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高層電梯收費規定,民法典對電梯收費規定?
民法典對高層電梯收費規定,民法典對電梯收費規定?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通常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薪水、社會保險和按限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花費;
3、物業管理范圍清潔衛生花費;
4、物業管理范圍綠化養護花費;
5、物業管理范圍秩序維護花費;
6、辦公花費;
7、物業管理公司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職責保險花費;
9、經業主認可的其它花費。電梯屬共用設施設備,所以說,物業費是包括電梯日常運行,電費,維護保養等花費的。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條
【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關系】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編有關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并及時答復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條
【業主合法權益的保護】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住宅二樓和十樓電梯費一樣嗎?
二樓屬于低樓層,光線不是很好,用電應該要多些,十樓中間樓層,光線自然要好很多,用電相對要少些。如果二樓和十樓的住家人數不同,也會導致用電不同。
屋主如果二樓的人有勤儉節約的好習慣,十樓的確是大手大腳,鋪張浪費。那樣用電量也會完全不同,所有二樓和十樓的電費怎么可能一樣。
2021民法典公攤面積交物業費嗎?
2021年空置房需要交物業費嗎?
1、開發商已經完工的房子,因為沒賣出去而形成的空置房。開發商沒有賣出去的空置房一般會低價促銷或者拍賣抵押。
2、房子被炒房客或者買家買走,沒有用于居住的房子。炒房客買走的房子最后肯定都是急于出手的。
3、由于外出打工或者常年不在家而空置下來的房子。外出打工或者常年不在家的農村住宅,有很大部分沒有多大價值,尤其是農村地區空置房可能會一文不值。
“空置房是否要交物業費”,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新規正式生效,關于交納物業費的規定如下:“物業服務人員按照規定提供有關服務,業主不能以未接受或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交物業費。”客觀角度上說,物業服務的主體是整個小區,而非某個業主。還有您在收房時,跟物業公司簽署的《物業服務合同》中都會明確標注約定的事項,如果您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物業公司未履行合同內容的情況下不交物業費,可視為您違約。
2021年物業管理費新規定
2021年民法典物業費收費標準
下面以2021年西安物業費管理新辦法為例:
11月9日,記者從西安市發改委獲悉,備受關注的《西安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已經印發(簡稱《市辦法》),將于2021年1月1日與《民法典》同步實施。
一、一費制:公攤電費、電梯費不再另行收取
記者了解到, 新辦法中物業費最大的特點就是“一費制”,即改變原住宅小區基礎物業費、公攤電費、電梯費分項收取的方式,實行“三費合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攤電費、電梯費計入物業服務費成本,不再單獨另行收取。將促進物業企業精細化管理,降低物業成本。
二、2021年物業費收費標準
調整后,物業服務費實行“一費制”,即電梯費與公攤電費包含在物業費中,不再另行收取。高層一級服務每月每平方米2.2元,二級服務1.9元,三級服務1.5元,等外服務1.2元。
根據群眾建議,考慮到低等級的物業服務水平較低,將三級及等外的收費標準在征求意見標準基礎上進行了下調。調整后的物業費標準將電梯費與公攤電費納入其中,與現行物業費、公攤電費、電梯費三項分開收取相比較,按平均值測算(公攤電費0.18元/平米?月、電梯費0.32元/平米?月),高層住宅物業費平均漲幅7.2%,多層住宅物業費平均漲幅18.5%,高層住宅在全國15個副省級城市排名第11位,多層住宅排名15位,整體價格水平在全國15個副省級城市中排名靠后。
此外,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是市城管局收取的市容環衛收費,物業公司僅負責代收代繳,不包含在物業費中。
物業卻讓我交1020元電梯費?
“我家住一樓,不上樓也不下地庫,你讓我交電梯費是什么道理?我用電梯了嗎”?
科技在給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由此產生了一些紛爭,好像自電梯發明以來,一樓業主是否需要繳納電梯費的爭論就沒停息過,甚至已經成為一樓業主和物業的主要矛盾。
一樓業主不使用電梯,就無需交電梯費了嗎?并非如此,該交的還是要交。
01.法律層面對一樓業主是否應當交電梯費的規定:大家都別吵了,交與不交,不交是否合理,還是按法律法規之規定吧!《民法典》第273條規定: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那什么是“專有部分”?簡單來說,專有部分就是業主享有100%所有權的那部分,比如住宅,或者業主的產權車位;其余部分,則為“共有部分”,包括電梯。
根據第273條,針對包括電梯在內的共有部分,業主均對其享受權利,權利的一部分就是“使用權”;同時全體業主對其承擔義務,義務的一部分就是承擔維護、維保,這些都是要花費真金白銀的,一樓業主自然也要交電梯費。
更重要的是,273條明確規定“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也就是說,即便一樓業主承諾在任何時候都不乘坐電梯,也不能因此免除交電梯費的義務;說得更直白一些:坐不坐電梯是你的事,但電梯費必須交!
