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條例(工商部門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凡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以及其他行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戶,都是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所得稅。第二條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工資、損失以及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金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三條 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依照本條例所附的《十級超額累進所得稅稅率表》計算征收。第四條 納稅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五萬元的,按超過部分的應納所得稅額,加納稅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五萬元的,按超過部分的應納所得稅額,加征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所得稅。具體加征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五條 下列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免征所得稅:一、孤老、殘疾人員和烈屬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二、某些社會急需、勞動強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標準的。第六條 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具體納稅期限,由縣、市稅務機關確定。第七條 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應當就地向稅務機關繳納。第八條 納稅人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開業,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第九條 納稅人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歇業、合并、聯合、分設、改組、轉業、遷移時,應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清繳應納稅款和繳銷發票。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建立帳冊,正確核算盈虧,按照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不能提供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當地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檢查。納稅人必須據實報告,并提供帳冊、憑證和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第十二條 納稅人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逾期不繳的,除限期追繳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第十三條 納稅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可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 納稅人偷稅、抗稅的,稅務機關除限期追繳稅款外,并可酌情處以應補 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偷稅、抗稅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稅務機關的決定繳稅,然后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作出答復。納稅人對上級稅務機關的復議不服時,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六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度起施行。
附表 十級超額累進所得稅稅率
級距全年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元)1不超過1,000元的702超過1,000至2,000元的部分15803超過2,000至4,000元的部分252804超過4,000至6,000元的部分304805超過6,000至8,000元的部分357806超過8,000至12,000元的部分401,1807超過12,000至18,000元的部分451,7808超過18,000至24,000元的部分502,6809超過24,000至30,000元的部分553,88010超過30,000元以上的部分605,380
超額累進稅額計算公式: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簡稱工商所)的組織建設,使工商所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更好地發揮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作用,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工商所是區、縣(含縣級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工商局)的派出機構。工商所的人員編制、經費開支、干部管理和業務工作等由區、縣工商局直接領導和管理。第三條 工商所的基本任務是: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轄區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市場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取締非法經營,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第四條 工商所按經濟區域設立。
工商所的設立,由區、縣工商局根據轄區大小、經濟發展情況和管理任務需要,提出具體方案,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第五條 工商所設所長一人;任務較多的,設副所長一至二人;工作人員若干人。
工商所實行所長負責制。第六條 工商所的職責包括:
(一)辦理轄區內由區、縣工商局登記管理的企業的登記初審和年檢、換照的審查手續,并對區、縣工商局核準登記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管理轄區內的集貿市場,監督集市貿易經濟活動;
(三)監督檢查轄區內經濟合同的訂立及履行,調解經濟合同糾紛;
(四)受理、初審、呈報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歇業的申請事項,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指導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正確申請商標注冊,并對其使用商標進行監督管理;
(六)對轄區內設置、張貼的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七)按規定收取、上繳各項工商收費及罰沒款物;
(八)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第七條 工商所的具體工作范圍,由區、縣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根據轄區內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前條所列職責范圍內予以確定,并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第八條 工商所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區、縣工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一)對個體工商戶違法行為的處罰;
(二)對集市貿易中違法行為的處罰;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前款第(一)、(二)項處罰不包括吊銷營業執照。第九條 工商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工作程序,公開辦事制度和辦事結果,接受群眾監督,做到公正嚴明,管理有章,處罰有據,廉潔奉公。第十條 工商所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對工作人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定期考核,并將考核情況作為任職、獎勵、晉升的主要依據。第十一條 工商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配備專職財務人員。各項工商收費和罰沒物資、現金、票證,應當分別登記造冊,按規定處理。
工商所的費用開支,按有關財務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工商所應當建立健全內勤工作制度。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及時登記歸檔;認真處理來信來訪;嚴格執行用印制度。第十三條 工商所工作人員必須清正廉潔,秉公執法,不得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第十四條 工商所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各項紀律、守則,積極工作,忠于職守。第十五條 工商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按規定著裝,儀表莊重,待人禮貌。第十六條 工商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工商所可提請區、縣工商局給予獎勵。對違紀違法的,由區、縣工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其他專業所、隊、站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本條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簡稱工商所)的組織建設,使工商所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更好地發揮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作用,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工商所是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受縣(市、區)工商局直接領導和管理。
工商所人員編制應嚴格控制。分配、調入、招聘人員必須經市(地)工商局審核批準,且先培訓后上崗。第三條 工商所按經濟區域設立,由縣(市、區)工商局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管理任務需要,提出具體方案,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報送市(地)工商局備案。第四條 工商所實行所長負責制。所長領導日常行政工作。副所長是所長的助手,協助所長工作。第五條 工商所實行所長領導下的所務會制度。所務會應當定期召開,研究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并監督所長依法辦事。
所務會為三至五人,由所長提名,縣(市、區)工商局批準。第六條 縣(市、區)工商局應定期考核工商所長,對不稱職者應及時撤換。第七條 工商所應當健全崗位責任制,縣(市、區)工商局應對工商所人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定期考核。第八條 工商所的基本任務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服務;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轄區內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維護經濟秩序,保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九條 工商所負責辦理轄區內由縣(市、區)工商局登記管理的企業的登記初審和年檢的審查手續,并對縣(市、區)工商局核準登記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第十條 管理轄區內的集貿市場,監督集市貿易經濟活動:
(一)建立健全市場內規章制度,劃行歸市,分類經營;傳遞市場信息,按規定收取市場管理費。
(二)建立和管理好檔案資料,及時向縣(市、區)工商局報送市場統計報表;
(三)依法取締無照經營,查處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和不正當競爭等不法行為。第十一條 監督轄區內經濟合同的訂立及履行,查處利用經濟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做好經濟合同的資信、咨詢工作,調解經濟合同糾紛,協助仲裁機構工作。第十二條 受理、初審、呈報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歇業的申請事項,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十三條 指導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正確申請商標注冊,并對其使用商標進行監督管理。第十四條 對轄區內設置、張貼的廣告進行監督管理。第十五條 配合有關部門取締轄區內的馬路市場。第十六條 工商所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縣(市、區)工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對個體工商戶的違法行為和集市貿易中的違法行為,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三)沒收500元以下非法所得或價值500元以下物品;
(四)扣繳營業執照。第十七條 工商所對不能即時處罰的案件,可根據具體情況,暫扣當事人有關物品。
對暫扣的物品應當開具清單,妥善保管,嚴禁動用、調換或損毀。
對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在征得被扣物品所有人同意后,可先行處理;無法找到所有人時,經所長批準,也可以先行處理。屬違禁品的,依法處理。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工商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15日內,向縣(市、區)工商局申請復議,對復議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九條 工商所處罰決定生效后,當事人拒絕繳納罰沒款的,可依法強制執行;有暫扣物品的,工商所可以將扣留的物品變價抵繳。第二十條 工商所的各項收費及罰沒款項的處理,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 工商所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程序,嚴格按程序辦事。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應忠于職守、廉潔奉公、秉公辦事、文明執勤、接受監督;不準濫用職權、瀆職越權、索賄受賄、貪贓枉法。第二十二條 工商所應健全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嚴格執行財經紀律。第二十三條 工商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縣(市、區)工商局應給予獎勵。違犯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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