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歡辱母案例分析(山東于歡辱母案例分析)
辱母案于歡訂婚,攜未婚妻跪謝父母,你如何看待于歡曾經的舉動?
辱母案的當事人于歡訂婚,攜未婚妻跪謝父母,小編覺得于歡曾經的舉動是身為兒女應該做的事情,因為有人欺負他的母親。即使他是一個陌生人,他也應該伸出援助之手,不能讓兇手繼續猖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國家設立法律就是為了保障所有人的權益,同時也不會放過任何一個想要危害他人的罪犯。世界上善良的人還是比較多的,他們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每一個人也不愿意看到自己的親人受傷害。
于歡救母的精神值得發揚光大,他是一個非常勇敢的小伙子。于歡的母親是一位女企業家,然而因為種種原因,向某家地產公司老板借了100多萬元錢的高利貸,最終沒能夠償還所有的欠款,于是在2016年4月14日的時候,有11名催債人欺負于歡的母親,辱罵甚至動手動腳,而且有個催債人脫下自己的褲子,想要侮辱她。當時有人報警,然后民警告誡他們不允許動手打人,于是他們就離開了,但是22歲的于歡比較沖動,直接拿了一把水果刀刺向這11個人,最終有一個人因失血過多死亡。
2014年2月份的時候,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但是他的父母不同意這個審判結果,于是就提出了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有些律師覺得他過度防衛,導致對方死亡,不過最終通過防衛對象防衛結果以及防衛時間等方面考慮,最終他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直到2020年時,他通過減刑提前出獄。
于歡的事情在互聯網上是非常出名的,有很多網友一直關注他的生活,當他出獄之后,他也能夠自學法律并且幫助自己父母的事業,他自主創業,開了超市,網友看到他出獄之后依舊能夠娶到一個善解人意的女孩子,大家都為他開心。

4·14聊城于歡案:你們怎么看待被逼成為殺人犯的“辱母案”的當事人于歡?
在這個案子中,被害方再對于歡以及他母親實施非法拘禁,侮辱,毆打的過程中,人多勢眾,而被告人只是一對母子,之前他們連續侮辱、毆打、限制于歡母子的人身自由, 這些行為隨時可以升級,威脅著于歡母子的生命安全。所以,于歡拔刀自衛是對的,但是,他的拔刀自衛的行為造成了一人死亡,四人受傷的后果,這個結果已經超出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因此,應當認定被告人于歡防衛過當。
對本案的量刑建議,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辱母殺人”案件的細節是什么?
事情很簡單:2016年4月14日,一位22歲的男子于歡,在母親蘇銀霞和自己被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傷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
杜志浩,是11名催債人的領頭者。除了辱罵,他還脫下于歡的鞋子,捂在蘇銀霞的臉上。他還脫下褲子,當著于歡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蘇銀霞臉上蹭……
路過的工人看到了這一幕,選擇報警,警察來到后說“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隨即離開。看到警察離開,情緒激動的于歡站起來往外沖,被杜志浩等人攔下。暴力上演,一死三傷。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
輿論
輿論的嘩然,估計是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想到的。
“雖然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說這些話不合適,但是我還是想說:暗中被刺死的杜某死有余辜,他已經喪失了起碼的人性,說于歡為民除害也不為過!法官在判案時,除了堅持法律之外,也應當注意防止判決與大多數人心中的底線正義相違背。本案中的母子實在令人同情,法律不應如此冰冷!”
寫下這話的,是某大學法學院一位教授。他的觀點,代表了網上的眾多輿論。
不少人看完新聞后的第一反應,也是“只能去殺人”。相比這種無奈的表達,一名網民在讀完新聞后,寫下了這樣的文章——《當他的雞雞蹭到你母親臉上時,你會不會怒起殺兇?》。
這是一種很容易想象的同理心,一個血氣方剛的年輕男子,在被催債人員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形下,在目睹母親被極端方式猥褻侮辱,而警方又沒有干預制止就離開時,是什么樣的心情?如果你身處其中,手頭碰巧有把水果刀,你會怎么做?
