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子產權,新民法典房屋產權?
民法典房子產權,新民法典房屋產權?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按房屋所有權的歸屬進行的分類。在現階段,我國住宅類房屋按產權可劃分為:
(1)國家所有住宅
(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住宅
(3)公民私人所有住宅
(4)其他經濟組織所有住宅,如聯營企業房產、股份制企業房產、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國政府、社會團體、國際性機構投資建造合伙購買的房產等。
非住宅類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國家房產)和集體所有制的房產,其他經濟組織所有房產只是少量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永久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民法典房屋產權?
房屋產權,結婚前購買的,是誰的就是誰的;結婚后買的,就是夫妻共同財產;貸款買的,婚后共同還貸款的,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房子產權規定?
一、民法典房屋產權規定
(一)居住權
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也就是說,居住權是獨立于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外、新增的第三種屬性。可以理解為單純給居住人設置的一個物權類型。帶有居住權的房子原則上是無償設立,不能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的。
(二)住宅70年到期后自動續期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即住宅用地期滿,自動續期。至于有沒有費用,還是沒有明確規定。
而非住宅用地期滿,則需要申請續期,大原則仍然批準,但是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取土地出讓金。很明顯,土地性質不同,房子未來的待遇也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房屋產權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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