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80條實例2021年民法典287條解釋
民法典280條實例,2021年民法典287條解釋?
《民法典》287條: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與286條相對應,從業主角度規定業主享有的遭受侵害可以請求他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

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1.安全保障權: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知情權:即消費者有權知悉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
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由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有權獲得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消費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獲得知識權:消費者有權獲得自身消費及權益保護方面有關的知識。
8.受尊重權:消費者的人格尊嚴、風俗習慣受尊重。
9.監督權:消費者享有權監督、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10.個人信息保護權。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及隱私受保護,在個人信息被過度收集、使用時,有權要求商家或信息收集者刪除信息、停止侵害,并可依法要求賠償。
觸犯民法典的簡短案例?
江某開越野車帶著劉某等3名同事去游玩。途中江某駕駛的越野車突然偏離了路線,沖向了一旁的樹林,翻車后墜入水庫。除副駕駛位置上一名同事幸免于難外,江某和劉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當地交警部門認定:江某在駕駛過程中存在超速行為,承擔這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家屬向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江某家人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在內共計110萬元。法院審理
法官向雙方釋明了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經過協商,被告支付給原告部分補償,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
小檢說法
民法典首次對“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該規定有助于倡導助人為樂、好意施惠的價值觀。
民法典相鄰權損害案例分析?
某一老舊小區,共有7幢98戶住戶,每個單元14戶。葉某與楊某是同一單元的鄰居,相處20多年,一直友好相處。
2018年,XX市人民政府決定為部分老舊小區加裝電梯,進行老舊小區改造。葉某所在小區屬于此項惠民工程的改造范圍。
通過一系列的合規手續審批,葉某、楊某所在小區加裝電梯的工程開始施工。一樓住戶楊某突然反悔,無理阻礙電梯施工,并在施工現場停放了自家的兩輛小轎車,導致加裝電梯停工。
葉某等十一戶住戶不滿楊某的做法,經反復做工作無效后,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楊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楊某不服,提起反訴,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葉某等人停止加裝電梯,恢復原狀。
------《民法典》法律條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8條的規定可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7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 案件評析 -----------------
判決楊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立即搬離其現場的兩輛小轎車,駁回楊某的反訴請求。
本案是相鄰權糾紛的一個民事案件。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應和睦!加裝電梯后,對于2樓以上的業主上下樓,特別是老人小孩的出入會帶來極大的便利,因此,楊某應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而不應擅自采取各種行為,阻撓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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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于侵害他人財產的規定?
我國民事主體享有財產權利的,侵害他人財產權利的,侵權人要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如果就賠償問題產生爭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處理,那么民法典中損害他人財產怎樣賠償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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