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總局)
甘肅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20修正)
第一條 本細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第二條 凡在本省屬房產稅開征范圍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繳納房產稅。第三條 房產稅由單位或個人申報,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征收。第四條 房產稅納稅義務人的所有房產,包括生產性用房和非生產性用戶,不論其是否使用,凡按財政部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列入“固定資產”的,均應繳納房產稅。第五條 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的縣(市、區)稅務局參考同類房產核定。第六條 房產稅按年計算,分次繳納。每年5月、11月為征收入庫期,納稅人可自行選擇一次性申報繳納全年房產稅。
依照房產租金繳納房產稅的,可在開具發票時繳納。第七條 新建或購買的房屋應于建成或購買后三十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登記。如新建房屋竣工決算未作出,應按預算申報納稅,待工程決算作出后,再行結算稅款,多退少補。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沈陽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怎樣的
沈陽 房產稅 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房產稅的征收范圍: 1、城市市區和郊區中設有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地區; 2、縣城; 3、建制鎮(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4、工礦區。 工礦區征稅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三條房產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四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原值沒有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比照同類結構、同等新舊程度的房產核定。 工程尚未決算已經投入使用的新建房產,依照基建計劃價值減除30%后的余值計稅;沒有基建計劃價值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定。工程決算后,依照入帳的價值計稅;已按計劃價值或核定價值征納稅款的不再退補。 出租的房產,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第五條房產稅的稅率,按《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除《條例》第五條規定外,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1、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辦的學校、醫院(診所)、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使用的房產; 2、企業、事業單位自用的職工療養院使用的房產; 3、經批準關閉、停產的企業在停產期間閑置未用的房產; 4、經省稅務局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七條下列房產納稅人納稅有困難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1、中小型微利企業自用的房產; 2、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事業和企業自有自用的房產; 3、經民政部門批準由企業自辦的安置盲、聾、啞、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10%以上的社會福利企業自用的房產。 第八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納稅人必須向當地稅務機關據實申報房產的座落地點、建造時間、用途、間數、面積、原值、租金收入等情況,不準弄虛作假。 免稅的房產,應當按前款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按前條第一款的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手續: 1、新建、擴建、改建和購置房產的; 2、拆除、售出、分割、贈送、 繼承 、出典房產的 3、房產租金收入發生變化的; 4、免稅房產改變用途的; 5、其他需要申報的。 第十一條房產稅的征收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遼寧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細則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細則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遼寧省地方稅收優惠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規定的免稅項目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全額或差額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6、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 征或免征房產稅。
北京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什么
一、什么是房產稅 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二、北京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座落在本市城區、郊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縣城(含衛星城)、建制鎮轄區內和工礦區范圍內的房產,均應在本市繳納房產稅。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者除外。 本條所指城區、郊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縣城(含衛星城)、建制鎮的范圍,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區劃為依據。 第三條 納稅人有營業機構的,在獨立核算的營業機構所在地納稅;無營業機構的,在其房產所在地納稅。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房產,不論自用還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個月的月末帳面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其他單位和個人出租的房產,以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五條 除《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1、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由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辦的各類學校、圖書館、幼兒園、托兒所、哺乳室、醫院、醫務室、診所等占用的房產; 2、火葬場、殯儀館、公墓的房產。 3、經市人民政府或市稅務局批準免稅的房產。 第六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后,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第七條 本市房產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條 本細則發布后,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 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登記。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其應納的稅款,應在納稅期限內,自行計算繳納;不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由稅務機關填發房產稅繳款書,由納稅人繳納。 納稅人發生房產增加、減少或使用性質變更、租金調整等情況,必須在變動后十五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申報登記。 其他有關征收管理方面的問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由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細則與《條例》同時施行。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房地產稅稽征辦法》同時廢止。
陜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范圍: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城市(不包括市屬縣);
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建制鎮(不包括歷史習慣形成的自然集鎮);
工礦區縣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的市、縣、鎮以外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凡設在以上區域范圍內的應稅房產,均應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對產權共有的,由共有人確定代表交納或經協商分別交納。第四條 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對個人沒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價格計算征收。第五條 除《條例》第五條規定免稅者外,對下列房產列入免稅范圍:
(一)不在開征地區范圍內的工廠、倉庫;
(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三)暫行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
(四)城鎮集體舉辦的敬老院、幼兒園占用的房產;
(五)經省人民政府批準,需要給予免稅照顧的其他房產。第六條 《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房。
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的業務用房。
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活動的房屋和宗教人員的生活用房。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房。
上述單位出租的房產以及非本身業務用的生產、營業用房,應征收房產稅。第七條 納稅人無償使用房管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第八條 破產、關閉的企業,對原有房產閑置未用的,應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在閑置期間暫不征收房產稅。第九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需要減、免稅照顧的,經納稅人申請,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分別辦理審批手續:
(一)地、市、縣(區)范圍內全面性(如特大自然災害)的減稅或免稅,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個別納稅人確有實際困難需要減稅或免稅的,由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意見,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第十條 根據《條例》第七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交納”的規定,本省房產稅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各征收半年房產稅。第十一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陜西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陜西省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隨同《暫行條例》一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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