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對民法典,民法典第1254條司法解釋?
司法行政對民法典,民法典第1254條司法解釋?
《民法典》第1254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民法典重要性?
民法是對人們真實生活中行為的規范,是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法。民法即私法,是關于個人或私人的法。如隱私權和信息權,民法就是關于平等的民事主體公民或法人等的財產和人身關系方面的法律規范。
從市場經濟的概念方面可以看出,民法具有私法的特征:民法是以“私”字為核心的私權經濟,這個特點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市場經濟的基本主體是私人(指有獨立利益和人格的一切主體),其發展動力是私心;而且追求的目標也是私利。因此,可以說民法又是權利法和平等法。即對任何一個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都要平等地保護。如果說憲法重在限制公權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護私權利,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大到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小到繳納物業費、離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民法通過強調人性,追求真、善、美,實現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如被稱為“帝王規則”的誠實信用原則,它要求民事活動要以依此原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否則,就在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內容決定了民事權利和義務以及民事行為和責任問題,需要與民法意識、民法觀念的培育和普及有關。民法典是一部體現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平等保護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典。民法典中涉及的婚姻、繼承和收養問題,涉及的財產方面的物權以及債權方面的合同問題以及侵權責任問題,都是基于民事法律關系的四要素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這就要求人們不僅要有權利意識,還要有義務意識;不僅要有行為的合法性意識,還要有責任意識。如果一個人沒有民法觀念,那么,他的人格觀念、權利觀念、利益觀念、自由觀念以及責任觀念就不可能完善。如果一個政府沒有民法觀念,就可能不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更難說是一個法治的政府。因此,民法意識的培養既是全民的自覺行為,也是政府責任。民法典的貫徹實施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載體,很多規定同有關國家機關的行政決策和行政行為直接關聯,特別是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民法典的實施,會很好地體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中國社會已經進入快速發展的新時代,隨著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隨著經濟發展和國民財富的不斷積累,隨著信息化和大數據的時代的到來,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強,希望對權利的保護更加充分,更加有效。這就要求各級政府和行政機關以及司法工作人員,要了解民法典的規范,了解公民權利與義務和責任的要求。各級政府要以保證民法典有效實施為重點,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民法典作為社會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呼應了我國國情的現實需要,通過具體規范,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民法典的頒布,是維護人民權益的客觀需要,大到國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生產經營、個人信息保護、私有財產保護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民法典的頒布,讓公民更有尊嚴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還有各種各樣的財產權利等等。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們國家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標志著我國依法治國邁上新臺階。構建完備的社會財富保護體系,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讓公民尊嚴得到充分尊重、民眾智慧得到極大發揮、社會財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應該承擔的歷史責任和應當具有的歷史價值。他建議,民法典頒布后,普法教育要及時跟上,尤其要通過教科書、現代通訊網絡進行普及,普法教育要進機關單位、進學校社區,走進千家萬戶。無規矩不成方圓,沒有法律就談不上保障人民權益,要保障人民權益,建立法治國家、依法治國,首先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將保護人民合法權益向縱深推進。民法典具有中國特色,具有實際指導意義。民法典的誕生不僅整合了新中國成立以來70多年長期實踐以來形成的民法規范,還吸收了中國民族優秀的法治傳統文化內涵,并且具有強烈的以人民為中心的社會主義法律基本屬性,是充分結合了中國國情和社會民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集大成者。民法典通過固根本、穩預期促進發展。人心定才能事竟成,要定人心就要提供好的法治環境,要充分保障人民權益,要為經濟發展提供穩定的環境。首先要固根本,這個根本就是以法律形式再次強調市場對經濟的決定地位,強調我國堅定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決心;其次穩預期,用法典的形式保障權益,用更深入的法制化建設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打消了發展過程中的不確定性,為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提供堅強的法律支持。實施好民法典,要廣泛開展民法典宣傳教育工作,將其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點工作來抓。抓住機會加強普法教育宣傳,提升公民法律素養,要宣傳好法典條文、闡釋好法律精神、運用好法律實踐,明確社會主體權、責、利的邊界,堅決保護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不斷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能力,讓民法典深入人心、融入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真正做到普法惠民。“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6月16日出版的第12期《求是》雜志發表了重要文章《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重大意義,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法律要發揮作用,需要全社會認同法律、尊崇法律,這就離不開有力有效的宣傳教育。黨的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要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在全社會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傳播法律知識,培養法律意識。在這篇重要講話中,總書記提出了“三個講清楚”的明確要求,為加強民法典重大意義的宣傳教育提供了重要遵循。一是講清楚“實施好民法典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人民權益實現和發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調整規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這是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見的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涉及經濟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業發展息息相關,堪稱“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比如,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人格權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婚姻家庭制度是規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等等。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民法典實施得好,“人民群眾權益就會得到法律保障,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活動就會更加有序,社會就會更加和諧”。二是講清楚“實施好民法典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民法典把我國多年來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確定下來,規范經濟生活和經濟活動賴以依托的財產關系、交易關系。比如,民法典明確平等保護物權的基本原則,吸納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對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最新表述,等等。實施好民法典,“對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繁榮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三是講清楚“實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們黨治國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載體”;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在民法典中,很多規定同有關國家機關直接相關,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方面,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必須清楚自身行為和活動的范圍和界限,開展工作要考慮民法典規定,不能侵犯人民群眾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另一方面,有關政府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能、行使職權,保護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促進民事關系和諧有序。如何讓民法典落實到位?
