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釋疑存疑不捕(檢察機關存疑不捕)
取保候審上寫著存疑不捕是什么意思
可能證據不足,或罪行輕微,暫時不逮捕,這是取保候審的原因說明。?存疑不捕即是因為不滿足上訴條件——沒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行為,所以存疑不捕的情況理論上應當是不能逮捕的。
但是在實踐中可能存在一種情況,即公安認為現有證據雖然不足,但是其之后可以通過繼續偵查完善證據,犯罪嫌疑人若取保候審,則不利于后續偵查,因此請求檢察院先予以逮捕。這種一般稱之為附條件逮捕,目前檢察機關的普遍態度是反對附條件逮捕,主要是因為違無罪推定原則。
所謂逮捕,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檢方回應女子被同行男子下藥事件,檢查方為什么存疑不捕?
因為現在檢方收集到的證據證物以及男子說辭沒有能夠逮捕男子的有力證據,畢竟檢方是非常講究證據證物的,不會輕易下結論的。雖然檢方存疑不捕,但是也不是說就結案了,檢方回應了會繼續調查,在掌握有力證據之后一定會依法進行逮捕。雖然存疑不捕,但是檢方還是做了很多工作的,不能夠否認他們的公平公正。
1.證物被破壞。
根據檢方回應,這件案件的證物——被下藥的水以及沾有藥粉的水杯已經在檢方到來之前被清洗,這就導致唯一的證物被破壞,這對于案件的結案和逮捕男子是非常不利的。因為檢方是一個講究證據和法律的公平的機構,不能夠因為輿論的壓力就隨意逮捕人。檢方還是會把證據放在第一位的。
2.男子說辭鉆了法律漏洞。
男子對于這件事件的說辭是“想看看她會有什么反應”以及“看了說明書知道對人體沒有傷害”,這兩句話就會讓人覺得他沒有重大害人心思和行為,這個行為沒有到達要逮捕的程度。因為男子不承認自己對女子圖謀不軌,所以檢方一時間沒有逮捕男子的說法。
3.檢方扣押的藥物以及說明書不能夠證明藥物會讓人神志不清和無力反抗。
檢方通過在男子身上收繳的藥物進行檢驗以及結合了藥物說明書,發現了這個繳獲的藥物并不會導致對人有不利的現象。所以沒有辦法把這個事件定性為刑事案件,沒有有力證據逮捕男子。
雖然檢方現在是存疑不捕,但是檢方已經回應了,不會因此就放棄這個案件,在之后還會繼續調查,如果有證據就一定會逮捕。并且還會給女子提供一定的幫助,還向女子說了一些合理合法的求助途徑,可見檢方還是非常負責的。
女子被同行男子下藥一案存疑不捕,證據確鑿為什么不捕?
女子跟一個男子吃飯的時候,出去上了一趟廁所,回來的時候,被店員告知杯里下藥了,水杯已經被換掉,放在后廚。當晚,女子報警。檢方對于此事采取的措施是存疑不捕。
檢方認為,這個關鍵物證水杯,已經被徹底清洗干凈了,無法知道其中的物質和劑量,所以,無法判斷物證的真實性。還有該藥物含有“他達那非”,但并不能因此就判斷男生有“意圖違背女方意志,強行發生性關系”的主觀故意。
檢方的措辭嚴謹,只是情理上很難接受。視頻監控里可以看到他下藥的過程,這個過程是不是能說明其主觀故意?個人覺得還是可以的,就算是像男子自己宣稱的,只是給女友買的,提高性冷淡(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催情藥),那么,給另外女子使用的主管意圖是什么?
難道僅僅就是男子宣稱的看女子的反應嗎?這個主觀上的惡意是存在的。
當然,主觀惡意跟實施成功之間有很大差距,但是,主觀上的惡意已經實施了一部分了,這個是無法抵賴的吧?
檢方認為的關鍵物證消失了,就算是其他員工洗刷了,這是人家的工作,那么,沒有了關鍵物證就無法定罪了嗎?只要形成一個證據鏈即可證明,女子和男子的聊天記錄不可以作為證據嗎?在這里面就已經說了他的這個主觀惡意了,甚至男子跟女生道歉了,這些都可以說明。
主觀上有惡意,行為上有行動,就算未實施,那也是實施未遂,屬于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就可以不用逮捕嗎?這個檢方真的很牛,可以濫用司法解釋。檢方給自己留下一個余地,就是還在偵辦中,也就是民意洶洶的時候,就可以換個說法將人抓起來,這個檢方正手反手玩得很溜啊!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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