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無定期合同不定期合同受法律保護嗎
民法典無定期合同,不定期合同受法律保護嗎?
有效的。
首先依照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滿足承租人和出租人基于真實意思表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不違反法律規定等條件,合同即可依法生效。
希望對你有幫助。
民法典對連續簽固定勞動合同四次未簽無固定勞動合同怎樣解釋?
通常連續2次續簽勞動合同后,第三次續簽勞動合同時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所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該從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開始計算,連續的意思是指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中間沒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情況。
民法典對簽訂無固定期合同的解釋?
民法典并沒有對此作出規定,勞動合同法對此有相應的解釋,所以無固定期合同約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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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試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長試用期
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的,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有超過六個月就屬于違法行為,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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