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司法解釋(兩高司法解釋環保)
"兩高"司法解釋是什么?
兩高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不是一個特定的概念,它的意思是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關于刑事案件的處決意見或解釋,也就是最高權威的意思啦。。
兩高司法解釋污染環境罪解讀的內容
兩高的司法解釋是排放或者傾倒有害物品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是消費在有毒物品的運輸上的,造成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的應當接受相對應的處罰。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兩高關于組織賣_罪司法解釋是什么
法律分析:兩高關于組織賣_罪司法解釋:一是對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群體的保護。在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情節嚴重”標準及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入罪標準中,對于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參照組織普通人員賣淫的人數標準減半設置,以體現對這類犯罪依法嚴懲。對患有嚴重性病的人進行特殊規定,是出于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民身體健康權益的目的,對于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進行特殊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這三類人屬于弱勢群體,應進行特殊保護。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的規定中突出了對于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保護,即強迫幼女賣淫的,不需要人數的限定,只要強迫幼女賣淫的,就屬于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
二是關于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入罪標準和“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中,對于引誘賣淫罪與容留、介紹賣淫罪規定了不同的人數標準。雖然刑法關于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規定在同一個定罪量刑條款,但從罪質看,引誘他人賣淫,是讓一個本沒有賣淫意愿的人走上了賣淫的道路,而容留、介紹賣淫的對象,本身就是曾經賣淫或者是具有賣淫意愿的人。因此,將引誘他人賣淫與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分別對待,對于引誘他人賣淫的入罪,不作任何人數的限定,即只要引誘一人賣淫即構成犯罪,而對于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規定容留、介紹二人以上構成犯罪。認定引誘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標準也參照容留、介紹賣淫“情節嚴重”的標準減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
組織賣淫者是否設置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者人數多少、規模大小,不影響組織賣淫行為的認定。
第二條 組織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
(二)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三)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四)非法獲利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