群情激昂的背后,透露的不止是對于歡個人生死的掛懷,也是大眾情緒的一種焦慮和不安。因為沒有公權力的保護,我們每個人都可能遭遇于歡一樣的屈辱。
“我想過,如果我是于歡,當法律不能保護我和家人,使我和家人又遭遇到極端的羞辱或侵害的情況下,我會如同他一樣,甚至會更堅決,捅死那些狗日的,絕不寬恕。”一名網友寫下了這樣直白的話,并得到了數以萬計的點贊。
法院的判決,更是觸怒了網民。
很多人直接把矛頭對準了法官,“法官是天上掉下來的,沒有母親……”更多人則在反思,“如果法律不能讓人民感到安全,那么這法律就是用來羞辱人民的。”
司法
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是本案最大的法律爭議。
法院認為,于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沖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害人存在過錯,且于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為何不認定正當防衛,法院的解釋是,雖然當時于歡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于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是法律上的專門表達,理論上稱“防衛正當時”,通俗解釋就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因為只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存在實施防衛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而進行所謂的防衛,就成立“事先防衛”和“事后防衛”,屬于“于防衛不適時”,不具有正當性。
面對法院的判決,有學者發現了一個吊詭的細節,法院既然認定于歡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行為,該行為是典型的持續犯,從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開始到解除這種限制為止,整個期間都屬于“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這相當于承認了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某種程度上也屬情理之中。一方面,于歡的行為造成了一死三傷,存在法律上認定的社會危害性,且影響重大;另一方面,杜志浩的行為,沒有造成于歡和蘇銀霞的人身危險,即沒有“防衛的緊迫性”。
不過,這樣的解釋,顯然不能服眾。
在大眾的認知中,這種不法傷害從一開始就是存在的,杜志浩們限制了于歡和母親的人身自由,辱罵,抽耳光,向他們播放黃色錄像,用男性生殖器當著兒子的肆意凌辱母親。這不但是對生命健康權的剝奪,更是對人格尊嚴的挑釁。
于是,民眾支持于歡拿起水果刀,特別是在警察介入無果后……
警察的身影,在本案中一閃而過,看似微不足道,卻成為重要轉折點,成為壓死于歡的“最后一根稻草”。
監控顯示,22時13分,一輛警車抵達非法拘禁現場——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民警下車進入辦公樓。
多名現場人員證實,民警進入接待室后,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
4分鐘后,部分人員送民警走出辦公樓,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歡的姑姑于秀榮拉住一名女警,并試圖攔住警車。她回憶說,“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只有死路一條。我站在車前說,他娘倆要死了咋辦,你們要走就把我軋死。”
對此,警方給的說法是,他們是詢問情況后到院內進一步了解情況。(但未解釋,為何屋里關著人,他們要先到院里了解情況)
無論如何,警察的出現,并沒有解除于歡母子被有黑社會性質的催債團伙非法拘禁的事實。實際言行,甚至有偏袒和放縱的嫌疑,這也成為輿論和專家認定警方不作為的重要依據。
警察的毫無作為,讓杜志浩們看上去肆無忌憚,原來連警察也奈何不了他們。或許,正是這個草率至極的處置行為,讓于歡陷入絕望,也更加氣憤。
案件顯示,于歡殺人的時機,恰恰是在經受了母親的奇恥大辱、警察丟下一句話離開之后的幾分鐘內。無疑,警察的過錯,或者警察的過失,成為了殺人導火線之一。
甚至有人提出,討債的人非法拘禁,本身就是違法的,警察不聞不問,也就是瀆職,檢察院應當立即立案。
上訴
于歡已提出上訴。其上訴代理人、律師殷清利表示,已經在2月24日,趕在上訴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訴。
上訴理由指出,在遭遇涉黑團伙令人發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于歡的被迫還擊至少屬于防衛過當。同時,于歡聽從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歸案、在訊問中如實供述等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
代理律師的理由得到不少同行的贊同。一方面,杜志浩等人的非法拘禁事實是成立的,一審法院已經確認。另一方面,警察有限的執法方式,并沒有達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于歡及其母親的人身危險依然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尋求救濟無望的被告人情緒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符合“不得不為”的正當防衛要求,只不過“超過必要限度”。
