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法典265條視頻,歐洲民法典是誰頒布的?
德國民法典265條視頻,歐洲民法典是誰頒布的?
《拿破侖法典》是人類歷史上資產階級國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這部誕生于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而且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則也為后來許多歐洲國家借鑒和效仿。隨著拿破侖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侖法典》也被應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于該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因而對后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范的作用,從而具有了廣泛的世界意義,其內在的價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奪目。
法典的影響該法典在不少資產階級國家里有頗大的影響。首先,在1804年原屬法國因而自該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屬于它的效力范圍的一些國家中適用,比利時和盧森堡現在仍然把它作為自己的法典。該法典在法國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也仍在施行。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現行的民法典,部分以該法典為基礎,部分以《巴黎習慣法》為基礎。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自1825年起采用了該法典,不過作了若干修改和補充。其次,有些國家以該法典為藍本制定本國的民法典。例如,1838年的《丹麥民法典》是依據該法典制定的,1940年的《希臘民法典》也是以該法典為范本的 。最后,還有很多國家的民法典在編纂時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該法典的影響,如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
中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關系?
一 21世紀20年代初期,這是中國民法典即將面世的時代坐標。中國正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站在“兩個一百年”的歷史交匯點上。
二 法國、德國等具有世界性影響的民法典,都是在民族復興、社會轉型、國家崛起的關鍵時期制定出來的。
如果說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19世紀風車水磨時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是工業化社會民法典的代表,那么,今天中國要制定的民法典應當成為21世紀互聯網、高科技時代的民法典代表。
德國是什么法系?
德國屬于大陸法系,是大陸的代表國家之一。
大陸法系的主要特點有:
1、法律表現形式以制定法為主。判例、習慣法等不作為正式的法律淵源。
2、法律一般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編纂法典,輔以單行法律。例如《德國民法典》、《德國基本法》(憲法)、《德國刑法》。
3、法官沒有創制法律的權力,只能依法辦案。
4、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主要采取演繹法。
5、訴訟方式上主要是糾問式。
德國法律符合上述特征。而且德國的法律發展是大陸法系形成的過程中的重要部分。當然,判斷一個法律體系是否屬于大陸法系不能機械地按照上面五個特點去判斷,還要考慮很多別的因素。
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
公元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主要內容:第一部分是人法,其中都是有關民事權利的規定;
第二部分是物法,是有關各類財產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的規定;
第三部分是獲取各類所有權的方法的規定,具體包括繼承、遺囑、還債、贈予、夫妻共同財產等相關法律條文。
1900年德國“民法典”共有五編:
⒈總則
⒉債務關系法
⒊物權法
⒋家族法
⒌繼承法
請歸納民法典民事法律行為法律效力的變化之處?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在提及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之前,有必要對“民事法律行為”這一概念本身進行說明。《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該規定強調民事法律行為應為“合法行為”。換而言之,無效、效力待定、可撤銷的行為并非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使用了“民事行為”的表述。然而,到了《民法典》時代,其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該規定刪除了“合法行為”的表述,同時在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的行為中都使用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的表述。這表明《民法典》已經修改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內涵,民事法律行為包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行為”作為立法概念已經成為了歷史。
之所以這樣修改,個人認為存在兩個理由:其一,“法律行為”的概念源自《德國民法典》對“合同”等行為高度抽象提煉而來,此次《民法典》回歸此概念的本來形態,可謂正本清源;其次,“民事行為”分為法律強制踐行其內容的民事行為以及法律不強制踐行其內容的民事行為。如若“民事行為”作為上位概念,會引起法律調整“戀愛行為”等法律不強制踐行其內容的民事行為的誤解。
(一)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變化
1.《民法通則》時代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2.《合同法》時代
囿于《民法通則》的規定比較粗糙,過度的否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99年的在《合同法》對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進行了進一步限縮。其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民法典》時代
為了更好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民法典》對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又作出了一些改變。《民法典》一共規定了7種無效情形。分別為: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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