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組織,民法典202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
民法典中的組織,民法典202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當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于農村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條件,并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
民法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標準?
一、關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的基本原則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當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于農村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條件,并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
二、關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
1、父母雙方均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依法登記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則該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時起認定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因合法的婚姻、收養關系,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認定取得本集體組織成員資格。
3、因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過移民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認定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三、關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
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自死亡時起喪失。
2、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起,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3、遷入本市各區縣(自治縣)所轄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駐地鎮,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自取得非農業戶口之日,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4、遷入第七條以外的其他城鎮,轉為非農業戶口,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事業單位編制的,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的確認,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改變戶籍性質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四、幾類特殊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1、農嫁女或入贅男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是否在配偶對方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于對方農村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判斷標準。
(1)農女嫁出后,在男方較為固定生產、生活,并依賴于男方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無論其戶口是否從原集體經濟組織遷出,均應認定具有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農女嫁出后,戶口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與其配偶均外出務工,并未在男方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應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農女嫁到第八條所稱的城鎮,戶口遷入男方,無論其在娘家生產、生活,還是在城鎮生活,只要未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事業單位編制(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除外)的,應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4)農女嫁出后,因為離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戶口未遷回,應認定具有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認定為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入贅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參照上述精神確定。
2、外出就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畢業后在城市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基本條件,不依賴于農村集體土地之前,不應認定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服兵役人員,應當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中任干部的,或者按政策應當進行轉業安置的士官,一般應認定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4、勞改、勞教和服刑人員應當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5、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驅動或其他原因,僅將戶口掛在集體經濟組織的,不應認定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將非農業戶口遷回原籍,成為農村戶口,但不承包經營集體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資等其他穩定性收入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鄉退養人員,應認定為不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民法典包括村民組織法嗎?
不包括。村民組織法是行政法調解的范疇。民法典是私法調整范疇。
民法典規定非法人員組織包括什么?
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
民法典中關于社會組織的規定的內容?
第九十一條 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社會團體法人章程和組織機構的規定。
【精解提煉】
1、《民法典》明確社會團體法人有訂立章程的義務。章程是社會團體法人內部管理和活動的根本準則,是設立社會法人的法定必備文件。
2、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公司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3、為了尊重社會團體法人會員意思自治,社會團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設立人通過章程確定,但是由于關系到交易安全和交往安全,法定代表人須是社會團體法人的負責人。
4、監事會并非社會團體法人的必設機構,是否設立可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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