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排除妨礙是否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理范圍
民法典中排除妨礙,是否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理范圍?
謝邀,該問題存在一定爭議,根據現在的司法實踐來看,大多情況會被法院駁回。
基于訴請他人拆除違章建筑的排除妨害請求,其中涉及了對案涉建筑是否違章的核查及處理,所以大多數法院為了避免超越其權限而從程序上進行了駁回。
故對此問題,需要做的是首先考量具體情況,以問題本身來看,“違章建筑”即違法建設的建筑,在此情況下,可先向行政機關控訴——無論涉及排除妨害與否,其首要的違章問題由行政機關處置,無論行政機關處置與否,該事件都可繼續推進。
所以我們的建議是,優先采用行政方式解決,如果該違章建筑被確認,且確實仍存在妨害,則權利人可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尋求救濟。
相關法律條款: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條:【排除妨害請求權】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什么叫民法不適用的情況下?
就是民法不能制裁的情況,要使用其他法律條文審理,具體如下
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物權返還請求權,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請求權,撤銷權,解除權,人格權受侵害當事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都不適用民法
排除妨礙受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排除妨害并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2021民法典對消除妨礙有什么規定?
對消除妨礙的規定是,造成妨礙者有義務及時消除妨礙,否則,妨礙被害人有權起訴,請求立刻消除妨礙,并賠償相應的損失。
民法典第179條內容?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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