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經營性用房,住宅經營性用房在什么情況下合法?
民法典關于經營性用房,住宅經營性用房在什么情況下合法?
變更一下性質就可以了。
住宅變為經營性用房應滿足如下條件:
1、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2、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業主不得隨意改變住宅的居住用途,這是業主應遵守的最基本的標準,也是業主必須承擔的基本義務。
2021年民法典住改商是什么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法第五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2、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六條 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5、國家工商總局關于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法律是可以將住房改成商業用房的,前提是這樣做以后能增加人民的幸福指數,同時也能體現出更有力的增值空間,這樣才能促進鄰里和睦,才能讓業主滿意,國家的政策一切還是以人民為主的。
民法典關于小區臨街商鋪的規定?
不同的樓盤開發商以及商鋪開發商的所規定的商鋪門前使用權是不一樣的,所以商鋪門前的使用權不一樣。 商鋪門前使用權確權:
1、如果商鋪門前在小區內,商鋪門前道路(包括商鋪門前的人行道)的使用權歸商鋪全體業主,商鋪門前使用權也是既不屬于你,也不屬于物業。
2、如果商鋪門前對著是公用街道的話,那么商鋪門前道路(包括商鋪門前的人行道)的使用權是歸政府所有的,商鋪門前使用權既不屬于個人也不屬于物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章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明確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 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住宅房改經營性怎么處理?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其中,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包括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以及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外的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民法典279條司法解釋?
根據《民法典》第279條的規定,住宅商用最起碼應當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符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二是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兩個條件分別來說:
(一)符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
對于住宅商用的審批程序,并沒有法律法規的專門性規定,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的相關規定可知,建筑的住宅用途是經過規劃審批的,必須遵守,如需改變,應經規劃部門的審批同意。
另外,如果小區業主管理規約對于住宅商用有限制的,還應當遵守管理規約。
(二)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由此可見,業主不得隨意改變住宅的居住用途,這是業主應當遵守的一個最基本的準則,也是業主必須承擔的一項基本義務。如未能取得整棟樓全體業主的同意(哪怕只有一名業主不同意),則改變房屋用途是不合法的。
住宅不得進行哪些商業用途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458號令)第七條規定:“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的底層新建、擴建、改建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不得將居民住宅樓中的住宅用作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由上可見,住宅不得用作餐飲、娛樂用途。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條 【業主改變住宅用途的限制條件】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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