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修訂民法典視頻,民法典制定的幾個階段?
2020年修訂民法典視頻,民法典制定的幾個階段?
兩階段
從規劃到實施,立法的科學化效果初現。【2014年】明確提出了“編纂民法典”的規劃。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了“編纂民法典”的規劃。這也讓眾多民法學人看到了希望。
【2015年】明確提出“兩步走”的編纂思路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明確提出“兩步走”的編纂思路,即先制定民法典總則,然后再整合既有的民商單行法,各分編爭取于2020年審議通過,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2017年】關鍵性一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實施2017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民法總則,于當年10月1日正式實施,這標志著民法典的編纂邁出了關鍵的第一步。
【2018年】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初審。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民法典編纂邁出了第二步。此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各分編草案進行了拆分審議。各分編草案均已完成了兩次審議,其中,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侵權責任編三個分編草案完成了三次審議。每次審議修改都要聚焦立法中的難點熱點問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
【2019年】“完整版”中國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由民法總則和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合體”而成的民法典草案,包括7編加附則,共84章、1200多條,是一部全方位保障人民權益的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和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2020年】民法典最后階段
提請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民法典編纂進入最后階段。我國的民法制度也終將迎來民法典時代。一部民法典的出臺何其難也,新中國成立70多年后,終于將擁有自己的《民法典》,這是值得慶幸的。更為重要的是,這一代以及下一代民法工作者如何接過佟柔、王家福、魏振瀛和江平等老一輩民法學人的重任,讓法律人的法律信仰薪火相傳,讓民法典在保護公民的權利中成為更重要、更有力的法律武器,讓每個個體活得更有尊嚴。

2020民法典內容?
目錄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基本規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監護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章法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營利法人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四節特別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民事權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意思表示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委托代理
第三節代理終止
第八章民事責任
第九章訴訟時效
第十章期間計算
第二編物權
第一分編通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動產交付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三章物權的保護
第二分編所有權
第四章一般規定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章相鄰關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分編用益物權
第十章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居住權
第十五章地役權
第四分編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一般規定
第十七章抵押權
第一節一般抵押權
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
第十八章質權
第一節動產質權
第二節權利質權
第十九章留置權
第五分編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第三編合同
第一分編通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八章違約責任
第二分編典型合同
第九章買賣合同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證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保證責任
第十四章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攬合同
第十八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運輸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客運合同
第三節貨運合同
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
第二十章技術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第四節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倉儲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章行紀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編準合同
第二十八章無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當得利
民典法對數字貨幣的規定?
數字貨幣屬于虛擬財產,應當得到保護新頒布的《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數字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顯然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
其次,央行等部委雖發布有《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文件,否定“虛擬貨幣”作為貨幣進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動。
但上述規定并未對其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予以否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亦并未禁止數字貨幣的持有。
《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也明確提及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因此,數字貨幣可以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基于此,《民法典》也在第369條專門規定了對虛擬財產的侵權責任,進一步明確數字貨幣是合法的商品,可以得到法律保護。
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隨后,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旨在加強對數字貨幣、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
可以說,《民法典》及最高院的司法態度更進一步認可了數字貨幣的合法性,也給所有持有或有意持有數字貨幣一劑有效的強心劑。有《民法典》的加持,數字貨幣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民法典關于物權法如何規定?
2020年民法典頒發物權法修改了以下內容,例如:
1、民法典擴大了物權主體范圍,其將單位改為組織;
2、將無人居住的海島列為國家所有;
3、修改了業主表決的占比,重大事項表決通過由之前的三分之二變為四分之三等。
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三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第四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僅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具體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可以依據民法典具體規定進行裁判說理。
第五條 民法典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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