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商業風險規定什么是民法上的商業風險
民法典商業風險規定,什么是民法上的商業風險?
商業風險是指交易人在商品經營活動中因經營失利所應承擔的正常損失。
交易即風險,只要參與商品經營,就必然有風險,這是市場規律的本質體現。
商品經營者從事商品交換行為,就應該預料到市場風險,接受盈虧的現實,而且正是以虧的風險來換取贏的結果。
所以,物價變動、商品銷售暢滯等是商品生產者應該預見的事實,屬于價值規律的必然體現。
在審判實務中,必須正確認識正常的商業風險,以避免錯誤的判決。
民法典合同法七大亮點?
亮點一:規定了電子合同的訂立規則,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
為適應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規范電子交易行為,《民法典》對電子合同訂立的特殊規則作了規定。
亮點二:規定了情勢變更制度,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解讀】
為了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民法典》增加規定了情勢變更制度,對情勢變更制度的適用條件及法律效果作了規定。
亮點三:增加規定優先承租權,助力建立租購同權制度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解讀】
為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利益,促進住房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民法典》增加了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制度。
亮點四:居間合同改名中介合同,禁止“跳單”守誠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解讀】
為了便于人民群眾理解,《民法典》將現行合同法中的“居間合同”修改為“中介合同”。同時,針對中介領域出現的委托人“跳單”損害中介人利益的現象,引導人們共同構建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氛圍,《民法典》規定“跳單”仍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亮點五:保證方式更合理
《民法典》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解讀】
《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是從保障債權實現的角度出發而設立,保證人承擔較重的責任。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的修改,更符合保證制度的主旨。因為保證本身具有單務性,保證人為他人提供擔保并未享受與之相應的利益,如果廣泛采取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則過分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所負擔的義務應該較債務人較輕才更為合理,也更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因此《民法典》的規定更為科學和合理。
亮點六: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解讀】
基于物債二分原理,物權變動并不影響合同效力,且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也早有規定,但此前合同法第51條規定依然讓大多數人認為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待定。民法典此次修訂就是刪除合同法第51條和第132條第1款的規定,并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基礎上修改、綜合、完善的結果。
亮點七:新增保理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條至七百六十九條
【解讀】
分別規定了保理合同的概念、內容和形式、虛構應收賬款效力、轉讓通知、基礎交易變更的影響、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的法律效果、應收賬款重復轉讓效力順位及參照適用債權轉讓規定等內容。
1、保理合同的概念。保理法律關系,涉及保理商與債權人、保理商與債務人之間不同的法律關系,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基礎交易合同是成立保理的前提,而債權人與保理商之間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則是保理關系的核心,因此,按照《民法典》761條規定,保理合同必須具備的要素是應收賬款債權的轉讓。除了必須具備的應收賬款轉讓之外,保理合同還需要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
2、保理合同的內容和形式。此次民法典結合保理實踐新增該規定,并明確保理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3、虛構應收賬款效力?!睹穹ǖ洹返?63條對保理實踐中突出的虛構應收賬款問題予以回應,該立法比較前沿。日后還可以根據審判實踐對虛構應收賬款的界定進行更近一步的解釋。
4、債權轉讓通知。保理合同債權轉讓通知生效,與民法典第546條第一款相呼應。
5、基礎交易合同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對保理人效力的規定?!睹穹ǖ洹返?65條規定是為了保障保理人地位,應收賬款債權人負有不減損該應收賬款債權價值的義務,因此,債權人不能通過與債務人協商,作出任何使得轉讓的應收賬款債權價值落空或者減損的行為,債權人違反該義務時,保理人有權依法解除保理合同并請求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并新增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的規定。
6、《民法典》第766和767條,對有追索權保理及無追索權保理進行區分,并規定相應法律效果,是對實踐中熱點問題的回應,立法價值突出。
7、應收賬款重復轉讓效力順位。《民法典》768條對應收賬款債權人就同一應收賬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致使多個保理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的情形進行規定,參照了動產多重買賣的順位確定方式。
8、債權轉讓參照條款?!睹穹ǖ洹返?69條是保理合同章節的兜底條款,之所以規定參照債權轉讓的有關規定適用,主要是考慮保理必須具備的要素是應收賬款債權的轉讓,因此設置該兜底條款確保體例上的周延。
民法典533條情勢變更原則解釋?
民法典533條解釋為,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小企業風險包括哪些?
(一)企業設立中的法律風險
《公司法》企業的組織形式架構等有了明確規定。在設立企業的過程中,企業的發起人是否對擬設立的企業進行充分的法律設計。
(二)民法典律風險
合同風險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主要風險之一。民法典律風險指在合同訂立、生效、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及違約責任的確定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利益損害或損失的可能性。
(三)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商業秘密、專有技術等方面的知識產權缺乏有效保障,是中小企業最擔心的問題之一。
(四)企業并購、融資操作中的法律風險
企業并購涉及公司法、稅收法、知識產權法等多個法律部門,操作程序復雜,產生法律風險的可能性較高。
(五)盲目提供擔保的法律風險
一些中小企業只是顧及"關系戶"的面子,未考慮擔保對象的資信情況和還債能力就草草地為其擔保。
(六)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風險
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過程各個環節中,從招聘開始,面試。
(七)企業涉及訴訟、仲裁的法律風險
(八)其它法律風險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還會因為自身的不規范行為及外界的行為,可能受到工商、稅務、環保等行政管制風險,各種侵權糾紛等法律風險。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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