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
集體企業改制政策后,職工怎么安置??(辦法或者規定)我會加分的
集體企業改制以后,對職工的安置基本上是兩種情況:
一種是給予工齡買斷,一次性發放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
另一種就是繼續上班,原來集體企業中的職工成為新企業的正式工人,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享受企業工齡和社會保險保障。
參考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擴展資料:
集體企業改制途徑
1、對于大型集體企業,可根據國有資產多,企業資產比重較大的實際情況,通過清產核資、資產評估,明確產權。
把國有股資產部分或全部轉化為國有股份,企業集體資產部分或全部轉化為職工集體股,組成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把其中的國家股出售或租賃給企業職工,實行租股結合,國有民營。
2、對于中型集體企業,可把國有資產和企業集體資產部分或全部出售給企業職工,改組成由國家股分資產、企業職工集體股份資產和本企業職工個人股份組成的股份合作制公司。
或全部由本企業職工股份資產組建的股份合作制公司。
3、對小型集體企業可通過清產核資、資產評估,明確產權,把企業資產轉化為企業職工集體股份,把企業職工個人資產轉化為職工個人股份,改組改造為股份合作制公司。
對資產構成單一的純集體資產的小型集體企業,可全部出售給本企業職工,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公開拍賣出售給個人,改為私人經營。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企業改制》職工安置問題。
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政策
關于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中
職工安置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省直有關部門、各省屬企業:
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印發〈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字[2002]859號)和省政府《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03]62號)下發以來,部分省屬國有企業在實施改革改制過程中,提出了一些涉及職工安置政策執行方面的問題,我們經過歸納并經省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同意,現將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中職工安置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因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整體改制、轉讓股權、增資擴股使國有資本退出或退到參股地位的省屬國有企業,在制定企業改革方案時,職工安置方案中應當包括預留職工安置
費用的支付保障辦法。經核準預留的職工安置費用由上述企業在改革改制方案實施前劃入省國資委指定的產權交易中心帳戶,作為職工安置費用的保障資金,專款專用。
二、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按規定需要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和預留職工安置等有關費用的,在按照省勞動保障廳魯勞社[2004]5號文件確定計算職工安置費用的基準日時,盡
可能與改制企業資產評估基準日統一。
三、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省屬國有企業中經界定為國有出資但注冊為集體企業的,可以納入主輔分離輔業改制范圍;上述輔業單位使用的混崗集體職工中,與主體企業或輔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可以納入輔業改制人員范圍。
混崗集體職工是指國有礦山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在國家勞動計劃外,以集體所有制指標招收或以集體所有制名義錄用,并安排在本企業頂崗使用的人員。礦山所屬集
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向礦山提供勞務的人員不屬于混崗集體職工范圍。
四、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前,對企業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職工屬于整體改革改制的企業,由改制后的企業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按不低于原條件繼續履行內部退養協
議;屬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單位,由主體企業按不低于原條件繼續履行內部退養協議。
企業改革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職工中,符合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職工,按照魯勞社[2004]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預留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其他內退職工
內退期間的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按照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從國有凈資產中預留(或按照不超過5年的標準預留)。
企業改制時,對內部退養職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企業改制時,對因工負傷(患職業病)被鑒定為1-4級的傷殘職工,改制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未參保企業按照魯勞社[2004]5號文件預留的有關費用,由主體企業
或改制后的企業負責管理,并按規定支付和繳納;不預留和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因工負傷(患職業病)被鑒定為5-10級的傷殘職工,改制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改制企業應當按照魯勞社[2004]5號文件計發經濟補償金;預留的有關傷殘費用,由主體企業或改制后的企業負責管理,今后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有關待遇。企業改制時,因工負傷(患職業病)被鑒定為5-10級的傷殘職工,由本人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按規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和預留的傷殘待遇,由改制企業一次性支付。
六、企業改制時,對于醫療期滿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病休人員,本人申請且符合退休(職)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辦理退休(職)手續;對于醫療期滿經勞動鑒定委員會
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工作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職工,企業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醫療補助
