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條精講,民法典對有爭議的房子如何確權?
民法典第二百條精講,民法典對有爭議的房子如何確權?
民法典規定,房屋產權以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爭議,確定房屋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糾紛解決方式】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 【物權確認請求權】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民法典合資建房糾紛如何認定?
民法典規定,房屋產權以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爭議,確定房屋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糾紛解決方式】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 【物權確認請求權】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民法典車位的規定?
《民法典》第275條第1款規定,在一個建筑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停車位和車庫的所有權,應當由當事人通過出售、獎勵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該等車位、車庫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由開發商開發后,通過出售、獎勵或租賃等方式與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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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車庫歸屬
《民法典》第275條第2款規定,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上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屬于業主。
建筑區劃中的道路等公共場所屬于業主所有,因此在道路上或者其他由業主共有的場所修建的停車位,也應當由業主共有。
此外,物業公司利用社區公共道路和場地改建停車場屬于【0x9A8B】278條規定的改變共用部位或者利用共用部位從事經營活動的目的,應當經投專有部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和投非專有部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業主是否應當繳納停車費,如何繳納以及如何使用,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決定共用停車位的運營和使用,委托物業公司收取停車費,并以專項維修資金補充收益。
民法典關于逾期天數的計算?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關于期限的計算
第二百條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第二百零一條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二百零四條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附則
第二百零五條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第二百零六條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總則期間的計算是按照公歷為標準的,計算的方式有時會精確到小時,若遇到節假日的,可以進行順延。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民法總則關于期間的規定,涉及的范圍是比較廣的,包括宣告失蹤、宣告死亡、代理期間法人存續以及清算組的存續等。
民法典有關宅基地周邊規定?
民法典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以登記為準的,所以相鄰宅基地使用權,以登記作為劃分標準。
我國《民法典》對于相鄰關系的規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二百九十五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2、相鄰關系的特征和適用條件
相鄰權不是獨立的物權,只是對所有權的一種限制,屬于所有權的范疇。
相鄰權如前所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一方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那么相鄰權主體是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相鄰權的內容隨著社會的發展日益復雜。
相鄰權的客體我國學界存在爭議,大致分為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相鄰權的客體是不動產本身,另一種觀點認為相鄰關系的客體是行使不動產權利所體現的利益,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相鄰關系的客體是相鄰各方所實施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我們認為,相鄰權因其種類的不同客體也有所不同。若是相鄰不動產權屬不明,則相鄰權的客體是不動產本身。但大多數的相鄰權的客體是行使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所體現的不動產的權益。
二、相鄰關系的種類
1、 因土地或宅基地的使用而產生的相鄰關系
因土地或宅基地的使用而產生的相鄰關系包括相鄰土地或宅基地的通行關系和相鄰土地或宅基地的利用關系。
關于相鄰土地或宅基地的通行關系,《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例如甲的土地在乙的土地的包圍之中,甲如果想到達自己的土地進行耕作就必須通過乙的土地,根據相鄰關系的相關規定,應當允許甲通過乙的土地,如果甲在行使通行權的過程中給乙造成了損失應當對乙給予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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