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客票(民法典票據)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什么什么什么乘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2018年9月19日,在永州到深圳北G6078次高鐵上,一名女性強行坐到了靠窗座位,當列車工作人員協調座位時,女子仍舊“強詞奪理”,不肯讓座。最后,其行為被認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擴展資料:
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此次“反霸座”條款的出臺,明確了車廂座位的法律底線,便于今后處理“霸座”行為時有法可依。該條文的立法目的,是要通過法律確保出行秩序和公共安全。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嗎?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旅客車票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六條?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第八百一十七條?旅客隨身攜帶行李應當符合約定的限量和品類要求,超過限量或者違反品類要求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民法典有哪些變化
一、《民法典》總則 編 涉及的重要變化 (一)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立法目的。 《民法典》第一條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立法目的寫入其中。 (二)確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典》確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將綠色原則(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規定胎兒有權利 繼承 遺產、接受贈與等 《民法典》規定,涉及 遺產繼承 、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四)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 代理 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五)緊急情況被 監護人 無人照料,村居委會或民政部門應安排照料。 《民法典》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六)民事權利的保護——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 訴訟時效期間 ,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八)要求侵害人賠禮道歉也不適用 訴訟時效 規定 《民法典》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 民事責任 。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民法典》"第二編 物權編"涉及的重要變化 (一)加強對建筑物業主權利的保護;適當降低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規定:"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依照《民法典》第三編有關 物業服務合同 的規定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并及時答復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二)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民法典》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三)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 《民法典》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四)增加規定業主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民法典》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 法規 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五)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六)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七)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八)增加規定居住權 《民法典》明確規定,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 遺囑 ,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歸國家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十) 擔保物權 主要有: (1)擴大可 質押 財產范圍,取消質押登記機關的規定 (2)統一了動產 抵押 的設立及特殊效力規則 (3)先租后抵,需轉移占有才能對抗 抵押權 ——明確在先設立的租賃關系不受抵押權影響的前提為,租賃物已轉移占有 (4)肯定了非典型擔保 合同的效力 (5)取消對流押/流質條款的禁止性規定 (6)統一了以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 (7)明確規定同一財產上抵押權、質權并存時的清償順序 (8)新增抵押物價款 債權人 的抵押權優先受償的規定 (9)允許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抵押財產轉讓無需經抵押權人同意,同時確認抵押權的追及效力。 三、《民法典》"第三編 合同"涉及的重要變化 (一)完善 電子合同 訂立規則,增加了預約合同的具體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電子 合同當事人 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 違約責任 。" (二)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 《民法典》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三)增加規定情勢變更制度 《民法典》規定:" 合同成立 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 解除合同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明確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 訴訟 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五)在物業服務區內違反 消防法 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予以制止 《民法典》規定:"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六)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 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七)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具有優先承租權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 租賃合同 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八)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九)客運合同對"旅客霸座""搶方向盤"等問題作出回應 《民法典》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 (十)在不可撤銷的贈與情形中增加"助殘" 《民法典》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 贈與合同 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十一)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等 合同訂立 制度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民法典》明確旅客遇到火車延誤賠償責任,你喜歡這樣規定明細法律嗎?
《民法典》明確旅客遇到火車延誤賠償責任,這樣規定明細的法律我真愛了!超詳細!
根據《民法典》條文第820條: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可以看得出民法典這么詳細的規定,更加方便了每一件事情的該如何解決的方案,當這一幕發生的時候,群眾和鐵路運行部門能夠怎么去第一時間解決問題。有了這樣的規定,人們也知道該怎么去更好的去遵守自己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詳細地講解一下,這一條里說的“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情況,一般是認為包括不可抗力、惡劣天氣、意外事件等因素。還有一點就是因救助患有急性病、產婦分娩、中途遇險的旅客導致運輸遲延,也屬于“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范疇。這些“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情況下,鐵路部門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仍需要履行通告之、安置措辭、協助改乘換班等義務。
民法典的頒布具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涉及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里面所講述的都是一些生活的小細節,這些小細節所發生的種種問題,民法典都有十分詳細的講述,告訴我們應該怎么去做,該怎么正確去做才能拿起法律武器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真的太詳細了,希望我們作為中國人民的每一個人,都能抽出一些時間去看看,把它保存在自己的手機文檔里,必要的時候就能翻閱解決方案,真的也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的百科全書呀!我太愛了!
