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讓離婚更容易了,2021年1月1號民法典出來后?
民法典讓離婚更容易了,2021年1月1號民法典出來后?
首先感謝邀請,我感覺肯定會離婚率肯定減少!
第一種如果是沒有孩子的情況下離婚的可能性會大一點,如果是我沒有孩子,是這種情況我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畢竟吃誰家的飯都不容易,跟誰過都會有幾年的磨合期,所以我會湊活著過,磨合期過了以后大家還不成熟,沒辦法了,才會選擇離婚。
第二種如果有孩子的情況下離婚率肯定會小,畢竟孩子沒有親爹親媽,少一個都會對孩子造成一定的影響,人都是自私的,不是一個肚子出來的,誰也不敢保證后爹后媽對自己孩子好,所以都會湊活著過,怎么著也得為孩子著想對吧,除非那種什么都不顧得人,為了自己得勁,自己舒服,孩子都不顧,父母也不顧,當然那種人也少之又少,所以離婚率肯定會下降
綜合來說女人不要老想著不勞而獲,疼你的男人你不要主動給你,疼你的女人,這女人會處處為你著想,當然男人也不要蹬鼻子上臉,人都是相互的,,我還是比較支持的
不喜勿憤謝謝
新實施的民法典與之前相比是不是離婚難了?
婚姻自由是現代社會的基本原則,我國也不例外。所謂婚姻自由即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現實社會中,結婚自由目前已基本上實現了,但離婚自由呢?離婚自由還是存在很多問題的,就是離婚比較困難。2021年民法典實施了,離婚是變難了還是容易了?離婚率會不會下降?
一、民法典實施以前離婚的基本現狀
1、這里說的離婚以訴訟離婚為主,協議離婚系雙方自愿,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在協議離婚無法實現的情形下,只有通過訴訟離婚來達到離婚的目的。訴訟離婚容易嗎?
筆者曾代理過多起離婚官司,涉及各種情形都有。總結起來就是訴訟離婚并不容易,特別是在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而另一方舉證不出來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這種情況下,訴訟二次,三次甚至四次,法院不判決離婚的情形還是存在的。
2、下面介紹一個筆者曾經代理的一個真實案例。
張某(女)與王某(男)2012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二人結婚初期感情尚好,張某性格比較強勢。2017年張某在家帶孩子,王某去廣州打工。王某去廣州打工后,因為一些瑣事和張某電話上發生爭吵,之后跟家人聯系開始變少,后來干脆就失去了聯系。張某給王某打電話不接,發微信不回,也不給家里打錢。張某問王某父母王某的情況,王某的父母也表示不知道。
就這樣直到2018年6月還是沒有消息,張某無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立案后,給被告王某家里郵寄了傳票,王某父母簽收了傳票。后來法院開庭,王某及王某父母均未到庭。法庭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不準離婚,理由就是:
原、被告夫妻關系合法有效。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向法庭提供證據,如提不出相應的證據證明其主張,將承擔對己不利的后果。現原告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但未向法院提供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任何證據。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有孩子,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礎,雙方應倍加珍惜,對雙方生活中發生的矛盾,原、被告雙方應加強溝通和交流,慎重對待婚姻中出現的問題,共同面對和解決,珍惜雙方多年的夫妻感情,從而做出理性的選擇,雙方在今后的生活當中,只要能相互理解、溝通和包容,有和好的可能。綜上,原告張某要求離婚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
筆者查了一下,所有不同意離婚的判決,理由基本上都是跟上面差不多。一審判決后,張某獨自一人去外地打工,孩子交由王某父母看管。這期間,王某還是基本上聯系不上,偶爾發微信,會回一次,回微信大概意思就是說,不同意離婚,讓張某自己在家看好孩子。2018年年底春節期間,王某從廣州回來,王某當時表示會改過自新,張某礙于面子上原因在王某家住了幾天,春節過后,王某在未通知張某的情況下,再次前往廣州,此后又是音信全無。
2019年8月張某無奈,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立案后,進行了審理。開庭過程中,張某表示堅決要跟王某離婚,并說出了各種理由。法官在問詢過程中,問到王某近期是否回來過?你們是否在一起過?張某當時也比較實在,就說了王某春節時曾回來過幾天,當時是他們在一起了,但王某并未悔改,現在還是音信全無。后來,二審判決下來了,判的還是不準離婚,理由大體還是同第一次的理由,又加上,2018年年底春節期間雙方曾在一起生活過,視為雙方感情仍未破裂,判決不準離婚。
張某接到判決后,很無奈,準備過半年后再次起訴。但2019年年底,王某突然回到老家,在與張某多次協商后,最終同意協議離婚,雙方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3、筆者曾經在某次學術研討會上遇到了某法院一個民事法庭庭長,筆者跟他聊起離婚官司這個事,他說他曾經辦過一起訴訟了4次也沒有判決離婚的,不是我們不判決離婚,婚姻法本身就不想讓離婚,婚姻法關于可以離婚的條文很少也很模糊,在不符合條文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我們也不敢判決離婚。
