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每日一學,民法典口訣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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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頌
民法典,民法典,學會民典不做難。上下五千人文傳,建國七十釀此典。民典慈母多關愛,呵護游子七大編。編編為民賦權利,臨行密縫近千三。借鑒外系重國情,立足實務彰公平。法典博深蘊世道,法典指點迷津篇。你我皆非洞林仙,人間煙火事難免。借問此生何所依,法泰遙指民法典。總 則二零二零不平凡,百科大統民典頒。核心價值弘新觀,綠色生態煥新顏。民典點亮人生路,變點款款寓理念。物權合同晰產債,婚姻繼承促和善。人格獨編創首例,侵權責任秩序安。胎兒視有權能力,可以繼承受贈與。限制能力八歲起,打個醬油蠻可以。監護指定有爭議,最終申請法院判。監護缺失無人管,村居民政替補員。遺囑監護呵子女,意定監護成年愿。股東高管別濫權,濫權致損把責擔。法人決議違章程,股東撤銷找法院。法人非法責不同,村委居委搖身變。自代雙代法禁止,除非被代把頭點。見義勇為人稱贊,施救致損責不擔。違約侵權若競合,受損追責可擇選①。訴訟時效變三年,仲裁無規可來參。民事責任體系新,權利宣言法典全。物權編公有為主共發展,按勞分配兼他分。物權債權應區分,各有成因果迥然。債權協議立生效,物權設變公示現。無民海島歸國有,行使權利國務院。業大業委成立難,政府居委來指點。住宅改商合法規,利害業主一致贊。維修資金業主議,使用門檻已降低。緊急情況需維修,依法申請程序簡。小區共部有收入,扣除成本歸業主。物業服務受監督,業主詢問及時復。政府應急物業管,業主配合勿怠慢。排污棄廢不違規,相鄰容忍亦有限。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權分置活流轉。流轉方式有創新,入股出租抵押兼。流轉期限超五年,登記備案效力堅。住宅用地期滿續,如有減免依法辦。居住權利書面約,遺囑設立亦可參。居住人身不可分,不得繼承和讓轉。居住權利多無償,只緣同家系親情。登記保障居住權,以房養老意深遠。流押流質雖未禁②,期滿只能受償先。先租后抵承租占,方可對抗抵押權。抵押財產通知轉,促進流通為捷便。同物抵押又出質,確定先后看時間。歸屬明晰權責清,厘清產權界限明。國家個人等保護,私權神圣彰公平。合同編合同升格半壁山,統領債權浩無邊。有名合同增成員,容舊納新胸懷展。不當得利無因管,昔日并肩今收編。得利返還看主觀,通知報告妥善管。保證保理似兄弟,其實內容少牽連。保證人保源擔保,保理類同債權轉。合伙人和君協定,入退分配把約看。物業服務應受監,切勿要挾停水電。網絡交易規則殊,合同成立憑訂單。國家訂貨指令頒,要約承諾依法辦。預約合同備簽約③,拒不訂約違責擔。格式合同貴公平,重要條款誠說明。合同相對關雙方,債務履他涉第三。他人依約僅受領,合同權利卻為空。未履瑕履他奈何,抗辯仍歸債權方。他人不享請求權,此種利他不真正。他人若擁多權利④,拒絕直履和追責。拒絕權利緣自治,若未明拒推默認。直接履行依法約,違約責任據合同。他人上位債權人,此種利他才真正。債務不履陷僵局,他人自愿可代履。代履應具合法益,法律合同無禁定。情勢變更非商險,基礎變化難預見。重新協商若無果,法院解變公平現。合同保全保債權,突破相對涉第三。消極怠履行代位,惡意避債撤銷權。花式避債狡三窟,撤銷情形特增添。延長履期棄受保,高價受讓為他擔。非金債務履行難,履行障礙常出現。雙方對峙鷸蚌爭,締約目的難實現。違方續履失公平,守方拒解違誠信。為促雙贏衡利益,違方亦有解除權。買賣合同款最全,易貨有償均可參。交付風險孳息款,合同權義密切聯⑤。無權處分物難轉,退而解約求債權。驗期過短難完成,視為外觀異議限。供電服務強締約,斷電通知事先言。助殘贈與不可撤,贈與有信別詐捐。高貸禁止擾金融,家庭社會難穩定。個人借款息約明,約定不明等于零。保證無約或不明,推定連帶改一般。房屋租賃未登記,合同生效不影響。租房期滿續租先,租購同權重保障。房屋出賣優購權,共有物權優債權。居間易名變中介,失信跳單酬不免。客運安全承運宣,霸座搶盤把法反。契約嚴守基精神⑥,兼顧自由與公平。市場經濟法護航,人文關懷呵民生。人格權編人格獨編大亮點,人格尊嚴源自憲。人格權利與生來,不棄不繼不讓轉。逝者亦有人格益,家庭近親行使權。人格受侵可維權,此權不受時效限。違約損害人格權,致損精神重侵權。主張違責理當然,精神撫慰亦可兼。生命身體健康權,物質人格最常見。姓名名稱肖像權,許可使用防侵犯。假冒藝名足混淆,擴保參照姓名權。肖像許可爭議款,解釋傾斜利肖權。肖像聲音雷同保,謹防技術來惡搞。新聞報道為公益,影響名譽可豁免。器官遺體無償捐,自主決定不迫騙。生前若無否捐意,家屬共定書面捐。臨床試驗諸多限,批準告知書面愿。醫學科研為公益,倫理健康守紅線。單位防止性騷擾,共建反擾群防線。未成遭擾重保護,年滿十八時效算。空間活動等隱私,他人不得擅侵探。個信處理合法規,過度處理把法踐。人格權編首面世,人本關懷盡凸顯。預防救濟相結合,開放保護愈完善。婚姻家庭編優良家風互關愛,弘揚美德樹文明。親屬包括血姻親,近親家庭范疇清。直系三旁禁止婚,優生倫理利國民。脅迫結婚可撤銷,脅迫終止后一年。重疾婚前誠告知,受欺撤銷一年限。共簽共認共消費,家事代理共債務。單方負債超家需,原則認定個債務。親子訴訟父母提,非婚父母亦可以。成年子女存異議,亦可訴訟來確認。婚內家務付出多,離婚有權求補償。協議離婚勿沖動,新典一月來緩沖。期滿再月不申請,視為撤回保姻緣。首判不離又分居,時滿一年應準離。不滿兩歲母撫養,已滿八歲征其愿。重大過錯致離婚,無錯有權求賠償。隱轉賣毀共同產,揮霍偽債投機顯。婚內惡意鉆法漏,離婚不分或少分。離婚之后始發現,可求再次分共產。收養門檻法降低,家有一子也可以。收養應利被養人,被養限于未成年。夜幕降臨千燈馨,家庭美滿萬戶暖。家庭雖系微細胞,眾家和睦國富安。繼承編財產概念與時變,遺產范圍愈寬泛。民典概括更科學,不必列舉盡蓋涵。繼承沖突先后序,遺贈扶養首當先。遺囑遺贈齊步后,法定繼承最后墊。繼承家事法也管,喪繼情形再增添。隱匿阻撓遺囑事,惡意奪產情節嚴。法不容情行懲戒,相對喪失繼承權。浪子回頭真悔改,親情歸來可恕寬。第一順位無繼承,二順代位及侄甥。旁系代位創先河,保護私產力度增。遺囑難書思慮多,遺囑信托來解脫。未雨綢繆財承安,多樣傳承體意愿。遺囑形式多樣化,打印錄像新增添。打印在場逐頁簽,錄像保存像時間。公證遺囑不優先,最后遺囑真意愿。人有三思允變更,行為相反視撤前。遺產管理新理念,職責明確似破管。繼承債權雙維護,遺產管理鐵肩擔。遺贈扶養新精神,個人可做扶養人。分割遺產先償債,特定繼承應留份。保護繼承護私產,私產自治尊意愿。權責一致不廢偏,繼承倫理世代傳。侵權責任編預防請求多知產,停侵排妨消危險。被侵過錯亦自檢,過失相抵侵責減。文體活動有風險,既來參加自愿擔。隊友致傷因對抗,不能動輒亂株連。公民自助為維權,措施合理范圍限。私力救濟緣緊急,及時公濟方妥善。監護委托責不轉,被監侵權監護擔。受托過錯不連帶,依其程度相應擔。供勞致損受勞擔,故意重過可追償。供勞受損緣勞務,雙方按錯共分攤。供勞受侵源第三,供勞可行選擇權。若選受勞來補償,補后可行追償權。網絡并非法外地,平臺不能壁上觀。用戶遭侵可通知,平臺轉達措施兼。平臺若未采措施,擴大損失連帶擔。錯誤通知應擔責,是否侵權可申辯。組織經管履安保,未履致損構侵權。若因第三致損害,補充責任相應擔。故意侵犯知產權,懲罰賠償制裁嚴。流通產品知缺陷,停售召回補救先。明知缺陷怠補救,聽之任之仍銷產。致人傷亡惡難恕,懲罰賠償出利劍。私家車輛非營運,好意同乘樂施善。無償奉獻宜倡導,輕過致損責任減。環境侵權存故意,后果若重懲罰賠。生態損害若能復,修復補救限履行⑦。高空拋物法禁止,物業防范公安查。侵權人員暫難查,可能加害共補償。業主若言非侵權,尚需排除來舉證。加害一旦被查明,終局賠償甚入刑。侵權責任本填平,懲罰賠償新面孔。補賠懲罰各顯功,責過匹配法分明⑧。