以上就是法律層面的硬性規定,對全體業主均具有約束力,所以一樓業主抗拒繳電梯費,實際上是不合法的。
估計看到這里還會有一樓業主不服,我就是不想交、不用交,看法院如何裁決!
好吧,我們再來看2009年4月,最高法專門就“物業服務糾紛”問題通過的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釋”第6條后款規定: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答案很明顯了,如果物業因一樓業主不繳納電梯費而將其起訴,一樓業主以“不使用電梯”為由抗辯,那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你不在小區散步,就可以不交綠化費了?你不使用小區內的健身器材,就可以不交維護保養費了?顯然說不通。
什么時候才無需繳納電梯費?從第6條可以很明顯地看出,物業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時,才是業主不交電梯費的正當理由。舉個例子講:
“物業合同中明確約定,24小時內對電梯進行3次清潔、1次消毒,每周進行1次小維護、一月進行1次大檢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但在實際工作中,物業并未做到以上工作,既不清潔消毒,也不維護檢修,實際屬于物業服務合同的違約方;此種情況下,無論是一樓業主還是其他樓層業主,不交電梯費的理由就合法合理了,畢竟物業違約在先。
綜上,放棄權利并不意味著義務隨之消亡,因此一樓還是要交電梯費的,除非物業違約物業合同在先。
02.從其他角度來講,不使用電梯也需繳納電梯費,理由正當:暫且拋開上文所說的法律層面,從實際使用角度,放棄使用就能不交電梯費了?電梯帶給一樓業主的只有“乘坐”這一唯一價值?并非如此:
雖然一樓業主可能常年不“直接”乘坐電梯,但電梯的存在、運行,并非沒有給一樓業主帶來利益,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電梯內一般都設置有廣告位,而廣告位的收入,按照規定是歸全體業主所有的,一樓當然也受益;
2,乘坐電梯的并非都是業主,也有可能是對樓梯、樓層進行檢修、維護、保養的工作人員,比如樓頂需要定期檢查是否漏水滲水、保潔人員乘坐電梯對各樓層進行打掃,一樓業主也從中受益,否則房子還能干凈、整潔、安全嗎?
3,最重要的一點,加裝電梯的住宅樓,相較于沒有加裝電梯的住宅樓來說,在同一城市同一地理位置上,前者的價值一般高于后者;也就是說,一樓業主因為電梯的存在而使得自己的房子保值、升值了,也是直接受益者。
綜上三方面,即便一樓業主放棄電梯的使用權,但并不意味著他沒享受到電梯帶來的附加值或利益,因此也是需要繳納電梯費的。
03.一樓業主繳納電梯費有理有據,但鑒于實際情況,可以給予適當照顧:一樓業主基于電梯的存在而受益,但不是最大的受益者。一般來說,樓層越高的,受益越大。
鑒于此,在繳納電梯費這方面,可以給予一樓業主適當地“照顧”,比如:
以我們小區為例,從2019年開始就對各樓層業主實施階梯性收費制度,簡單來說,一樓業主承擔最低比例的電梯費,樓層從下到上,比例不斷增加,最高層業主承擔最高比例的電梯費。
正是因為采取如此收費方式,最近幾年來,從未出現過因此類問題而引發的矛盾。
除了階梯性收費之外,還有一些小區按照家庭人數或者按照住宅面積來收費,也避免了類似矛盾的出現。
綜上,我們經常說“權利和義務對等”,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當承擔義務,但是不要因此陷入一個誤區,放棄權利并非就能不履行對應的義務,這兩塊是分開的,不要混淆了。
一樓乘坐電梯的頻率最少,但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即便承諾不使用電梯,也是需要繳納電梯費的;但為了更人性化,也是為了給一樓業主一個心理上的平衡,在制定電梯費收費標準的時候,業主大會或物業公司不妨借鑒一下“階梯性收費制度”,盡量給予一樓業主一定的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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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典物業收取電梯費合理嗎?
2021年法典明確電梯屬不動產,為業主共有,誰使用誰受益誰付費,物業作為不動產管理人收取電梯費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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