婚姻法中關于離婚,只提到了感情破裂這個標準,還有五種參考情形,即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實現實中的離婚情形千奇百怪,能符合以上五種條件的很少。
二、民法典后離婚的基本現狀筆者認為,該離婚的還是要離,并且離婚率大有上升之趨勢。1、民法典中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制度,但該制度只適用于協議離婚,且該制度在某種程度上大大增加了協議離婚的難度。協議離婚無法實現,只有通過訴訟離婚來實現。離婚訴訟案件會有所增加。2、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篇中關于離婚的具體情形,跟之前婚姻法中規定的五種情形沒有變化,所不同的是民法典中增加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這種情形。該種情形規定,第一次判決離婚后,雙方分居滿一年,法院應當判決離婚。這里的應當判決離婚就是必須判決離婚。也許立法者,在立法時,也考慮到了,針對這種多次訴訟離婚,又不判決離婚的情形,這種情形長期下去,有可能會引起其他社會矛盾。因此,從該增加的情形來說,離婚變得相對容易點了,最起碼之前那種訴訟兩次、三次、四次還不判決離婚的情形為有所減少。最后提醒堅決要離婚的朋友,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的,一年之內一定要分居,只要符合這種情形,第二次訴訟離婚,法院必須會判決離婚。不然的話,第二次訴訟能不能離還真不好說。法律條文是固定的,現實生活是千奇百怪的,不能機械的理解適用法律,要根據具體情形,進行合情合理的判決。每一個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權利,如果二個人早已形同陌路,還保留那一張婚姻證干嘛?法律不應該成為人們追求幸福生活的枷鎖!民法典草案中離婚冷靜期的設計能否改變離婚率逐年攀升現狀?
《民法典》草案中離婚冷靜期的設計是否能改變離婚率逐年攀升的現狀?
我剛好特別關注這件事,我來談談我的看法。我認為可以降低離婚率。
結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要慎重考試。離婚也是大事,要深思熟慮,更不能草率。而現在社會很多人都是閃婚閃離,傷了人心傷了感情,也浪費了社會資源。有這樣一種普遍現象:現在的80、90后正是當婚季節。而80、90后多為獨生子女,在家很少吃苦,嬌生慣養。當兩個獨生子女組合成家庭后,面對生活壓力難免要爭吵。誰也不讓誰,誰也不怕誰。上午吵架,下午就去離婚。可能他們第二天就后悔了。象這種情形就特別需要一個離婚冷靜期。它會挽救很多家庭。
離婚冷靜期特別適合那種激情離婚的。而激情離婚的在離婚率中占相當大一部分比例。不然,為啥復婚的也那么多呢?
除去家暴,三觀不正,性格不合本該離婚的外,很多離婚都是欠考慮。離婚冷靜也適合他們。很多結婚數年,婚姻進入疲勞期后,容易鬧離婚。給他們一個冷靜期。兩人就會充分冷靜地考慮:孩子的成長和撫養問題,房子及財產分割問題,甚至以后能否再婚的問題……冷靜期后該離的還是會離。能
不離的就被挽救了回來。挽救了一樁婚姻也就挽救了一個家庭,這不很好么?這種經歷可能讓婚姻更成熟。我看到很多離了婚的人在網上談論自己的前夫或前妻的好。談論自己當初太任性,不懂珍惜。感慨道:“走遍千山萬水,歷盡人間百態,還是發現你最好。”這種人如果當時給他(她)一個離婚冷靜期。相信很多人都不會離婚!離婚冷靜期讓離婚少了些沖動,多了些理性和成熟。
立婚冷靜期是增加離婚成本,讓人不輕易離婚,從而減少離婚率。達到挽救婚姻的目的。我國的簡政政策越來越好,行政審批工序越來越少。簡單到離婚只要兩人身份證和結婚證半小時就搞定。以至于很多人不珍惜。多一個離婚冷靜就是多一道門檻多一級臺階,也是多一道保險。讓人對婚姻多一份思考,多一份敬畏!
綜上所述,我認為離婚冷靜期是可以改變離婚率逐年攀升的現狀。但我最后要說的是:婚姻是神圣、美好的!不要輕易結婚,更不能輕易離婚!
民典法起訴離婚是容易了還是難了?
起訴離婚比較難,耗費的時間很多,建議登記離婚
設立離婚冷靜期增加了離婚的難度嗎?
離婚冷靜期,這個并不是什么新鮮的事情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全國法院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創新改革試點工作,此后多地法院陸續開始“離婚冷靜期”的試點。此后,陸陸續續有法院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這次民法典草案中增加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民法典草案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立法本意自然是好的,自然是為了避免夫妻輕率離婚、沖動離婚,以維護家庭穩定。但是,結婚容易離婚難,這個確實是普遍性的難題。現在法院對于第一次訴訟離婚,若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法定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法院基本也不一次判決離婚。其實個人也認為,對于重婚、家暴、遺棄、惡習等法定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其實必要設置冷靜期。特別是家庭暴力這種情況,再設置離婚冷靜期,其實對于家庭暴力的被害方也不是很妥當。當然,這個只是草案,也不排除后面會進行修改,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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