費。
七、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過程中,應當本著有情操作4 的原則,依法對停薪留職、
“兩不找”、掛名掛靠等各種離崗人員進行清理,對其中愿意到改制后企業工作、企業有條件
安置的,改制企業應當進行安置;對無法安置的人員,企業應當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改革改制時,對上述人員中只與企業保留勞動關系,企業不發給生活費、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其保留勞動關系的時間,在計發經濟補償金時應予以扣除。
八、企業改制基準日至國有資產處置日期間調出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到達離退休年齡以及死亡的人員,不計發經濟補償金。
九、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時,計發職工經濟補償金的企業月平均工資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企業所在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倍的,原則上按照不高于2倍的標準確定;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上限標準3倍的,原則上按照不高于上限3倍的標準確定。
十、省屬國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于企業工資總量及增長水平調控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在改制前超標準突擊增加職工工資。對企業改制時超出規定標準發放的工資(含企業經營管理層的薪酬),不得作為企業改制計發個人經濟補償金的依據。
十一、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其輔業改制單位 5 (含獨立法人單位)均采用改制基準日主體企業全部職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低于企業平均工資的職工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十二、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下列費用可以從國有資產或轉讓收入中預留和支付:
(一)企業內退職工應由企業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二)企業欠發的退休和內退職工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已退休人員移交社區管理應繳納的一次性費用;
(四)省屬國有企業中由企業自行辦理退休手續、未納入社會統籌的家屬工,可以按現行發放生活費的標準一次性預留生活費,滿70歲的預留5年,不滿70歲的預留10年;
(五)對企業改制前已執行住房補貼的退休人員,可以按現行標準一次性預留住房補貼,滿70歲的預留5年,不滿70歲的預留10年;
(六)離休干部基本養老統籌外支付的有關待遇,以及離休干部的醫療費統籌金公用經費、特需經費、易地安置費等費用,按照省委辦公廳魯廳字[2005]8號文件的規定預留。上述費用以企業改制基準日的應發標準為計提標準,醫療費以當地離休干部醫療費單獨統籌額為計提標準,一次性預留10年。 屬于勞動保障費用的由省勞動保障廳審核認定,其他職
工安置費用由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認定。
十三、省屬國有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和生活費,企業改革改制或關閉破產前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補發。
企業由于停產、半停產不能正常支付的職工工資和生活費,在改革改制或關閉破產時應當支付或預留的,對職工提供正常勞動的按拖欠時段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拖欠工資;未提供正常勞動的按拖欠時段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70%計算拖欠生活費。
改制企業資產評估報告中已計入資產負債的拖欠工資、生活費和醫療費,不能重復計算職工安置費用。
十四、職工安置費用預留和支付保障方案中,屬于當期支付給職工的有關費用,應當由改制企業或改制企業的母公司、企業主管部門在企業工商注冊登記之前支付完畢。按規定預留給職工需要改制后的企業分期支付的費用,改制企業須以土地、房產等有效資產作抵押或質押,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同意委托企業工會與改制后企業簽訂財產擔保合同。集團公司子公司改制,按規定預留給職工需要由改制后企業分期支付的有關費用,改制企業國有資產不足須集團公司或主體企業支付的,可以由集團公司或主體企業與改制
企業簽訂分期支付協議,由集團公司或主體企業分期支付給改制企業。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鐵路大集體改制人員安置
集體企業改制以后,對職工的安置基本上是兩種情況:一種是給予工齡買斷,一次性發放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另一種就是繼續上班,原來集體企業中的職工成為新企業的正式工人,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享受企業工齡和社會保險保障。
企業改制怎樣安置企業職工的
集體企業改制以后,對職工的安置基本上是兩種情況: 一種是給予工齡買斷,一次性發放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 另一種就是繼續上班,原來集體企業中的職工成為新企業的正式工人,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享受企業工齡和社會保險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集體企業改制 職工安置標準是什么?
根據《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職工安置標準如下: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準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擴展資料:
根據《山東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勞動保障有關問題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改制后的企業應當按照統籌管理的規定重新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企業和職工按規定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在改制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養老保險省直管參保企業改制為國有參股或國有資本退出企業的,企業和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應轉入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按《轉發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魯經貿企字〔2003〕63號)有關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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