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定義
銷售或轉移產品或商品的一方叫供方,獲得產品或商品的一方叫需方,即通常所說的賣方和買方。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是特殊類型的買賣合同。在經濟合同中占有重大比例和重要地位。我國經濟合同法在列舉的經濟合同時,將購銷合同列在首位。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又發布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并對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違約責任等問題分別作了具體規定。它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密切工礦產品(包括工業品生產資料和工業品生活資料,下同)購銷之間的聯系與協作,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計劃的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農村社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之間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
個體經營戶和農村社員、重點戶、專業戶同法人之間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應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 購銷(供需)當事人,必須貫徹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方針,本著按需生產、質量第一、適銷對路的原則,按照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簽訂和履行合同。第四條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或者憑法定代表授權證明的經辦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嚴格執行。
當事人委托其它單位代訂合同時,必須出具委托證明,明確代理權限。產品分配單或調撥通知單只是簽訂合同的依據,不能代替合同。第五條 屬于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包括計劃分配、統購統銷、計劃收購等產品)的購銷合同, 按國家和國家授權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下達的計劃指標和需方提
出的花色、 品種、規格、質量簽訂;如不能按計劃指標簽訂合同,發生爭議時由
爭議雙方下達計劃任務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屬于國家指導性計劃產品的購銷合同,參照國家和國家授權的主管部門下達的指標,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由供需雙方協商簽訂。
屬于自由購銷產品的購銷合同,由供需雙方協商簽訂。第六條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產品的名稱(注明牌號或商標)、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
二、產品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
三、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
四、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五、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六、接(提)貨單位或接(提)貨人;
七、交(提)貨期限;
八、驗收的方法;
九、產品的價格;
十、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帳號、結算單位;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它事項。第七條 產品的技術標準, 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 沒有國家標準而有專業(部)標準的,按專業(部)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專業(部)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沒有上述標準的,或雖有上述標準,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為了保證貨物運輸的安全,產品包裝按國家標準或專業(部)標準規定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專業(部)標準的,可按承運、托運雙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寫明的標準進行包裝。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在新的協議未達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默認。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應采取書面形式(包括文書、電報等)。
三、變更或解除合同,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劃指標的,應報經下達該計劃的雙方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屬于國家指導性計劃的,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屬于自由購銷合同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辦理。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的日期為準;需要報經批準的,以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變更解除合同的日期為準。
四、當事人一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合并、分立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關、停單位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關、停文件清理合同;遺留的有關事宜,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處理。
五、簽訂合同有筆誤需要修正的,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第二章 產品的數量第九條 產品數量的計量方法,按國家或主管部門規定的計量方法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由供需雙方商定。
對某些產品,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寫明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沒有主管部門規定的由當事人商定)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
對機電設備,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
對成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范圍,并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新版通用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書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按部頒標準執行;
(3)按企業標準執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第二條 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對機電設備,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對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范圍,并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3、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定的,按技術規定執行;國家與業務主管部門無技術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
第四條 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1、產品的交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 )項執行:
(1)乙方送貨;
(2)乙方代運;
(3)甲方自提自運。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_____________。(甲方如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甲方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甲乙雙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甲、乙方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第五條 產品的交(提)貨期限:__________________。(規定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的戳記日期為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約定;合同規定甲方自提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乙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第六條 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物價主管部門的批準價執行;
(2)按甲乙雙方的商定價執行。(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由于逾期付款而發生調整價格的差價,由甲乙雙方另行結算,不在原托收結算金額中沖抵。執行浮動價和協商定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結算的,合同中應注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收貨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托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定。)
第七條 驗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