民法典的貫徹落實需要各級黨員干部帶頭學習,創新宣傳。民法典的學習宣傳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這就要求我們首先要抓住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帶頭加強學習,只有在自己學深悟透的情況下,宣講才會更有針對性、說服力,也才能起到更好的宣傳效果。其次要在宣傳工作中勇于創新,從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的小處、細處出發,通過具體事例讓法律條款變得生動、鮮活,更加深入人心。
民法典的貫徹落實需要廣大人民群眾提高意識,積極參與。民法典涵蓋了社會生活方方面面,過去對普通人來說似近又遠的法,通過它變得更貼近生活。廣大群眾的積極參與,是民法典貫徹落實的重要一環。廣大群眾首先應提高法律意識,通過各種途徑,積極參與學習,做到知法、懂法;其次應按照先關法律法規,嚴格規范個人行為,做到自覺守法;最后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涉法矛盾糾紛時,既不膽小怕事,也不胡攪蠻纏,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學會合理用法。
民法典的貫徹落實需要各級國家機關提升能力,依法行政。民法典的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各級執法、司法機關首先要在學習力上下工夫,深入學習,進而參透民法典相關條款和具體解讀,確保具備基本的執法、司法能力;其次要在執行力上下工夫,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為廣大人民群眾依法保護個人權益提供堅強的保障,堅決杜絕讓法律條款成為一紙空文,群眾求法無門的現象。
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只是它在新中國法治道路上的一個開始,只有國家和廣大群眾凝心聚力,抓好它的貫徹落實才能讓它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才能讓人民安居樂業,讓社會經濟持續蓬勃發展
民法典實施前受理的案件適用?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以解決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有關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問題。《規定》明確了民法典適用的時間效力的兩項基本原則、三項例外原則及溯及適用的具體規定,以“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于溯及力”為基本原則,以“有利溯及”、“空白溯及”、“跨法從新”為例外原則。
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它的頒布是新中國法治百年進程中的一樁盛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完成新法與舊法的平穩過渡,保障新法的正確適用,理清民法典的溯及力問題,具有很強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什么是法律的時間效力
法律的時間效力,指法律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
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一部新法實施以后,對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未確定的行為是否具有效力。如果具有法律效力,就有溯及力;相反,就沒有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一個原則。溯及力問題不只是在民事法律,在刑法、行政法中也經常遇到。例如我們熟知的刑法中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依新法處理。從舊兼從輕原則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適應實際的需要,為絕大多數國家刑法所采取,我國刑法亦采取此原則。
如何解決新舊法銜接
新舊法銜接問題,是每個法治國家在頒布新法之后,在司法機關內部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如何保障新法在司法機關的統一正確實施,各個國家采用的方式不盡相同。例如德國在頒布民法典的同時,還頒布了《德國民法典施行法》,是具有代表性的規定適用民事法律時間效力的單行法。我國為解決新舊法律銜接適用的問題,通常采用制定配套司法解釋的方式,例如《合同法》解釋(一)中就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和時間效力問題,規定了訴訟時效條款。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以下稱《規定》),以解決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有關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問題。該《規定》是關于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釋,也是唯一一部專門規定適用民事法律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
《規定》明確了民法典適用的時間效力的兩項基本原則、三項例外原則及溯及適用的具體規定,即以“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于溯及力”為基本原則,以“有利溯及”、“空白溯及”、“跨法從新”為例外原則。
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基本原則
《規定》在第一部分“一般規定”的第一條和第五條,明確了必須適用及不適用民法典的兩種情況,確立了民法典的時間效力以“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于溯及力”為基本原則。
法不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是指國家不能用當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由于人們過去從事了某種當時是合法但是現在看來是違法的行為而依照當前的法律處罰他們。這一原則始源于羅馬法,確立于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在我國,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同樣適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規定》第一條規定了,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符合我國《立法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與法律的可預測性密切相關,堅持法不溯及既往,使民法典的適用可以平穩過渡,不至于使普通人的生活在一夜之間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大部分人仍可以依靠民法典施行之前的行為取得符合自己預期的結果。而第一條中的除外規定,又為其他例外原則的施行留下空間。
