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標準(我國2011年使用的扶貧標準)
2021年貧困戶標準
根據我國對全面建成小康的標準中對實現貧困戶脫貧的標準是要求對農村貧困戶不愁吃、不愁穿,且義務教育有保障、基本醫療有保障、住房安全有保障。
2020年脫貧標準是達到8個擁有:
1、家里至少有一個人擁有一項技能;
2、擁有安全干凈的飲水;
3、擁有增收產業;
4、擁有基本的社會保障;
5、家里擁有余糧;
6、擁有余錢;
7、擁有基本農田;
8、擁有安全的住房。
脫貧標準:
一、具體經濟指標標準,我國現行脫貧標準是農民年人均純收入按2010年不變價計算為2300元,2014年現價脫貧標準為2800元。按每年6%的增長率調整測算,2020年全國脫貧標準約為人均純收入4000元。折算成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0元。
二、五個一批脫貧標準,
1、扶持生產和就業發展一批,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全面提升,每戶都有一項以上增收致富的主業,掌握一門以上就業創業技能。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2、移民搬遷安置一批。有安全穩固住房,人均安全穩固住房面積等于或大于25平方米。
3、低保政策兜底一批。每人每年保障性收入超過同期國家扶貧標準。
4、醫療救助扶持一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率達到98%以上;就醫報銷比例提高10%以上;降低貧困戶大病保險起付線,提高大病保險報銷比例;加大醫療救助力度,提高醫療救助標準;貧困人口享有更加均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脫貧的標準是什么?
脫貧標準是農民年人均純收入按2010年不變價計算為2300元,2014年現價脫貧標準為2800元。綜合考慮物價水平和其他因素,逐年更新按現價計算的標準。按每年6%的增長率調整測算,2020年全國脫貧標準約為人均純收入4000元。折算成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0元。
脫貧原則標準:《扶貧剛要》規定:2020年實現“兩不愁、三保障”即:農村貧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農村貧困人口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
貧困縣脫貧的主要標準為:貧困縣貧困發生率、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地方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等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實現貧困縣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幅度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務主要領域指標接近全國平均水平。
精準扶貧的六個標準是什么
精準扶貧“六個精準”是哪六個?
扶持對象精準、項目安排精準、資金使用精準、措施到戶精準、因村派人第一書記安排精準、脫貧成效精準。
有以下情況的不能識別為貧困戶:
(1)當年家庭年人均純收入高于當地平均水平的農牧戶;
(2)2014年以來購房或修建新房,或高標準整修現有住房(不含因災重建、生態扶貧搬遷或國家統征拆遷房屋)的農牧戶;
(3)家庭擁有或使用享受型轎車、工程機械及大型農機具的農牧戶;
(4)家庭辦有或投資企業,長期雇用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在正常經營正常納稅的農牧戶;
(5)家庭成員中有正式編制的財政供養人員、村五職干部(有重大致貧原因的村干部除外)家庭;
(6)舉家外出一年及以上,收入明顯高于當地平均水平的家庭;
脫貧戶識別標準主要有:“一出三不出”
“一出”:當年家庭人均純收入超過國家扶貧標準,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并真正實現了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安全住房三保障,飲水和生活用電已經解決,不因患重大疾病、長期慢性病等大額醫療費用支出而返貧的貧困戶。
“三不出”:
一是農牧戶家庭人均純收入沒有穩定超過國家扶貧標準,沒有穩定實現“兩不愁、三保障”的家庭;
二是雖然享受了扶貧政策,但尚未明顯見效的家庭;三是當年新識別或返貧的貧困戶原則上不能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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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戶的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申請貧困戶的條件有:
1、持有當地常住農業戶口;
2、因病、因殘、因災導致家庭喪失主要勞動力,難以維持日常基本生活的農村家庭;
3、有勞動能力,但因病、因殘、因災、因自然條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農村家庭。
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七條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初審,并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管理審批機關為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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