客運合同中旅客的義務有哪些?
客運合同中旅客的義務是: 1、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 2、旅客在運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 3、旅客不得攜帶違禁物品。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第八百一十七條規定,旅客隨身攜帶行李應當符合約定的限量和品類要求;超過限量或者違反品類要求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第八百一十七條旅客隨身攜帶行李應當符合約定的限量和品類要求;超過限量或者違反品類要求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
民法典亮點解讀
見義勇為行為可免責
現實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發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擾公眾。
民法典進一步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同時也明確了見義勇為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有助于杜絕“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
居住權為“以房養老”掃平障礙
老人可以通過“以房養老”模式,把房子過戶給子女或賣給他人,同時要求設立居住權。
民法典首次在用益物權中增加居住權,房子只要設立了居住權,即使沒有房產證,也可長時間乃至終生居住。一方面,保障老人對房子終身居住的權利,老有所依;另一方面,通過房屋所有權的出讓獲得經濟收入,老有所養。
合同編明確“情勢變更”
今年以來,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諸多合同難以履行,既屬于不可抗力,也有因情勢變更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民法典將司法實踐中早已適用的“情勢變更”進一步予以明確,保障合同簽訂人的合法權益。另外,合同編中增加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伙合同4種典型合同。
保護業主合法權利
有的物業公司一遇到欠繳物業費就斷水斷電,簡單粗暴處理問題。
民法典明確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除此之外,民法典還規定了小區電梯廣告、外墻廣告收入歸業主共有。
制止“霸座”行為有法可依
在沒有法律規定前,“霸座”這種情況很多時候只能道德譴責。
民法典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這一規定讓執法者有法可依,維護了社會秩序。
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
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私自欠下巨額債務,可一分錢都沒給家里使用,在以前通常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現在民法典規定債務需“共債共簽”,可以防止婚姻關系中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導致另一方負債這種“坑配偶”的現象發生。
保護個人信息
數字化時代,個人信息如何保護?
面對人肉搜索、垃圾短信、電信詐騙等挑戰,民法典確認和保障與個人信息有關的人格權益,并規定個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規則,讓個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將有效遏制過度搜集個人信息的亂象。
已滿八周歲子女在撫養權糾紛中享有話語權
父母離婚,8歲的孩子說要跟媽媽,孩子的意愿要理會嗎?
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向來是離婚案件的焦點,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撫養權的確定與其權益密切相關,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愿,這樣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增加遺囑形式和遺產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繼承編最大的亮點是尊重被繼承人的意志。
不論是增加打印遺囑形式,還是規范遺產管理人制度,都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被繼承人的權益。例如對于遺囑,只要被繼承人的遺囑內容是真實的,是真實意思的表示,遺囑又在外觀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遺囑去處分其遺產。
細化高空拋物責任條款
近年來,有關高樓拋物致人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由于難以確定肇事者,法院最終不得不判定全樓業主和物業共同賠償。
民法典對高樓拋擲物或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作出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明確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禁止高利放貸
近年來,“校園貸”“套路貸”等頻發,高利貸問題引起廣泛關注。
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貸,表明了國家鼓勵人們投資實體經濟,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解決因高利放貸導致的一系列社會問題。
人格權獨立成編
最初,民法典草案里沒有“人格權編”。但法學界、法律界許多人士認為,在編纂民法典時,應該為人格權設立獨立的一編。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可以說是最重要的權利。如果自然人不享有人格權,財產權就如同空中樓閣。人格權獨立成編,彰顯民法典編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維護人的尊嚴、保障人民利益放在至高位置。
個人隱私的保護
民法典特意增加了人格權一編。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面臨新的挑戰。
民法典人格權編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有助于應對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發展對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帶來的挑戰。
離婚冷靜期
在婚姻關系中,夫妻可能會因為一時沖動就放狠話、鬧離婚。
民法典中設置“離婚冷靜期”。為了減少輕率離婚、沖動離婚現象,維護家庭穩定,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完善收養相關規定,保護被收養人合法權益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對現行收養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調整,主要改變了收養的條件:
一是可收養的人數,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放松,收養人數也放寬了一些。
二是歲數,原來是14歲,現在統一要18歲以下。
三是收養人條件增加了一項,有相關犯罪記錄的人不可以收養孩子。同時,明確提出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