民法典第三章第一節講解?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六十三條 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六十四條 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 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三條 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第七十五條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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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1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民事案件,依法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一、一般規定第一條 民法典第二編至第七編對民事關系有規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適用該規定;民法典第二編至第七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編的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就同一民事關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規定屬于對民法典相應規定的細化的,應當適用該民事法律的規定。民法典規定適用其他法律的,適用該法律的規定。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關于基本原則的規定。第二條 在一定地域、行業范圍內長期為一般人從事民事活動時普遍遵守的民間習俗、慣常做法等,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十條規定的習慣。當事人主張適用習慣的,應當就習慣及其具體內容提供相應證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查明。適用習慣,不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三條 對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所稱的濫用民事權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行使的對象、目的、時間、方式、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認定。行為人以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構成濫用民事權利。構成濫用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濫用行為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濫用民事權利造成損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編等有關規定處理。二、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第四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父母在胎兒娩出前作為法定代理人主張相應權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人民法院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狀況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后果,以及標的、數量、價款或者報酬等方面認定。三、監護第六條 人民法院認定自然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其年齡、身心健康狀況、經濟條件等因素確定;認定有關組織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其資質、信用、財產狀況等因素確定。第七條 擔任監護人的被監護人父母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生效時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確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由父母擔任監護人,父母中的一方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另一方在遺囑生效時有監護能力,有關當事人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監護人。第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與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訂立協議,約定免除具有監護能力的父母的監護職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協議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喪失監護能力時由該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依據民法典第三十條的規定,約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不同順序的人共同擔任監護人,或者由順序在后的人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九條 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指定監護人時,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具體參考以下因素:(一)與被監護人生活、情感聯系的密切程度;(二)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順序;(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監護職責的違法犯罪等情形;(四)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能力、意愿、品行等。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監護人一般應當是一人,由數人共同擔任監護人更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數人。第十條 有關當事人不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的指定,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指定并無不當,依法裁定駁回申請;認為指定不當,依法判決撤銷指定并另行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變更監護關系處理。