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怎么創新創業,民法典合伙相關規定?
民法典怎么創新創業,民法典合伙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合伙的規定如下:
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伙合同定義】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出資義務】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根據以上規定,合伙協議中應明確:
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伙企業協議確定企業名稱時一要依法,二要注意在其名稱中注明“普通合伙”字樣。主要經營場所—般為企業的注冊地。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姓名即自然人合伙人的本名,名稱即法人其他組織合伙人所使用的機構名稱,住所即各合伙人的法定住址。
4、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由于法律允許合伙人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及勞務等資產與方式對企業出資,而且不同的合伙人用于出資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協議應分別對不同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作出規定。明確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出資的數量額度和各合伙人對其出資向合伙企業繳付的具體期限。合伙人向合伙企業分期繳付出資的,應當分別標明各期繳付出資的具體時間。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伙協議中規定的虧損分擔原則、具體比例、數額對合伙人的責任分擔具有重要意義。
6、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伙。
8、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違約責任。
10、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間和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如約定訴訟法院、仲裁機構等。
民法典有哪三大創新?
第一個創新是人格權編,第二個創新是關于土地的問題,第三個創新就是物權編里增加了居住權
民法典一大創新原則?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指出,民法典“汲取了中華民族5000多年優秀法律文化”。
該法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這一原則及其所指導而訂立的具體法律條文,是應對當下環境問題的重要立法探索,被稱為“綠色原則”,這既是我國民事立法上的一大創新,又是對中華優秀法律文化的繼承與發展。
創業的設立方式?
第一種:可以按照很老套、大家都很熟悉的方式:當一個個體工商戶。
按照《個體工商戶條例》,我只需要在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申請注冊登記就行了。
手續簡單,經營起來靈活,但不存在財產獨立、責任獨立的問題,也就是說我如果選擇當一個個體工商戶,虧了本,那就的自己對全部債務負責。
第二種:成立一家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了一個投資人創辦一家獨資企業的規則,如果選擇的是一個非公司的企業形態,工商登記后領取的不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而是營業執照。無論創辦的是一家什么樣的企業,這個企業和它背后的創辦人實際上人格是一致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缺點是我自己要對全部債務負責,但好處就是我自身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直接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可。
第三種:成立一家有限公司。
可以找來朋友一起投資,在登記出資比例時按照我出資55%,朋友出資45%,但在章程中約定好不按照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在章程中約定由我占表決權的99%,她占1%。這樣形式上公司是我們兩個人的,實際上則由我一人掌控、操勞,她只需要在家坐享收益就好。
如果不想因為設立公司影響友情,自己也可以成立一人公司。
最初我國只承認國家作為出資人的國有獨資公司,后來《公司法》修法有所突破,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承認了一個特殊類型: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的法律規定相對來說要求會嚴格一點,雖然股東只有一人,但也可以登記為公司法人。
一人公司雖然要接受《公司法》的各種監管和限制,有諸多不便,但最大的好處是,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組織,創辦人即便是一個人也可以阻斷風險,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當然一人公司也更容易被適用人格否認制度,人格混同的情況也更容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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