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綠色條款,民法典第142條的司法解釋?
民法典的綠色條款,民法典第142條的司法解釋?
第一百四十二條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二、《民法典》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一層含義是平等保護所有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
2、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意思自治是現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則。所謂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以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通過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公平正義是對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
4、誠信原則。誠實守信是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則,它和公平原則一樣,既是法律原則,又是一種重要的道德規(guī)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體誠實不欺,講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
5、綠色原則。這是《民法典》新確定的一項法律原則,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創(chuàng)舉,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這項原則既傳承了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傳統(tǒng)文化理念,又體現了新的發(fā)展思想,有利于緩解我國不斷增長的人口與資源生態(tài)的矛盾。
6、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慨念構成的,要求民事主體遵守社會公共秩序,遵循社會主體成員所普遍認可的道德準則。這項原則還有一種含義,凡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
三、民事法律的適用規(guī)則
1、是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習俗。
2、是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著作權法、專利法、保險法等民商事特別法既涉及民事法律關系,也涉及行政法律關系,還有一些涉及特殊商事規(guī)則,這些法律很難也不宜納入民法典,這條規(guī)則明確了民法總則與民商事特別法的關系。
四、《民法典》存在的問題
其不足之處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
1、是存在較多的制度缺失,
2、是存在一些法律體系化方面的欠缺。
在生活中,《民法典》無處不在,無論是戶口登記還是法院訴訟,都需要用到民法總則。《民法典》第142條講的是有相對人和無相對人的含義,《民法典》講究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在處理民事糾紛的時候,不能違背法律,要切實保護人們的權益。雖然《民法典》還存在一些問題,但《民法典》仍在我國律法中占據重要地位。
國家工作人員在從事民事活動過程中應當遵循哪些主要原則?
一、民法典規(guī)定在民事活動中要遵循哪些原則?
1、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一層含義是平等保護所有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
2、自愿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意思自治是現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則
所謂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以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通過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公平正義是對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
4、誠信原則
誠實守信是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則,它和公平原則一樣,既是法律原則,又是一種重要的道德規(guī)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體誠實不欺,講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
5、綠色原則
這是民法典新確定的一項法律原則,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創(chuàng)舉,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這項原則既傳承了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傳統(tǒng)文化理念,又體現了新的發(fā)展思想,有利于緩解我國不斷增長的人口與資源生態(tài)的矛盾。
6、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慨念構成的,要求民事主體遵守社會公共秩序,遵循社會主體成員所普遍認可的道德準則。這項原則還有一種含義,凡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
民法典1260條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翔實的規(guī)定,并規(guī)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條理解與適用?
關于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四)項的理解與適用條款: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理解:
本條是關于法定解除權的規(guī)定,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完畢前,合同一方在發(fā)生了法律規(guī)定的事由后行使解除權導致合同歸于消滅的行為。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四)項即法律規(guī)定的兩種事由,其中第(三)項表明當事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根本不會或不想履行合同,(四)則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
1、(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我認為,法條是很精煉的,沒有一個字是廢話,即一個字也不能概括刪減。我將該項拆分為前后兩部分詳細分析,即“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和“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前部分可斷句為“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拆分理解來看:
“當事人一方”即合同主體中的任一方;
“遲延履行”即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滿還沒有履行,或者應當先履行而一直未履行;
“主要債務”即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這里有兩點需要注意,第一,“債務”不應簡單理解為借款糾紛中的“債務”,應做廣義上的理解——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法條表述為什么是“債務”而不是“義務”?我們通常把因合同享有的權益稱為合同之債,且合同法屬于債法范疇,加上臺灣民法典也表述為“債務”,所以大陸也沿用了這一表述。
后部分可斷句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拆分理解來看:
“經催告后”即債權人催告?zhèn)鶆杖寺男袀鶆眨菚娲吒孢€是口頭催告法律沒有規(guī)定,由于口頭催告難以留痕,這里理解為書面催告更符合實際,書面不限于《律師函》《告知書》,也可以是短信、微信等通訊方式;
“在合理期限內”法律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具體多長時間為合理期限,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庇纱?,我們可以借鑒該項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將合理期限確定為三個月,但在一些亟待履行、情況相對緊迫的合同中,合理期限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縮減。
“仍未履行”即接收到催告后仍沒有履行。
2、(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該條是根本違約,即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我們知道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xié)議,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本質上是一場交易、是一種契約,是為了實現某種交易目的而達成的契約精神。如果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則合同成立就沒有任何意義。
該項規(guī)定了兩種情形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一種是“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關于這一情形前文已經分析過了不再贅述,一種是“當事人有其他違約行為”,這其實變相的也屬于兜底條款,因為法律不可能把所有行為都涵蓋到,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會有成千上萬種,比如張三約定將其珍藏的花瓶以10萬元價格出售給李四,但在交付前夜被盜或砸毀,都會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李四主觀上沒有遲延履行債務的意思。
需要強調的第一種情形也需達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如果僅僅是遲延履行債務,但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另一方當事人也不得行使解除權,比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fā)商因辦證受阻遲延一個月向買受人交付房屋,而買受人購買房屋是為了長久居住,即開發(fā)商的遲延履行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如果是婚慶服務合同,約定了婚慶公司在指定日期為客戶舉辦婚禮儀式,婚慶公司因司儀排期沖突導致婚禮當天不能提供服務,只能推遲一天才有人手,那么婚慶公司遲延履行無疑致使了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適用:
法定解除權的適用是非常嚴格的,基本上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情形都是符合人情法理的,即法不強人所難,因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導致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失時,而合同又沒有約定解除條件,那么法律會賦予守約方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權利。
關于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條件,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五)項還規(guī)定了“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作為兜底,我認為真正的兜底條款是第(四)項,因為“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是有限的,而“其他違約行為”是無限的,即第(四)項所包含的內容是最豐富的。真正判斷一個合同方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權不應當對照法條去解讀行為,而是先對行為在法條之外做一個判定,再去解讀法條尋找可以適用該行為的情形。
綠色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
綠色原則貫穿于《民法典》的總編與分編中,比如說:
《民法典》總編第九條的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
《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零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huán)境和破壞生態(tài)。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因污染環(huán)境、破壞生態(tài)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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