第十一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與他人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訂立書面協議事先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后,協議的任何一方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前請求解除協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協議確定的監護人無正當理由請求解除協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協議確定的監護人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該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二條 監護人、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就監護人是否有民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應當終止監護關系的情形發生爭議,申請變更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經審理認為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依法指定的監護人與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變更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作出裁判。第十三條 監護人因患病、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將全部或者部分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當事人主張受托人因此成為監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案件時,下列人員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四十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一)被申請人的近親屬;(二)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對被申請人有繼承權的親屬;(三)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等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主體,但是不申請宣告失蹤不影響其權利行使、義務履行的除外。第十五條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請求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代管人列為原告。債權人提起訴訟,請求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支付失蹤人所欠的債務和其他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代管人列為被告。經審理認為債權人的訴訟請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失蹤人所欠的債務和其他費用。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死亡案件時,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對被申請人有繼承權的親屬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請人的其他近親屬,以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對被申請人有繼承權的親屬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一)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二)不申請宣告死亡不能保護其相應合法權益的。被申請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等民事主體不能認定為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但是不申請宣告死亡不能保護其相應合法權益的除外。第十七條 自然人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的期間適用民法典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五、民事法律行為第十八條 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但是實施的行為本身表明已經作出相應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第十九條 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或者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價格、數量等產生錯誤認識,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就不會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重大誤解。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存在重大誤解,并請求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據交易習慣等認定行為人無權請求撤銷的除外。第二十條 行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轉達錯誤為由請求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適用本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欺詐。第二十二條 以給自然人及其近親屬等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譽、榮譽、財產權益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其基于恐懼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脅迫。第二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產、折價補償或者賠償損失的,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不可能發生,當事人約定為生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事法律行為不發生效力;當事人約定為解除條件的,應當認定未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認定。