既判力高于溯及力
既判力,即判決實質上的確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終局判決一旦生效,當事人和法院都應當受該判決內容的約束,當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訴訟中主張與該判決相反的內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訴訟中作出與該判決沖突的判斷。具有既判力的裁判,具有遮斷后訴與拘束后訴的效果,一方面體現了法的安定性理念對當事人訴權自由的限制,另一方面意味著前訴的既判事項在后訴中不可被推翻,強調法的安定性與訴訟經濟。既判力的效力高于溯及力,意味著新法不能溯及已經生效的裁決,即便新法對一方當事人有利。因此,從已經生效裁判獲取合法利益的人們,不必擔心因民法典的施行而喪失合法性。
依據《規定》的第五條,民法典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表明溯及力的適用前提是尚未審結的案件,對于已經終審的案件,即使進入再審程序,也不具有溯及力。因此,《規定》第二十八條進一步明確了溯及力只限于未經審理和正在審理中的案件,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民法典時間效力的例外原則
現實生活紛繁復雜,為了實現實質正義,有規則就會有例外。因此,《規定》在樹立民法典不溯及既往為基本原則的同時,還規定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為有利溯及、空白溯及、跨法行為從新等例外情形預留了空間。
有利溯及原則
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法律,按其效果,可分為“不利溯及”和“有利溯及”兩類。“不利”和“有利”的區別并非法律規范是否賦予權利或施加義務,而是對新、舊法律效果的比較。如果變更后的新法溯及既往會減少甚至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舊法取得的權利和利益,或者施加新的義務和責任,則為“不利溯及”;如果新法溯及既往會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或者減少、免除他們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則為“有利溯及”。
“不利溯及”不但會損害人們的信賴利益,而且會有損人們對法律的信仰,所以為法治社會所不許;但“有利溯及”,則無上述弊端。因此,不溯及既往原則作為源于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制度,只限制“不利溯及”,并不限制“有利溯及”。
我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一般把這種情況叫做有利溯及。民法典為了更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作了很多新的規定,其中一些新的法律規定是可以溯及適用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了適用有利溯及原則的條件。
適用民法典有利溯及原則有三個條件:第一、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第二、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第三、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適用民法典有利溯及原則,具體體現在《規定》的第七條流押、流質條款的效力,第八條無效合同的補正,第九條格式條款未盡提示說明義務的效力,第十三條繼承權和受遺贈權喪失及恢復,第十九條高空拋物。常常有學者將第八條無效合同的補正單獨視為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例外,稱為合同有效優先的例外。其實,該條規定的目的仍為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本質仍為有利溯及。
空白溯及原則
空白溯及,也稱為新增規定溯及,源于法官不得拒絕裁判的規則,因為法律事實發生的當時沒有法律規定,而民法典對此作了規定,為方便法官裁判,同時為保證裁判標準的統一,有必要統一適用民法典的規定進行裁判,除非存在除外情形。
《規定》第三條規定了空白溯及原則及其例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條“可以適用”的表述并非賦予法官可以選擇適用或是不適用的權利,因為在該司法解釋第二部分規定的空白溯及的具體情形時,均使用了“適用”的表述。所以此處“可以適用”應當理解為除非存在本條規定的三種除外情形,否則應當適用。
適用民法典空白溯及原則,具體體現在《規定》的第六條損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權及社會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第十條直接以起訴方式主張解除合同、第十一條合同僵局的破除、第十二條保理合同、第十四條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繼承、第十五條打印遺囑的效力、第十六條自甘風險、第十七條自助行為、第十八條好意同乘。
跨法行為從新原則
跨法行為,是指行為開始于新法生效之前,結束于新法施行之后,跨越新舊兩部法律的情形。只要這種法律行為具有一定的連續性或者約定了某種連續性,在法律修改的前提下,都可能成為“跨法行為”。跨法行為從新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第一、跨法爭議從新,爭議事實持續跨越新舊法律,適用新法處理;第二、跨法期間從新,法律期間跨越新舊法律施行時間的,適用新法期間。
《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了適用民法典的跨法履行分段適用的情形,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該合同的履行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關規定。《規定》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條具體規定了跨法爭議從新,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條則規定了跨法期間從新的具體情形。
除了上述的兩項基本原則和三項例外原則,《規定》第四條還規定了法官在裁判文書寫作中的具體溯及,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僅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具體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可以依據民法典具體規定進行裁判說理。這雖然不影響民法典的適用方式,但是作為從抽象原則到具體規則的溯及,對于裁判說理起到了補強的效果。
有關民法典行政拘留的司法解釋?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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