實際上,一審判決的確有值得商榷之處。蘇銀霞被催債,是因為陷入了高利貸陷阱。她向杜志浩的雇傭者吳學占借款135萬元,約定月利息10%。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還款184萬元,并將一套140平米價值70萬的房子抵債,最后17萬欠款,實在還不起了。從法律上來說,10%的月息已超出國家規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吳學占從蘇銀霞手里獲取的絕大部分本息,屬于嚴重的非法所得。
其次,在中國傳統的情理社會,精神侮辱帶來的“防衛的緊迫性”,其實不亞于生命健康權。要明白,杜志浩的行徑是突破人倫底線的侮辱。手段之卑劣,性質之惡劣,超出絕大多數人的想象,嚴重挑戰了公眾的道德認知。畢竟,我們每一個人都有母親。
再次,長期以來大眾對警方表現的失望,一并裹挾到了本案中。當于歡把求援的希望放到警方身上時,他們內心是期待警方幫助他們脫困的,哪怕是暫時的。但是,警察既沒有帶走杜志浩們調查,又沒有將于歡母子解困,其處置缺陷和實際后果,與于歡殺人間是否構成因果聯系,一審法院選擇性地忽略了。
最后,就“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來看,目的是要鼓勵公民采取必要措施與不法侵害作斗爭,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彌補公力救濟之不足。但是,如果司法實踐中,將“防衛的緊迫性”標準定義過高的話,很容易消解公民對抗違法行為的勇氣,這與正當防衛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馳。
更何況,這是一個自我的防衛,也是一個為母親的防衛。
安提戈捏說,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在。
未來
二審怎么判?我們不便揣測。
因為,審判獨立的原則,無論如何都值得尊重。
一種觀點認為,在民意洶涌的輿論壓力下,二審極有可能改判。說不定,此刻相關法院就在加班加點,研究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
我們不贊同輿論干預司法。但是當刑事個案生成為社會公共事件時,它所帶來的討論,無疑具有啟發民智的意義,甚至關乎我們對法治未來走向的信心。在被刷屏的一天里,有關于歡刺殺辱母者的上億條評論,是國人對法治高度關切的一個生動注腳。
面對22歲的于歡,以及本案中自然正義與法律正義可能存在的落差,我們只想說,司法,不僅關乎紙面規則的落地,還關乎規則背后的價值訴求,更關乎人心所向,倫理人情。
否則,于歡承擔的,就不止是杜志浩帶來的羞辱。蔡斐/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
山東辱母案事發細節
“于歡媽媽被那些人侮辱時,我看到了。他刺殺那些人,我沒看見。因為我當時正在門口阻攔正準備離開的警察……”3月25日,在接受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電話采訪時,于歡的姑媽于秀榮說。
于歡,山東聊城人,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山東聊城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從該案一審判決書中看到,于歡持刀故意傷害四人,致一人送醫不治死亡,兩人重傷,一人輕傷。受害的四位系向其母親討債的人。這四人在討債過程中,存在侮辱、打罵其母親和于歡本人的行為。
該案經南方周末報道后,立即引發公眾對聊城中院一審判決的討論。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注意到,其中最大爭點系“于歡行為是否屬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
姑媽回憶
目睹侮辱媽媽 于歡“拳頭一直攥得緊緊的”
2016年4月14日,于歡母親蘇銀霞公司內。催款人趙榮榮又一次來催款。那么,那天到底發生過什么?
2017年3月25日,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對話于歡姑媽于秀榮。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你看到過于歡媽媽被侮辱那一幕嗎?
于秀榮:我清楚,我就在窗外,他們在屋里頭,在接待室。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你看到了什么啊?
于秀榮:我一直和于歡、于歡的媽媽在公司,是他們在放黃色錄像,還隔著窗戶喊還錢呢,還不來錢去賣去,賣一次一百塊錢,只喊蘇銀霞還錢,好象有一個叫趙溶溶(音)的女的。下午吃了晚飯以后,另一個證人曾二小(音),在接待室侮辱他媽媽,他一會兒脫褲子、弄他的生殖器,我在窗外看著的,因為他們不讓進去,一個人老是攔著不讓我進。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于歡看到自己媽媽被侮辱是怎么樣一種表情?
于秀榮:當然是氣忿了,老攥著拳,但是他也不能反抗,他媽媽都坐著,那邊的人是站著,他就在沙發上坐著呢。
他兩個是西邊沙發坐一個,東邊沙發坐一個,有個人直接就脫了褲子,對著他媽媽。這個時候,有人往外跑,告訴我老公抓緊去報案、打110,這一次跟往前的不一樣。我老公打110,我打110,打不出去,我老公就急著跑,跑了50米以外打出去的。屋里的人聽說打110了,他就問我不是一直在窗外看著嗎,他就問是你打的110嗎?我說不是,他伸手就把我的手機奪過去了。看了看手機不是我打的,因為我打沒打出去,不是我打的 他把我手機摔了,把我踹了一腳。
于秀榮:警察來了他們就直接進接待室了。進了接待室我一看警察來了,我以為和往前一樣說說,他們就不再鬧了,我和我老公就回去了,就出去了。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于歡最后的行為你看到了嗎?