六、代理第二十五條 數個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權,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未與其他委托代理人協商,擅自行使代理權的,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等規定處理。第二十六條 由于急病、通訊聯絡中斷、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系,如不及時轉委托第三人代理,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緊急情況。第二十七條 無權代理行為未被追認,相對人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賠償損失的,由行為人就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承擔舉證責任。行為人不能證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對人的相應訴訟請求;行為人能夠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認定行為人與相對人的責任。第二十八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一)存在代理權的外觀;(二)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行為時沒有代理權,且無過失。因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發生爭議的,相對人應當就無權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承擔舉證責任;被代理人應當就相對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條件承擔舉證責任。第二十九條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向相對人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確認其追認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七、民事責任第三十條 為了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針對實施侵害行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正當防衛。第三十一條 對于正當防衛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因素判斷。經審理,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人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人在造成不應有的損害范圍內承擔部分責任;實施侵害行為的人請求正當防衛人承擔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施侵害行為的人不能證明防衛行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僅以正當防衛人采取的反擊方式和強度與不法侵害不相當為由主張防衛過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二條 為了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急迫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緊急避險。第三十三條 對于緊急避險是否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危險的性質、急迫程度、避險行為所保護的權益以及造成的損害后果等因素判斷。經審理,緊急避險采取措施并無不當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緊急避險人的過錯程度、避險措施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原因力大小、緊急避險人是否為受益人等因素認定緊急避險人在造成的不應有的損害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三十四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受害人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請求受益人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所受損失和已獲賠償的情況、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條件等因素確定受益人承擔的補償數額。八、訴訟時效第三十五條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典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不適用延長的規定。該條第二款規定的二十年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第三十六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損害,且在取得、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終止并確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應民事主體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的,有關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本解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第三十八條 訴訟時效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中斷后,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出現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中斷事由,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權利人向義務人的代理人、財產代管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請求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斷。九、附則第三十九條 本解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剛抽時間學了一下民法典?
與人民生活工作學習息息相關,講清了從生到死的整個過程中的規范。
民法典通則?
沒有民法典通則,現在叫民法典,過去叫民法通則。
我國現行的叫民法典,它是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在2021年1月1日實施民法典時就廢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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