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屋抵押新規,民法典關于房地產開發商抵押房產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房屋抵押新規,民法典關于房地產開發商抵押房產的法律規定?
一、民法典中開發商抵押房產的條件
民法典規定,開發商抵押房屋的,需要開發商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并且對房屋所有權沒有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條 【禁止抵押的財產范圍】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有哪些
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1、主債權,有稱原債權、本債權,是擔保的重要內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
3、延遲利息。指由于人延遲履行而導致的利息,延遲利息是法定的附隨性債權,因此不必經當事人特別約定或登記,即屬于房地產抵押的擔保范圍。
4、違約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為違約行為支付的帶有懲罰性或者補償性的金錢。
5、損害賠償金。指債務人因不履行債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害而支付的賠償費用。
6、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指抵押權人因行使抵押權而支出的費用,比如拍賣費、變賣費、訴訟費等。
一般來講,房地產抵押擔保的債權應當包括以上幾項,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只擔保其中幾項,那擔保的范圍應當依合同約定確定。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規定,開發商抵押房屋時,抵押的條件是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房屋沒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抵押房屋要簽訂抵押合同,并且辦理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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