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婚姻法離婚(2020年婚姻法離婚多久可以復婚)
2020年新婚姻法離婚新規
離婚在現在的社會來說好像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因為大家的思想已經不像之前那樣那么的傳統了,他們會覺得兩個人既然過不下去了那就干脆離婚吧,這樣對誰都好,也不至于說到最后真的鬧翻了,其實離婚有時候對雙方來說都是一種解脫吧,那么2020年新婚姻法離婚新規是怎樣的呢?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2020年相關部門對2021年的民法典新婚姻法的離婚規定,作出了以下新規定:新增了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若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在30日內提出撤回離婚的申請;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增加了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一方共同財產。
法律也在跟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的變化,因為不同的社會階段人們的想法也都會有所不一樣,如果一直都是按照以往的法律進行制約的話那可能往往起不到想要的效果,所以法律的一些規定也會與時俱進,其實還是希望大家在結婚的時候不要那么沖動,多想一想,畢竟離婚這種事情往往影響的不只是自己。

新婚姻法2020年新規離婚
新的《民法典》婚姻法就離婚問題作出了以下新規定:
1.有關離婚冷卻期的新規定。雙方同意離婚后,一方反悔的,可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2.經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又提起離婚訴訟,分居超過一年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3.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揮霍了財產,法院可以少給或者不給離婚中揮霍的一方共同財產。
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將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屆時,該條例將被民法典取代,相關的司法解釋將無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都要求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有意愿,并妥善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的,應當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提出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確已破裂,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應準予離婚調解失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持續存在;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軍人同意,但軍人有嚴重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五條離婚后,雙方希望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離婚,不解除父母與子女的關系。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擴展資料:
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的孩子原則上應由哺乳期的母親撫養。經母乳喂養的子女,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由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雙方應就費用的數額和持續時間達成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原來協議或者確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子女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主要原因消失后,恢復探視權。
2020年離婚新規定
其實在我國,離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例如婚姻法一直都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币约啊艾F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可見法律對于弱勢群體或者特殊職業的個人婚姻是有保護傾向的。下面來看看2020年婚姻法對離婚又添加了什么新的規定:
2020年我國通過了對《民法典》關于離婚條件的修改意見如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稍摋l款2021年1月1日才開始正式實施。
之所以增加離婚冷靜期,主要是針對那些有一些年輕夫妻,他們往往都是因為一些生活瑣事一時沖動才鬧離婚,當時雙方都在氣頭上,誰也不肯服軟,一方如果說離婚,另一方也不甘示弱,但其實他們的感情并未破裂,若給雙方相應的時間去冷靜,思考,挽回的余地還是比較大的。而事實也證明,離婚冷靜期對于挽救那些沖動鬧離婚的婚姻,降低離婚率還是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的。
婚姻法2020年新規定離婚
在我們生活中,兩個人的婚姻如果雙方沒有用心去維護,那么是很容易出現問題,最終可能導致離婚,而且現在的人都追求自由,如果自己的婚姻不幸福了,就算離婚也不會覺得有什么,尤其是現在的人們都有自己的經濟能力,不會因為離開了誰就活不下去,因此我國現在的離婚率很高,國家出臺新政策。那么,婚姻法2020年新規定離婚呢?
首先,婚姻法在2020年的時候就有新規定,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關于離婚的新規定主要是設置了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為30天,到期可繼續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確認手續,如果雙方當事人在首次申請離婚之后,一個月的期限屆滿后,沒有前往辦理離婚確認手續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到期后雙方去辦理了離婚確認手續的,則雙方的婚姻關系解除。這是國家新出臺的婚姻法,這可以讓人們冷靜些日子,畢竟有時候人們是比較沖動的。
所以說,2020的婚姻法對于人們來說是比較好的,能有效降低我國的離婚率。但是人們既然選擇結婚就應該為這個家庭負責,雙方相互理解包容,這樣才能走得長久。
2020離婚規定有什么?
2020年離婚新規定有哪些2020暫未出臺婚姻法相關新規定和解釋,故依舊沿用之前的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
自愿離婚程序: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愿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準。對于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愿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準予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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