于秀榮:就是這個時間我沒看到,但是我跟110在交涉呢。就是我老公打了110以后,110進屋了我們就回來了,我沒想到出事,我見110要回去了,我就攔了110的車,我就在110的前頭截住他的車,我說你們不能走,你們走就把我壓死吧,如果你們走了十幾個人就侮辱她兩個,她兩個要是出了人命怎么辦?
就這個時候我抓一個110的女的一下,她把胳膊甩了我,別告訴我,告訴我干什么你,說了我一頓。然后有一個司機已經上了車了,下面這一個人就說下來吧,去看看去。我和他們110一塊兒進大廳。走到大廳臺階,這個時候有個人就出來了,往外出來,就聽著說“開車開車,小子來精神了,撓了我了。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撓了我了就是刺到我了是吧?
于秀榮:對。然后出了大廳門口叫車。他開著車自己就走了,有人要替他開車,他說不用,他自己開車走的。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于歡刺殺一幕,實際上就是在警察準備離開時?
于秀榮:對、對。110進了接待室時候。110進去以后,于歡與他媽媽他們兩個都坐著,沒有反抗的能力,但是110一來,他兩個都站起來了,站起來一看110要走,他兩個就急著往外沖,要跟著110出去。但是這時候那些人就把他們堵在屋里,截住他,然后就把于歡按到沙發上揍了一頓。
引發爭議的暴力催債
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
于歡,今年22歲,母親蘇銀霞,因經營工廠資金周轉困難而向某地產公司老板吳學占借款,前后累計借款135萬元,約定月息10%。此后陸續歸還現金184萬,以及一套價值70萬的房屋抵債,還剩大約17萬余款實在沒有資金歸還。因此,蘇銀霞遭受到暴力催債。
由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的催債隊伍多次騷擾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案發前一天,吳學占在她的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將蘇銀霞按進馬桶里,要求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但并沒有得到幫助。
第二天,催債的手段升級,蘇銀霞和兒子于歡被帶到公司接待室,連同一名職工,11名催債人員圍堵并控制著他們三人。其間,催債人員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話語辱罵蘇銀霞,并脫下于歡的鞋子捂在他母親嘴上;甚至故意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催債人員杜志浩甚至脫下褲子,侮辱蘇銀霞,令于歡瀕臨崩潰。外面路過的工人看到這一幕,才讓報警人于秀榮報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看到警察要離開,報警的于秀榮拉住一名女警,并試圖攔住警車。“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只有死路一條”于秀榮在后來接受記者采訪說。被催債人員控制的于歡看到警察要走,已經情緒崩潰的于歡站起來試圖往外沖,喚回警察,被催債人員攔住。混亂中,于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判決書沒提及的細節
放黃色錄像、將煙灰彈胸口等
此前曾有媒體采訪目擊者時提及,催債人員對于歡的母親蘇銀霞的侮辱行為,不僅僅包括脫褲子,脫于歡的鞋來堵嘴等,還有如放黃色錄像,以及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等行為。
3月25日,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從于歡代理律師處獲得一審判決書。在這份判決書中, 關于催債人員對蘇銀霞的侮辱行為,如放黃色錄像,以及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等證人證言證據, 確實并未能得到體現。
按照我國法律,當證據被提出后,均需記錄在案,只用“采信”及“不予采信”予以區別,這種沒有記錄在案的情況是不可能出現的。
3月25日,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嘗試與聊城市冠縣公安局工業園區派出所取得聯系,求證為何判決書提及證據與證人所提供的證據不符,但電話并未撥通。
當年的辱母殺人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當年的辱母殺人案,主要指的是高利貸討債者強行索要錢財,當眾侮辱余歡的母親,然后余歡對討債者進行了誤殺!這起案件在網絡上掀起了巨大的波瀾,很多網民的觀點大為相同,都支持于歡。
于歡殺人案
當年的辱母殺人案,主要是說在討債者進入于歡母子的房屋進行強行討債,而且當著兒子于歡的面對其母親進行了侮辱,而且還對其母親進行毆打,同時對于歡也進行一定的毆打和侮辱,因此非常氣憤的于歡便拿起了旁邊的水果刀,刺向了其中的一個人,并且致這個人死亡,最后一審判決判決于歡死亡!
