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漢華(周漢華 個人信息保護法)
電商法今起實施:整治刷好評、殺熟等將有法可依
資料圖。中新社發 陳驥旻 攝
個人代購、微商行業將迎規范
電商法的實施,一個比較大的影響就是個人代購、微商行業將迎來規范。
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周漢華認為,除了電商平臺上的商家,那些通過微信、網絡直播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都涵蓋在內,還有一般所稱的海外代購都是電商法的適用對象。
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不得編造用戶評價
“親,給個五星好評吧,返2元紅包哦!”網購中,部分賣家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誘導消費者給好評,一方面購買“水軍”刷好評。
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商品搭售消費者要知情
買機票時捆綁了網約車優惠券,買車票時住宿優惠券默認購買。近年來,人們對一些OTA平臺的這種做法不厭其煩,以后這種行為要禁止了。
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值得注意的是,這并不是不允許搭售,只是不能默認勾選。
不及時退還押金最高罰50萬
你的ofo小黃車押金退了嗎?押金難退,困擾著很多消費者。
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資料圖:用戶在使用不同的打車軟件做對比。中新社發 張云 攝
禁止“ 大數據殺熟 ”
近年,“大數據殺熟”悄然興起,買同樣的視頻網站VIP會員,蘋果手機用戶比安卓手機貴;同樣的打車起點和終點,不同用戶價格也不一樣。但以后不允許“大數據殺熟”了。
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國社科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認為,電商平臺可以根據消費者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畫像進行“個性化推薦”,但前提是不能進行誤導性陳述或宣傳,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加強消費者人身安全保護
電商法進一步加強了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尤其是人身安全方面。其中規定,對關系消費者生命 健康 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平臺做不到的話,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置遭遇持械襲警時的程序做法?
襲警,其實已經不是什么新話題了,但公安民警在執法過程中受到阻礙甚至遭受暴力襲擊的現象日趨嚴重,卻是一個人們不能忽視的現實,不得不引起人們的憂慮和思考,立法者、執法者、專家學者都在試圖尋求法律層面解決問題的途徑與突破。2006年7月18日,公安部法制局舉辦的公安部預防和處置阻礙民警執行職務問題的研討會上,與會者們就導致襲警案件頻發的原因,如何多管齊下、綜合治理進行了激烈而有序的研討。
我們必須面對的數字
公安部法制局孫茂利副局長介紹說,據統計,2001年,全國有68名民警在執法活動中遭受暴力襲擊英勇犧牲,3429名民警受傷;2002年,全國有75名民警在執法活動中遭受暴力襲擊犧牲,3663人受傷;2003年,全國有84名民警在執法活動中遭受暴力襲擊犧牲,4000人受傷;2004年有48名民警在執法活動中遭受暴力襲擊犧牲,3786人受傷;2005年,全國有27名民警遭受暴力襲擊犧牲,1932人受傷;2006年1月至3月,全國有7名民警遭受暴力襲擊犧牲,106人受傷。可以說襲警行為造成民警“月月有犧牲,天天在流血”。
襲警案件的主要特點
公安部法制局柯良棟局長介紹,一是主要發生在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刑警執行勤務、抓捕違法犯罪嫌疑人的面對面的接觸中。從暴力襲警案件致民警傷亡的情況看,傷亡數量較多的警種依次是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治安警和刑警,案件大多發生在民警處置突發事件、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查處治安案件和執行抓捕任務過程中;二是違法犯罪分子氣焰囂張,手段殘忍甚至持槍襲警。阻礙民警執行職務的方式不僅包括一般性的言語辱罵和拳打腳踢,還出現了持械毆打、駕車沖撞,甚至使用爆炸裝置、槍支傷害民警等惡性案件,暴力程度不斷升級;三是大規模、集體性襲警行為不斷增多,有的地方出現有組織的集體抗法事件;四是行為人過量飲酒后暴力抗法和襲警問題突出。
襲警發生的多重原因
與會者一致認為,警察執法不是代表個人,而是代表國家維持秩序,是國家強制力的體現,公民有義務配合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襲擊警察損害的是國家和法律的權威和尊嚴,阻礙執行公務和襲擊警察是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制止并追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騰博士強調,現在警察的權威確實降到很低了,這不是一個簡單的相對人和公安民警個人的關系,總體上是警民關系上的問題,更大方面的問題是國家權威降低的表現。我們看問題時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就事論事。
