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民法典(民法典關于約定承諾)
承諾的要件是什么?
承諾的有效要件是: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2、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超過規定時間的承諾、內容與要約不相一致的承諾,是一項新的要約或反要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條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民法典上承諾是否有法律效力
承諾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當行為人作出承諾時,并且沒有對要約作出實質性變更的,其承諾有效,是可以產生法律效力的。

承諾是什么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承諾應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凡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了實質性的變更或修改的,都不構成承諾,而只是一個新的要約。承諾也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諾的通知必須于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的定義】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條 【承諾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民法典要約與承諾分別是什么意思
依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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