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進行。
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采取措施引導和鼓勵國有資產共享共用,統籌規劃有效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是什么時候實施的?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是什么時候實施的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的目的在于為了規范和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建立適應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適用于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二、主要內容 《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應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制定本級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的費用標準,組織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按規定權限審批本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組織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四)推進本級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八)監督、指導本級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 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實施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七)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實行,進一步規范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對國有資產的使用和維護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遵守辦法,根據相關規定,對本單位的國有資產進行嚴格的檢查,保護國有資產的合法性,避免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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