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罪的簡單介紹
刑訊逼供罪是如何構成的?
刑訊逼供罪是由下列要件構成的: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司法活動;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犯罪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刑訊逼供犯罪如何定罪
刑訊逼供罪的認定如下: 1、對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強行取口供;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司法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為故意。《刑法》第二百四十七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九十四條 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什么是刑訊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是刑訊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四條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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