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共有人處分共有物,民法典301條釋義?
民法典共有人處分共有物,民法典301條釋義?
眾所周知,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但是,有些時候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權利人只登記夫或妻一方,此類房屋買賣一定要搞清房屋背后共有人的狀況。《民法典》301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作為買方原則上要求賣方配偶出具書面的《出售房屋同意書》,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例如夫妻雙方正在訴訟離婚,而一方偷偷出售房屋的情形。
另外一種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隱性共有人不止只有夫妻關系,還有可能由于繼承而產生的共有人,比如產權只登記在夫妻一方,而其配偶去世,此時若購買房屋將存在極大的風險,其他繼承人可能主張繼承權,要求確認房屋買賣無效。
還有一種情形,原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而配偶去世,配偶有多個繼承人,產權人將房屋以買賣的方式轉讓給其中一個繼承人(現產權人),其他繼承人知曉后,可能會立即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原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因此,作為買方一定要清楚賣方所取得房屋的來源,以及背后共有人的問題,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可能會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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