北京大學儲槐植教授認為,應認清暴力襲警的原因,有的可能就是膽大妄為之徒,在警察執行公務時暴力襲警,也有的可能把警察作為法律秩序的象征,發泄個人的不滿情緒,需要從深層次分析警民關系出現的不可諧。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周漢華教授說,這種現象并不只是民警個人與被管理者之間的個人關系,它反映了我們整個社會在轉型時期所面臨的普遍的權威失落。由于警察是國家權力的代表,襲警意味著國家權力與權威的失落。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教授認為,襲警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會、文化、制度方面的因素,也有場景問題;既有共性原因,也有個體原因;既有單方面的原因,也有當事雙方的原因。只看結果不看原因是不可行的,因而應當綜合治理。
北京大學法學院王世洲教授的觀點是,襲警原因復雜,但是沒有一個原因能夠支持襲警合理的結論,警察違法不能成為襲警合理的根據。
有否必要設立襲警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陳國慶博士認為,警察不應該隨便動用警力,很有必要完善警察執法的具體規則,賦予警察制止犯罪的相應手段和條件。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符合比例原則,即制止的手段要與違法犯罪行為的方式和程度相適應。
儲槐植教授建議公安部盡快制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條例或實施細則,細化警察的出警行為、動作和語言規范,強化教育訓練,以提高警察執法的有效性,防止滋生警民對立情緒。
王世洲教授表示:“刑法應當對警察提供特殊保護的思想,是世界各國刑法學說和司法實踐所贊同的,”可以在刑法中增設一個“襲警罪”。襲警罪在法律上的特征不一定是法定最高刑的增加,但一定是起刑點的降低,襲警罪的立法目的是一般預防,明確警察不能打,國家權威不容侮辱。對設立襲警罪的擔心是邏輯錯誤的結果,襲警罪在基本方向上符合國際人權保護的基本要求,在法律上符合世界的通行做法,在理論上符合國際公認的法學原理。在無襲警罪的條件下訴諸警察正當防衛,會留下“警察違法就可以打”的漏洞,不設立襲警罪不僅在刑事立法上使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無法充分發揮,而且,修改或者制定警察正當防衛法的立法任務,在沒有明確“警察不能挨打”時是明顯無法恰如其分地完成的。
北師大刑事法研究院院長趙秉志教授認為,對設立襲警罪的贊成論和反對論兩種主張各有其理由,對襲警行為當然需要予以懲處防范,但綜合考量,不宜在刑法典中增設襲警罪,主要理由是:其一,刑法典中的妨害公務罪已可涵蓋襲警的嚴重危害行為,而且其他執法、司法人員也可能被襲擊,若單設襲警罪會導致法律不協調不合理;其二,從司法效果預測考慮,單獨設立襲警罪并不能有效地阻止襲警行為的發生;其三,單獨設立襲警罪會加劇警民對立,不合我國的社會民情和文化觀念;其四,單獨設立襲警罪會妨害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形象,造成負面的政治影響。為加強對襲警行為的懲治力度,除對達到犯罪程度的要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可以考慮修改妨害公務罪,對襲警類的妨害公務犯罪行為適當提高其刑期。同時,在另一個方面,建議刑法典修改時將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增補為正當行為,這也是維護執法權威和法治的一個重要方面。
我們現在的法律是否管用?是否要通過新的立法引入襲警罪?周漢華教授認為,我們現在的法律規定應該是管用的,我們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2款已經規定了妨礙人民警察執法,從重處罰),還有刑法規定的妨礙公務犯罪、傷害犯罪等。可以說我們的法律責任不可謂不嚴,規定的范圍不可謂不寬,現在的問題是沒有用好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為警察執法提供保障。這里有個很好的案例可以借鑒,在上海對闖紅燈的不拘留,但警察不讓你闖,如果你推搡、妨礙警察執行公務,就可以拘留你。法律必須有個梯度,對于輕微違法行為不能使用刑法手段,否則就會激化矛盾,可以運用梯度漸進的方式,在輕微違法、行政處罰、刑法之間建立銜接機制。
不可或缺的法律對策
胡云騰博士建議對已經發生的案件進行可行性分析,采取多管齊下、綜合治理的辦法解決這個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他說,要從理念上將嚴格執法、公正執法與敢于運用自己的執法權協調起來。不僅使用武器警械要搞守則,每個警種都要搞個執法細則,搞個規范。解決阻礙民警執行職務問題的根本方法,一個是加強執法的規范化,要公正執法、正確執法;一個是要強調警察的自我保護。
中央政法委研究室張富恩副主任主張提高公安民警素質,采取聯動機制、聯合機制、處置機制,國家安全部法制局張青主任強調諸多措施之外,還應該重視媒體的宣傳輿論作用。
王世洲教授說,對襲警事件的遏制需要綜合治理、多管齊下,但是綜合治理不能成為沒有必要設立襲警罪的理由。明確不能打警察應當是當前綜合治理的第一措施,設立襲警罪是綜合治理的必要措施之一,警察素質的提高不可能通過挨打來實現,但一定要明確以不挨打為前提。
警械、武器使用在解決襲警問題中究竟處在什么地位?周漢華教授強調,如果警察自己都保護不了自己,怎么指望他們保護人民?但是,應該認識到,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只是一種暴力手段,警察不能簡單地以暴制暴,更重要的是暴力手段背后應該配合上法律制裁。而且,現行的使用警械、武器的規定太簡單,應該通過守則的方式詳細地規定警察在何種情況下應該如何使用這些暴力手段,既保證警察的執法,也保護公民的權利。

小學教室里可以裝監控攝像頭嗎?