2、如甲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4、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后,應在10天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甲方提出的書面異議中,應說明合同號、運單號、車或船號、發貨和到貨日期;說明不符合規定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花色、標志、牌號、批號、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號、數量、包裝、檢驗方法、檢驗情況和檢驗證明;提出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的處理意見,以及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必須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通用產品的幅度為1%~5%,專用產品的幅度為10%~30%)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3、乙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單方面改變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的,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應照數補交,并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發貨。
第十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中
關于國內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的批復
本案的合同是在上海市簽訂的,產品是由供方在上海市交承運部門運出的,因此,合同簽訂地和履行地均為上海市。你院以供方承擔產品安裝調試義務而認定合同履行地為需方所在地是欠妥的。河北省大城縣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將本案移送上海市供方所在地的區人民法院審理。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
立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應注意的事項主要有: 第一,當事人不從實際出發,根據自身的需求和可能,并考慮市場的供求變化趨勢訂立合同,而盲目簽約,造成浪費,或因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形成違約。 第二,簽訂合同之前,要認真審查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如對單位營業執照的查驗,要注意營業執照是否是偽造品,或者偷竊品;是否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是否具備生產、經營的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又如所簽訂的合同標的物的價款,是否與當事人的自有流動資金相適應,如果是個體工商戶的,其是否具有履約能力等都要認真審查驗證。有些產品的生產需要有關部門辦理許可證,或者經主管機關批準的,是否已獲得了批準或取得了開采、經營資格等都要認真進行審查,力求避免所簽訂的合同無效或因違法受行政處罰。 第三,訂約時,要認真審查對方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書以及法人公章真實情況等,都必須進行嚴格核對,確實查明其代表代理資格合格時,方可與之簽訂合同。 第四,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以供方、需方表示,而不能用甲方、乙方相稱,以免引起雙方當事人的混淆,辨不清責任。 第五,注意填寫產品的用途。如特定醫藥、化工試劑以及食品行業中常以用途決定產品的生產質量的物品,必須寫清用途,以便區分飲用、藥用或外用等。用途有時不寫清,使生產出來的產品不符需方的要求,但其產品卻符合一般用途,因而容易導致糾紛。 根據《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的規定,工礦產品又分為通用產品和專用產品。所謂通用產品是指各個行業通常都可使用的工礦產品,如普通鋼材、水泥、化工材料、汽車、機床、工具、日用百貨、五金交電等。專用產品是根據某一行業的生產技術條件要求,從產品設計到工藝流程、制造方法,都為某一種專門用途而生產的工礦產品。如冶金設備、化工設備等。此外,按照需方提出的技術圖紙、樣品、技術條件生產的,只適用于該單位需要的產品,應視為專用產品。通用產品和專用產品的購銷合同在履約要求和違約金處罰的比例不同,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區分合同標的是通用產品還是專用產品。 第六,產品技術標準和質量標準要約定清楚,并列示執行的技術標準和質量標準。要在履行中嚴格按約定的或者法定的標準執行。對法定的標準不得隨意選擇采用,必須按照規定的順序選擇適用。要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明確訂明: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而有專業(部)標準的,按專業(部)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專業(部)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要在合同中寫明執行哪一項標準,并且把所援用的標準名稱,產品代號和編號載明。在沒有統一標準的,或者雖有標準,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應按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標準在合同中明確寫清楚。 第七,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要求,在簽訂合同時還應將“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具體規定清楚。即規定供方在產品發生何種質量問題時,應負什么責任;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負責任。對供方負責的期限及起算日等也應規定,如保修期一年,從交貨之日起算等。 另外,在合同質量條款中應訂明質量保證的條件,期限及其質量糾紛引發后的處理方法等。 第八,產品的數量應以國家統一的標準計量單位表示,沒有統一計量單位的,產品數量的表示方法由雙方確定,但必須具體明確,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計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應對雙方使用的計量方法具體解釋,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體包括的產品數量是多少。 對某些產品,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寫明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沒有主管部門規定的由當事人商定)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注意明確什么是多交、少交和如數交付的法律概念。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由于運輸、計量、自然、產品本身的性能等多方面原因,在發貨數、實際驗收數、合同規定的交貨數之間,有時會出現差額,發生不一致現象。此時,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磅差和增減范圍的,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數交付論處。通常這種法律規定均為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 第九,對于產品的包裝,合同中應表明包裝的方式,如袋裝、箱裝、瓶裝、桶裝等,還應表明包裝使用的材料,如袋裝為紙袋、塑料袋或麻袋等,是內外層包裝還是單層包裝等,內外層包裝,共有幾層,各使用什么材料。 第十,明確規定交貨方法、交貨期限、交貨地址和收貨人。合同中在規定交貨方法時,應寫明是代運、自提、或者送貨上門。對于到貨地點,要注意冠以省、市以及所到地的哪一個車站、碼頭、廣場等,不能含混或籠統地書寫。對于交(提)貨期限要注意寫明月度交(提)貨的數量。有特殊要求和季節性、時間性較強的產品要規定更為具體的期限。 第十一,結算方式條款應根據實際情況,明確規定采用何種結算方式。如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分為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兩種,應具體商定選用哪種。一般強調驗貨付款,有長期經濟往來關系、資信清楚的可采用驗單付款。無論何種結算方式,均注意加重付款的責任,增加制約性條款,如保證條款和限制性條款。 第十二,必須把好貨物驗收方法這一條款的明確規定關。明確規定貨物的驗收辦法,事關供需雙方預期的經濟效益與合作成功與否的大局,也是易發生質量糾紛的地方,必須注意明確訂明。合同中應明確載明:驗收的時間;驗收的手段;驗收的標準;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當驗收中發生糾紛后,由哪一級主管產品的質量監督檢查機關執行仲裁等等。一般地,驗收的辦法有外觀驗收;理化驗收;安裝運行驗收;破壞性驗收等,采用哪一種方法應在合同中訂明白。有的驗收需要委托有關專業部門進行的,應當委托國家法定檢驗機構驗收以保證其驗收的法律效力。同時,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其驗收期限。國家有驗收期限規定的,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雙方當事人可按下述原則約定:需方自提的,在提貨時當面點清驗收;供方送貨或代運的,貨到后10天內驗收完畢,特殊情況的雙方在貨到時或者合理的期限內驗收。沒有驗收,不得動用,一旦動用,就視為驗收合格,不能再提出數量及質量的異議。此外,合同中也應明確規定驗收的地點。 第十三,由于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一定程度上仍受國家計劃的約束,部分工礦產品分配仍受計劃影響。而且我國長期以來在經濟生活中計劃的痕跡很重,因此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簽訂時應注意產品分配單、調撥通知單、計劃銜接表等作為簽訂合同的依據,但不能代替合同。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認真對待,內容詳細、具體、完備。合同書寫打印后要仔細檢查是否有遺漏和錯誤,如有遺漏或錯誤及時修正。簽訂合同有筆誤需要修正的,需經雙方協商同意。 第十四,在落款、署名、蓋章等方面。(1)不注意寫明簽名人是法人代表,還是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其他委托代理人。常見的問題是,合同落款雙方的法定代表人簽名處,常常由不是法定代表人,而是法人代表的授權委托人的署名,但卻不寫明是委托代理人。有時是委托代理人自己簽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卻不寫被委托人代簽。(2)蓋章中不重視的現象更多,本應蓋法人單位名稱的公章,卻蓋上了分公司或公司下屬部門的印章,或者只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沒有簽名。(3)不注意在合同落款中既要蓋單位公章,又要法人代表或者其他委托代理人簽名,因為這樣做可以防止他人盜用單位的介紹信或公章,進行合同詐騙。而常見的是有些合同只蓋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而不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當發生糾紛時,對方以不經我方簽名,而是他人偷蓋了我單位的印章為由不予承擔責任,或者不履行合同等。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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