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民法典進行普法,民法典大于地方法規嗎?
結合民法典進行普法,民法典大于地方法規嗎?
《民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民事基本法律,由全國人大制定,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基本法律,在全國范圍內施行。地方法規是省,計劃單列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及部分地級市的人大制定的法律。一般多為條例,主要涉及城市管理內容。涉及民法典的內容不多,但如果違背民法典內容,也無效。因為民法是基本法。

普法的目的和意義?
目地:
讓全社會懂法,學習法律,掌握法律知識,
在社會生活中依法維權。
意義:
營造法律氛圍,打造法制社會,依法治國,執法為民!
民法典278條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的形式予以公布,該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睹穹ǖ洹返恼焦紝ξ覈ㄖ平ㄔO而言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近期,由美度社區服務中心資深社區治理專家王柏峰老師組建由法學專家、政協委員、律師及街道社區三方從業者組成的《民法典》物權篇解讀小組,聚焦業主大會發展困境,剖析個中深層次原因,推出“物權篇”系列解讀,其中對278條進行實操性的解讀。以此支持業委會發展及供從事業委會事務的街道、社區及第三方從業者參考,共同推進業委會工作向好的發展。
物權編
介于第278條的重要性,我們先從這條開始解讀。
第278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由專有部分面積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本條源自《物權法》第76條規定: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第一款)。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第二款)。”
通過《民法典》第278條與《物權法》第76條比較,可以看出,業主大會的職權沒有發生大的變化,但民法典對《物權法》此條表決門檻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方面,在決定的事項上:
1、原物權法對第(二)項的表述是“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民法典直接表述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進一步凸顯管理規約對人的行為調控,主要不是管物。
2、民法典將《物權法》第(五)項中的“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分拆為“籌集”和“使用”兩項,前者才參與表決的“雙四分之三”,顯然,立法機關認為業主大會成立之初一般不需要籌集,業主買房時都繳納了專項維修資金。再次籌集資金性質更重要、更慎重;而后者為了解決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難問題,才參與表決的“雙過半”。
3、民法典第(八)項“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為新增條款,原物權法沒有。物業管理條例有關于改變共有部分用途需要召開業主大會的規定,但沒有規定票權比例。另外,對于出租共有房屋是否需要業主大會表決的問題,原來存在爭議。現明確規定需要開會,且票權比例要求較高。該項表決的票權比例要求高于“雙過半”。
另一方面,在表決門檻上:
民法典最為重要的變革在于該條第二款的表決門檻大幅下調。
《物權法》采取的是以專有部分總面積和業主總數人作為基數,分別規定了“雙三分之二”(絕對大多數)和“雙過半”(絕對多數)兩檔門檻。
而民法典進行了大幅度調整。
新法規定,參與表決的票權比例超過兩個“三分之二”,會議才有效,且面積比例只算專有部分,不算總建筑物面積;一般議題的支持率“雙過半”即獲得通過,重大議題超過兩個“四分之三”獲得通過,支持率的票權比例計算均以參與表決的票權而非總票權為基數。理論上講,只要超過兩個“三分之二”的業主參與表決,一般議題只需要獲總票權的三分之一支持即可通過,重大議題需要獲總票權的二分之一支持。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第278條第二款第一句設定了會議的法定最低人數限制:由專有部分面積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會議才有效。
其次,第278條第二款第二句對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項,設定了門檻: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由于其基數為“參與表決(的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因此,屬于“相對大多數”。其實際通過門檻為:2/3 x 3/4 = 1/2;
舉個例子:以900戶小區表決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項為例,600戶以上參與表決為有效會議,通過議題則為:900*2/3 x 3/4 =450戶以上同意。
第三,對于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相對多數),其實際門檻為:2/3 x 1/2=1/3。
舉個例子:以900戶小區表決第一項至第五項議題為例,600戶以上參與表決為有效會議,通過議題則為:900*2/3 x 1/2 =300戶以上同意。
顯而易見,民法典大幅度調低了業主大會表決事項的表決門檻:民法典將《物權法》的絕對大多數(“雙三分之二”)調低為絕對多數(“雙過半”);而將《物權法》的絕對多數(“雙過半”)調低為相對多數(“雙三分之一”)。
通過上面的分析,立法者應當是吸取了《物權法》實施后一些案例所出現的教訓:因業主棄權或少數業主反對而使業主大會陷入癱瘓,無法有效運行。因此,相對于業主大會決議的民主性,立法者更注重決策的效率性。
但這一重大變革在未來所可能引發的后果,值得后續這個領域從業者實操后進行深入分析。
最后,以上摘列未必全面,以上分析未必完全準確。僅供各位參考,并請方家斧正。
基層普法的實踐意義?
(一)基層普法是構建法治社會的現實需要。全民學法、懂法、用法是實現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前提,也是實現法治社會的充要條件。但基層群眾普遍受教育程度較低、文化素質不高,這使得基層普法成為法治建設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和要點。
(二)基層普法可以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法律需求。經過30多年的普法宣傳教育,人們的法治意識逐漸覺醒,人們在房屋買賣、土地流轉時都會進行法律咨詢或要求公正。學法、懂法是用法的前提,基層普法可以為大家提供良好的學法平臺,滿足人們對法律知識的渴望。
(三)基層普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國要求國家機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廣大人民群眾作為政權實施的監督者,只有懂法,才能理解政策方針實施的重要意義,才能正確行使監督權,為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廣泛的群眾基礎。
中國編纂民法典最重要的意義之一是進一步豐富民事權利的類型強化對民事權利的保護?
民法典的意義
推進普法教育,責任重大。在一個法治國家里,如果憲法是限制公權力的鐵鎖鏈,民法就是保護私權利的金鐘罩。人首先要活著,之后才是發展教育等權利。而民法典就是保障公民活著的最基本的法律。所以在法治國家里,民法典的有很重要的意義。在《民法典》還未出臺之前,我們通過各行各業相關的法律去了解作為公民的權利。而《民法典》的出臺意味著后續我們所有的公民權利,都將集中到《民法典》中,這對于普法教育非常有推進作用。
推進依法治國,責無旁貸。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全黨要切實推動民法典實施,以更好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更好保障人民權益。
事關人民福祉,意義深遠。民法典的頒布則標志著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道路上的里程碑事件。民法典頒布的重要意義體現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需要,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個重大舉措,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是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民事權利的一個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這部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堅持問題導向,積極回應社會熱點訴求,滿足新時代人民法治需求,全方位保護人民民事權利。立法的每一個環節都凝聚社會生活規則的最大共識,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法治建設更加深入人心,不僅具有中國特色,而且彰顯出豐富的時代精神,我們共同期待民法典的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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