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屬于法律條款嗎,民法典是誰來執行?
民法典屬于法律條款嗎,民法典是誰來執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才帶入處罰規定條款!
《民法典》中并未規定處罰性條款!
執行主體,是該法規定公民從出生到死后的,所有應遵守和履行的民事責任、義務以及其應當享有的民事權利等等法條規定!
請歸納民法典民事法律行為法律效力的變化之處?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在提及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之前,有必要對“民事法律行為”這一概念本身進行說明。《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該規定強調民事法律行為應為“合法行為”。換而言之,無效、效力待定、可撤銷的行為并非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使用了“民事行為”的表述。然而,到了《民法典》時代,其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該規定刪除了“合法行為”的表述,同時在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的行為中都使用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的表述。這表明《民法典》已經修改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內涵,民事法律行為包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行為”作為立法概念已經成為了歷史。
之所以這樣修改,個人認為存在兩個理由:其一,“法律行為”的概念源自《德國民法典》對“合同”等行為高度抽象提煉而來,此次《民法典》回歸此概念的本來形態,可謂正本清源;其次,“民事行為”分為法律強制踐行其內容的民事行為以及法律不強制踐行其內容的民事行為。如若“民事行為”作為上位概念,會引起法律調整“戀愛行為”等法律不強制踐行其內容的民事行為的誤解。
(一)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變化
1.《民法通則》時代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2.《合同法》時代
囿于《民法通則》的規定比較粗糙,過度的否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99年的在《合同法》對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進行了進一步限縮。其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民法典》時代
為了更好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民法典》對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又作出了一些改變。《民法典》一共規定了7種無效情形。分別為: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民法典是什么法?
民法典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典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可以說是具有里程碑的意義。而且,《民法典》集合了物權、人格權、合同等諸多方面的內容,內容十分全面,體系也非常完整。那么,《民法典》的效力范圍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效力范圍有哪些
《民法典》的效力范圍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所有民事活動,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并且效力及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般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分為六個: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守信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一是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指主體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權的對立物,是指不論其自然條件和社會處境如何,其法律資格亦即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是自愿原則。自愿原則的實質,就是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去從事民事活動,國家一般不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其內容應該包括自己行為和自己責任兩個方面。自己行為,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參與民事活動,以及參與的內容、行為方式等;自己責任,即民事主體要對自己參與民事活動所導致的結果負擔責任。
三是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系摩擦時,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則是一條法律適用的原則,即當民法規范缺乏規定時,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來變動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公平原則又是一條司法原則,即法官的司法判決要做到公平合理,當法律缺乏規定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四是誠實守信原則。所謂誠實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場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締約時,誠實并不欺不詐;在締約后,守信用并自覺履行。如果說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約的自由,那么誠實信用應是題中之義。
五是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公序包括政治的公序和經濟的公序。政治的公序主要是保護國家和家庭的公共秩序。經濟的公序包括指導的公序和保護的公序。良俗,即善良風俗,是指一國或地區在一定時期占主導地位的一般道德或基本倫理要求。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內容和目的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六是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權利人行使民事權利時應當依法正確行使,不得背離權利應有的社會目的或超越權利應有的限度,以至于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的行使不是絕對自由的,應當受到國家法律、政策、社會公德等必要的約束和限制,從而協調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維持社會正常生活的秩序。
《民法典》的出臺對于我國的立法進程而言可謂是意義重大,并且,民事法律關系與我們的生活也具有著密切的關系,幾乎我們在生活當中,無時無刻不在發生著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有關教育的條款有哪些?
一是青少年民事法律知識體系要依照民法典展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是公民的民事權利宣言書和保障書。如果說憲法把限制公權力體現得淋漓盡致,那么民法典則把保護公民私權利展現得盡善盡美,公民一切民事活動,大到簽訂合同、設立公司,小到繳納物業費、辦理離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加強青少年法律意識培育,需要圍繞青少年成長的切身利益,切實遵循民法典設立的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等法律規范,并依照青少年不同年齡階段的訴求和民法典的內在邏輯性,科學設立學習目標、學習內容、學習方法,構建青少年民事法律教育層層遞進、有效銜接的知識體系。
二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價值追求要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典從立法目的、原則到具體規則,都充分詮釋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本質要求。民法典第一條指出:“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民法典提出民事主體平等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綠色原則和增加的見義勇為免責制度、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業主居住權制度、保護胎兒制度、離婚冷靜期制度、保護個人信息制度等等,充分體現了全方位、多層次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國家、社會、個人層面價值追求。青少年法治教育要充分挖掘和有效運用契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民事法律制度,積極將這些法律制度轉換為青少年的法律意識,進而形成自覺的法律行為,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青少年社會行為實踐中生根開花結果。
三是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要更加注重大中小學校一體化與校內、校外協同化建設。民法典匯集了新中國成立70多年的民事法律實踐,吸收了中華民族5000多年的優秀法律文化和人類社會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涵蓋范圍廣泛,內容博大精深,因此,需要進行持續、長久的浸潤和學習,才能更好地實現理解和消化,進而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基于此,扎實做好青少年民事法律教育,一方面要強化大中小學校法制教育一體化建設,即根據民法典的內容和青少年成長階段進行統籌安排、全面推進;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時代特征進一步增強法律教育的整體環境和氛圍,在依托于法制理論課這一主渠道和法制教育專職力量的同時,輔之以加強學校與政府、社會和家庭的協同合作,進而更加有效促進青少年法律意識的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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