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員會選舉法(居民委員會選舉法規定)
居民委員會選舉法
可以,但有要求。
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的非戶籍選民條件為“ 1 + 4 ”,具體為戶籍不在本社區的居民,必須由戶籍所在地的居 ( 村 ) 民選舉委員會或村 ( 居 ) 民委員會出具本人不在戶籍所在地進行本屆選民登記的證明,居民同時必須具備以下 4 個條件 : 在本社區有自有產權的固定居所、有固定合法生活來源、連續居住半年以上、并享有政治權利的居民。因此,獨樹社區居委會要求江山提供其所有碧嶺華庭小區住房房產證原件、收入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選民資格證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年滿十八周歲的本居住地區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二者不相悖即可

北京市居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第三條 居民委員會選舉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經法定程序撤換居民委員會成員。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共5至9人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人數由街道(地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多民族居住地區,居民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居民小組代表選舉產生。
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新建居民委員會時間超過1年的,與全市居民委員會同時換屆選舉。第六條 居民小組一般由15至50戶居民組成,每個居民小組可以選舉2至3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任期與居民委員會任期相同。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在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區)辦事處指導下進行。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區、縣財政列支。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第九條 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街道(地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選舉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三)確定投票選舉日期;
(四)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受理選舉工作中的來信、來訪。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的選舉,由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居民選舉委員會由居民會議推舉主任、委員共5至9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選舉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依法制定選舉工作方案;
(三)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
(四)組織選民提名候選人,審查候選人資格,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
(五)公告選舉日期、時間、地點及選舉方式;
(六)主持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七)總結選舉工作,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居民選舉委員會行使工作職責至新一屆居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
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居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的,其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資格自行終止。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足5人的,由居民會議補選。第三章 選民登記第十一條 年滿18周歲的本市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第十二條 有選民資格的居民在戶口所在地的居民選舉委員會進行選民登記;戶口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居民選
舉委員會進行選民登記。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選民登記的居民,喪失選民資格。第十三條 采取居民小組代表方式選舉的,應當公布居民小組代表名單。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第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和文化知識,廉潔奉公,作風民主,辦事公道,身體健康,年富力強,熱心為居民服務。第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提出,可以采取選民10人以上聯合提名、戶代表5人以上聯合提名、居民小組代表聯合提名等方式。提名時,對候選人只有1次提名權,且提名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人數。第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實行差額選舉,正式候選人應當多于應選名額1至2人。如果提名的候選人與應選名額相等,也可以等額選舉。
提名的候選人多于正式候選人人數時,由居民選舉委員會召集居民會議以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式進行預選,按得票多少順序確定正式候選人。
正式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5日以前張榜公布。第十七條 居民選舉委員會負責向居民介紹候選人的情況,也可以組織候選人同選民見面并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
投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候選人的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委會選舉法
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
年滿十八周歲的本居住地區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擴展資料:
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的委員會的成員。居民較少的居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可以根據自愿原則向居民籌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區的受益單位籌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重慶市居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促進居民委員會組織建設的完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堅持依法辦事,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居民行使民主權利。第三條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5人至9人組成。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區縣(市)、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各級民政部門具體指導本行政區域的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經費分別由各級財政承擔。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及其職責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換屆時,區縣(市)、街道辦事處、鎮(鄉)均成立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選舉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選舉工作指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宣傳有關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部署、指導和監督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受理選舉工作中的來信來訪;
(五)負責有關選舉資料收集、整理、上報和歸檔;
(六)總結交流選舉工作經驗;
(七)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居民委員會換屆與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和村委會換屆時間安排一致時,可以與鎮(鄉)人大和村委會換屆選舉統一安排、統一部署。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由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推進出的屆委會選舉小組主持。居委會選舉小組一般由5人至9人組成。居委會選舉小組成員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和居民會議提名推薦,經居民會議通過確定,并報街道辦事處、鎮(鄉)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備案。第八條 居委會選舉小組在街道辦事處、鎮(鄉)選舉工作指導小組的指導下工作,其職責是:
(一)制定選舉工作方案;
(二)宣傳選舉的目的意義、選舉程序和法律、法規;
(三)確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審查登記并公布居民選舉資格名單;
(五)組織推薦、醞釀協商候選人,確定并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
(六)確定選舉方式,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七)印制選票,確定選舉日期、地點;
(八)解答居民提出的有關選舉方面的問題;
(九)總結選舉工作,整理選舉工作資料,并歸檔;
(十)負責其他有關選舉方面的工作。
居委會選舉小組行使職責從組成之日起至新的一屆居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為止。第三章 居民選舉資格登記第九條 年滿18周歲的居民,除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都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十條 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居民,應在戶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進行選舉資格登記。
計算年齡的時間,以選舉日為準。居民出生日期以戶口證明或身份證為準。第十一條 具有選舉資格,承擔居民義務的下列入員應予登記:
(一)由于婚姻、家庭關系定居本居委會超過1年,其戶口尚未遷入的;
(二)家居城鎮承擔居民義務的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
(三)街道辦事處、鎮(鄉)下派的掛職干部及本居委會引進的居委會工作人員。第十二條 由于婚姻、家庭關系遷離本居委會超過1年來承擔居民義務而其戶口尚未遷出的人員,不予登記。第十三條 每次選舉前應對上屆選舉資格登記后新滿18周歲的、新遷入本居委會具有選舉資格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的居民予以補充登記。對選舉資格登記后死亡、戶口遷出本居委會的居民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舉資格登記名單上除名。第十四條 發病期間的精神病患者及癡呆患者,經過選舉小組確認,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不予登記。第十五條 選舉資格登記名單應在選舉日20日前張榜公布。對公布的選舉資格登記名單有異議的,可在選舉日3日前向居委會選舉小組提出,居委會選舉小組應在選舉日前作出答復。第十六條 采取由戶代表或每個居民小組選舉2名至3名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方式的,可以只對參加選舉的人員進行選舉資格登記,并按時張榜公布。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實行差額無記名投票選舉,候選人人數應比應選名額多1人至3人。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和應選人數相等,也可以等額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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