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員工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
上下班工傷認定標準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工傷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 職業病 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 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了上下班途中 工傷認定標準 。而下列法條對上下班 工傷認定 進行了更詳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工傷保險 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對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正常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及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應該屬于工傷。該“正常合理”應當在常人所及之范圍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既包含了時間因素,又包含了路線因素。它是指勞動者正常工作(或 加班 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可從上下班時間、行程路線和行程所需時間三個方面的合理性進行理解。具體而言包括兩層含義: 一、時間:勞動者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是發生在從單位出發至到達住址這段時間里 二、路徑:勞動者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是發生在從單位至住址的所可能經過的路徑。 “上下班途中”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一種延伸,作為勞動者而言,“上下班途中”依然是其工作狀態的一種開始或者繼續,是勞動者在享有正常的勞動就業權利或者休息休假權利后由工作場所到住宿地必然要發生的一個地點轉換過程。《工傷保險條例》將“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納入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范圍,體現了對基本人權的尊重,是對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維護勞動者正當權益的必要。

工傷上下班途中怎么認定
法律分析: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上下班途中工傷要如何認定
工傷中的“上下班途中”具體包括: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其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要怎么辦
上下班途中發生工傷,工傷認定程序:所在單位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款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上下班途中工傷怎么認定
一、時間是從離開家門起算上班時間在《工傷保險條例》中,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均可認定為工傷。上下班途中首先應該是按單位規定的上下班時間計算。“大部分事業單位都會有相關的規定。”但在實際中,一般會合理地進行判斷。例如,從家到單位平時需要1個小時車程,單位上班時間為上午9時,則從8時起就應該算是上班時間。法院在實際斷案中,一般會認定在法定工作時間中,從離開家門起為上班時間開始,回到家中為上班時間結束。“如果規定一個星期工作時間為5天,那就是在這期間,離開家為上班,回到家為下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交通事故須非本人主要責任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除了規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認定為工傷。各方都認為,增加多種交通工具是彌補了過去規定中的漏洞。該規定方便了工傷認定。從公平性而言,工傷認定增加多種交通工具,使得法規更加公平公正。但《工傷保險條例》中也明確規定,所有交通事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如果是本人負主要責任則不能認為是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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