小學教室里可以裝監控攝像頭,因為教室屬于學校的公共區域,可以安裝監控。有些學校用智能系統監控學生,學生往往會有一些心理方面的反應。
很多青春期的孩子正處于自我意識快速發展的階段,要求有隱私權,要求得到別人的尊重,要求得到別人的信任。如果裝監控系統是為監測孩子注意力,往往會引起孩子的反感,所以要注意它對孩子心理方面的影響。
擴展資料:
雖然裝系統可能能夠更全面地了解學生的注意力狀況。可以看到哪些學生在課堂上有持續的注意力不集中,需要引起老師和家長的關注。但也有一些孩子學習一段時間會有一些活動,有一些走神,這都是正常的。
如果只是這種情況不用特別擔心這個孩子有問題。如果經過監控之后發現他整堂課都不能集中注意力,還是要引起學校和家長的重視,最關鍵是安裝的目的是什么。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部分學校教室裝監控 專家:應注意對學生心理影響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知名學者
王家福、李步云
注: 為表彰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建設和法治建設做出杰出貢獻的老法學家,營造法學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氛圍,造就黨和人民滿意的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法學理論隊伍,經中國法學會各研究會、省級法學會、全國重點法學院校及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推薦,中國法學會會長會議討論研究,2012年9月,中國法學會決定授予王作富等25位同志“全國杰出資深法學家”稱號。 第一屆(1995年):夏勇
第二屆(1999年):信春鷹、孫憲忠
第四屆(2005年):莫紀宏
第六屆(2011年):熊秋紅
第七屆(2014年):張生 王家福: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榮譽委員,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學術委員會主任,中國法學會原副會長,原中國法學會民法經濟法研究會會長
李步云: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榮譽委員,中國法理學研究會顧問,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顧問
梁慧星: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中日民商法研究會會長
劉海年:中國法學會互聯網與信息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律史學會學術顧問,中國人權研究會顧問
張慶福:中國憲法學研究會顧問,原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會長
劉楠來:中國國際法學會原副會長
陳明俠: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顧問
劉兆興: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
李順德:中國知識產研究會副理事長,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副會長
王曉曄: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競爭法專業委員會主任
李林: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學術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副會長,海峽兩岸關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陳澤憲:國際刑法協會中國分會副主席,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廉政法制研究會副會長
陳甦: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莫紀宏:國際憲法學協會副主席,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馮軍: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孫憲忠: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李明德: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吳玉章:中國法律史學會會長
劉作翔: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副會長
王敏遠: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周漢華:中國法學會互聯網與信息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行政法學會政府規制專業委員會會長
沈涓: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
冀祥德: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
張廣興: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陳欣新: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副會長
薛寧蘭: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鄒海林: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熊秋紅: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謝增毅: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柳華文:中國行為法學會軟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海洋法學會常務理事
常紀文: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分會副會長
渠濤: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日民商法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劉仁文:中國犯罪學學會常務理事,中國行為法學會常務理事
張生:中國法律史學會常務理事
謝鴻飛: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秘書長
鄧子濱:中國警察法學會常務理事
席月民: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高旭晨:中國法律史學會秘書長
高漢成:中國法律史學會副秘書長
徐立志:中國法律史學會常務理事
葉自強: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余少祥:中國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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