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民法典的問題,老百姓對民法典知識掌握不夠的原因?
針對民法典的問題,老百姓對民法典知識掌握不夠的原因?
還未深入普及,需要一個過程,要掀起一個學習民法典知識的人高潮才能深入人心。

違背公序良俗民法典怎么判刑?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合有不當行為,比較嚴重的即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不當行為相應的比較輕,首先要受到輿論的譴責,其次應該根據公共場所的規定予以處罰。比如恢復原樣,賠償損失,認錯悔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斗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如何讓民法典落實到位?
民法典的貫徹落實需要各級黨員干部帶頭學習,創新宣傳。民法典的學習宣傳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這就要求我們首先要抓住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帶頭加強學習,只有在自己學深悟透的情況下,宣講才會更有針對性、說服力,也才能起到更好的宣傳效果。其次要在宣傳工作中勇于創新,從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的小處、細處出發,通過具體事例讓法律條款變得生動、鮮活,更加深入人心。
民法典的貫徹落實需要廣大人民群眾提高意識,積極參與。民法典涵蓋了社會生活方方面面,過去對普通人來說似近又遠的法,通過它變得更貼近生活。廣大群眾的積極參與,是民法典貫徹落實的重要一環。廣大群眾首先應提高法律意識,通過各種途徑,積極參與學習,做到知法、懂法;其次應按照先關法律法規,嚴格規范個人行為,做到自覺守法;最后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涉法矛盾糾紛時,既不膽小怕事,也不胡攪蠻纏,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學會合理用法。
民法典的貫徹落實需要各級國家機關提升能力,依法行政。民法典的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各級執法、司法機關首先要在學習力上下工夫,深入學習,進而參透民法典相關條款和具體解讀,確保具備基本的執法、司法能力;其次要在執行力上下工夫,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為廣大人民群眾依法保護個人權益提供堅強的保障,堅決杜絕讓法律條款成為一紙空文,群眾求法無門的現象。
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只是它在新中國法治道路上的一個開始,只有國家和廣大群眾凝心聚力,抓好它的貫徹落實才能讓它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才能讓人民安居樂業,讓社會經濟持續蓬勃發展
民法典24個要點?
一、總則編的8個重要知識點
1.胎兒享有繼承權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條)
2.八周歲孩子可以“打醬油”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十九條)
3.成年人也會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二條)
4.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第一百零一條)
5.個人信息和網絡虛擬財產受保護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
6.見義勇為非重大過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八十四條)
7.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還能起訴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一條)
二、物權編的7個重要知識點
9.新設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從而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質的物。《民法典》規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種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產、房屋增建、房屋裝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條)
10.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來了
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權編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并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三條)
11.完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一條)
12.細化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規則
《民法典》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有利于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物權法》規定使用期限最長七十年,如繼續使用需再簽訂合同,繳納費用。是否繳納費用、繳納多少費用等等問題,《民法典》授權單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后規定。(第三百五十九條)
13.居住權入法實現物盡其用
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編第十四章)
14.走向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的統一
刪除了《物權法》中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具體登記機構的內容,為今后建立統一的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二十七條)
15.擴大擔保合同的范圍
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擔保物權制度,明確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增加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
三、合同編的6個重要知識點
16.電子合同開啟無紙化時代
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以及百姓網購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規定,數據電文也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紙質合同將逐步退出互聯網時代。(第五百一十二條)
17.有理有據,向霸座者說不
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采取安全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民法典細化可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八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
18.對商家的霸王條款”說“不”
“禁止自帶酒水”“特價、促銷商品概不退換”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
19.物業糾紛不用怕,物業服務合同來維權
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民法典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為老百姓解決物業糾紛提供法律依據。(第三編第二十四章)
20.“借一萬、還十萬”,網貸被套路不用怕
針對近年來各界反映強烈的高利貸問題,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
21.房子被拍賣,承租者家在何方
為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此外,為適應我國保理行業發展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編第十六章);為進一步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民法典細化了債權轉讓、債務轉移制度、增加了債務清償抵充規則、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終止制度(第三編第五章);在總結現行合同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民法典通過完善檢驗期限的規定和所有權保留規則等完善了買賣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條、第六百二十三條、第六百四十一條至第六百四十三條);為適應現實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擔保法中關于保證和定金規則的規定,增加了保證合同,完善違約責任制度(第三編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條至第五百八十八條)
四、人格權編的7個重要知識點
22.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
針對當下組織或個人強迫、欺騙、利誘人體器官捐獻現象,此次《民法典》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捐獻器官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或者遺囑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條)
23.預防性騷擾:明確機關、企業、學校責任
近年來,性騷擾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有調查顯示,該問題常見于企業、學校等單位,而地鐵站、公交車上、餐廳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也是性騷擾頻發之地。對此,《民法典》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第一千零一十條)
24.姓名權、名稱權的擴張保護
明確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民法典出嫁女規定?
民法典中出嫁女權益問題1
農村地區部分外嫁女、離婚女、喪偶女、未嫁女、農嫁非、招婿女等群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分配權、土地入股分紅權以及征用土地的補償權等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方面的權利應享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一)完善繼承父母財產規定
1、保留出嫁女繼承父母財產的資格
出嫁女享有對父母財產的繼承資格,這不僅是繼承權男女平等中“兒、女”平等的應有內容,也是社會的一種古老習俗。同時,獨生子女政策的存在,保留出嫁女的繼承資格可以避免無主財產的產生。此外,在出嫁女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前提下,資格的保留也為實質公平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間。因此,出嫁女對父母財產的繼承資格是必須保留的。
2、繼承份額應根據履行義務情況確定
出嫁女在個案中的繼承份額,應當根據出嫁女對父母所盡贍養義務情況確定,并且出嫁女在此過程中負有舉證責任。此外,出嫁女所盡義務不能以存在逢年過節的探視、病時探望照顧進行認定,而應當考慮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顧和精神上的慰藉等綜合參考。
3、經傳票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應繼承份額
出嫁女在訴訟過程中經依法追加并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視為自愿放棄應繼承份額。基于婚居制度導致出嫁女對父母所盡贍養義務不一和財產管理成本偏高的考慮,出嫁女經傳喚拒不到庭的,不能保留應繼承份額,這是出嫁女與其兄弟在未到庭情況下的區別處理。
4、嫁妝作為遺產分配中的參考因素
出嫁女的嫁妝容易遁入父母遺產之外,因此,應當將嫁妝作為父母遺產分配的考量因素,理由在繼承模式錯位中已有論述。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