一審判決
當時這起案件轟動了全世界,因為這起案件是一起非常暴力的,恐怖的,毆打型性質的黑社會案件,而且與放高利貸有直接關系,而且還反映了社會的一個問題,很多企業在瀕臨倒閉的時候,可能都通過不同的手段去欠債,而欠債的結果就是受到這些高利貸的威脅!這時將會對當事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傷害和物質傷害,的一審判決是否公平,也取決于各方面的輿論和各方面的證據。
暴力催收
一審判決判處了于歡無期徒刑,但是由于于歡的行為具有正當防衛性以及當時出于人道主義對其他人進行攻擊,因此后來社會各界反響巨大,因此迫于網絡壓力和道德方面的壓力,法律最后改判認為于歡有一定的正當防衛以及正當意義上的反抗行為,因此從輕處罰!
于歡刺殺辱母者案:法律告訴你什么是正當防衛
這兩天“于歡刺殺辱母者”案刷屏了,關于情理與法理的討論也異常激烈,合乎情理而不合乎法理,是這個案件的典型特點。法院以“不存在正當防衛的緊迫性”而判處于歡無期徒刑,這引爆了輿論,于歡從人民心目中的英雄淪為階下囚,這在人們的意料之外,那什么是正當防衛呢?看一看法律專家的解釋。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它應該符合五個條件:
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所造成損害的行為。
正當防衛誤區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9種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1、打架斗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斗毆,一方先動手,后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后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合法行為采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9.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后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范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特別防衛
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這一規定,特別防衛權的行使,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客觀上存在著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是行使特別防衛權的前提條件;
第二,嚴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進行中的,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時間條件;
第三,防衛行為只能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的,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對象條件。
在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情況下防衛人因防衛行為至不法侵害人傷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損害的,仍為正當防衛而不屬于防衛過當,應受法律的保護而不負刑事責任。
這主要是因為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對社會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嚴重,而且制止這些犯罪的難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別如此規定,有利于鼓勵公民同那些極端犯罪分子作斗爭,使廣大公民更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互毆防衛
互相斗毆,指雙方或多方在主觀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觀上均實施了不法侵害對方的行為。是互毆各方均有對對方加害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互相斗毆的過程中一般不存在正當防為的行為。
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動停止了加害行為,而另一方轉化成加害方時,則有可能存在正當防衛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互毆中不法侵害轉化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1、一方已經停止斗毆,向另一方求饒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緊追不舍,繼續實施侵害的;
2、在一般性的輕微斗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性很強的兇器,另一方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
挑撥防衛
防衛挑撥又叫挑撥防衛、防衛挑釁(Instigationof Defense),不法防衛行為的一種。這是指以挑撥尋釁等不正當手段,故意激怒對方,引誘對方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后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實行加害的行為。
表面上,防衛挑撥具有防衛性,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故意犯罪行為,故稱之為防衛挑撥或者挑撥防衛。與正當防衛相比,防衛挑撥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行為人主觀上有加害他人的犯罪意圖。這是防衛挑撥與正當防衛相區別的根本特征。
2、客觀上有挑逗他人的語言、行動。防衛挑撥所反擊的侵害,是由防衛挑撥行為人有意識的挑起的,沒有防衛挑撥行為人的挑逗,不會有不法侵害。這是防衛挑撥最顯著的特征。
3、行為人有預謀。由于防衛挑撥需要借用“防衛”的形式,因而行為人往往是經過周密考慮、認真準備才付諸實施的。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當時的于歡母子似乎確實沒有受到人身安全的威脅,畢竟還要還帳,催債人不會致人于死地,否則錢就更難要回來了。但是這十一個催債人畢竟是黑社會,黑社會的手段誰清楚,所以當時于歡估計考慮到他和母親處境危險,才拿水果刀抵抗的。
而且促使他這樣做的更多的來自于這些人的侮辱,使得于歡難以控制情緒而導致了這樣的后果,但法律沒有考慮這一點,法律沒有考慮到人的情緒對他行為的影響。
但愿法律與道德同軌,但愿好人有好報,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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