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職(行政撤銷職務對工資的影響)
公務員行政處分中的降級和撤職有哪些區別?
一、客體不同
撤職處分撤銷的是公務員的行政職務。降級處分降低的是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根據《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公務員的職務共分12個層級,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每一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在2006年公布實施的《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確將公務員的級別由15個調整為27個。每一職務層次對應若干個級別,如副處級對應17、18級,每一級別設若干個工資檔次。
二、幅度不同
根據《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受降級處分的,自處分的下個月起降低一個級別,級別為國家公務員最低級別的,給予記大過處分。受撤職處分的,自處分的下個月起按降低一個以上的職務等級重新確定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
科員受撤職處分的,按降低一個職務等級處理。辦事員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給予降級處分。”可見,降級處分,一次只降一級,已是最低級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而作為開除處分前一格的懲戒方式,撤職處分具有很大幅度的包容性,根據錯誤行為的事實、性質和情節,可以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也可以一降到底,重新確定為最低層次的辦事員職務。例如,調研員被撤職后,可以重新確定為副調研員,也可以確定為辦事員。這也體現出對開除處分適用的審慎態度。
擴展資料:
關于撤職,當然是撤銷當前的職務。撤銷一兩個職務一般不會影響職務工資待遇,除非撤銷的是最高職務。
當然如果我們是全部撤職的話,那也是會轉為非領導職務了。因此公務員的工資里邊還有非領導職務和領導職務的區別。
《公務員法》中對降級有以下描述: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 知 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降級
百度百科—撤職

對國家公職人員的行政處分,降職,降級,撤職,開除的程序是什么啊,還請專業人士給解答一下。
國家公職人員的行政處分,降職,降級,撤職,開除的程序如下法條和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級獎懲暫行處理辦法》
三、降級處分。工作人員受降級處分,其職務工資降低一個工資等級。對職務工資為現任職務最低工資標準的,不給降級處分,可給予其他種類處分。
四、降職處分。工作人員受降職處分,降低一級職務,同時按其原職務工資額降低一至兩個工資等級,改按新任職務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執行(如降低后的工資高于新任職務最高工資標準,則改按新任職務最高工資標準執行)。無職可降的,可給予降級處分。
五、撤職處分。工作人員受撤職處分,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另行分配工作,同時按其原職務工資額降低二至三個工資等級,改按新任職務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執行(如降低后的工資高于新任職務最高工資標準,則改按新任職務最高工資標準執行)。無職可撤的,可給予降級處分。
六、開除留用察看處分。工作人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在察看期間,應分配不敘職的工作,發給臨時工資,即本人基礎工資、工齡津貼照發,另發給原職務工資的40%。察看期滿分配正式工作,其職務和職務工資根據實際情況,一般按低于受撤職處分的職級待遇重新予以確定。
七、工作人員受到上述職級獎懲后,新確定的工資待遇從批準獎懲之月起執行。
八、國家行政機關中工人的升級獎勵和降級、開除留用察看處分,按上述第一、三、六條規定的原則處理。國家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級獎懲問題,可以參照本辦法處理。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七章 職務升降
第四十七條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第九章 懲戒
第五十五條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擴展資料:
案例:
哈爾濱市紀委監委對市房產管理監察大隊、道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查處道里區漫步巴黎小區私挖亂建過程中存在的不作為問題進行了深入調查,對7名黨員干部及公職人員進行了嚴肅處理。
2018年5月至6月,群眾多次舉報反映道里區漫步巴黎小區存在私挖亂建行為。道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雖然進行了調查處理,但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疏于督促整改,對行為人再次違法建設未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存在巡查不到位、監管不力問題。
市房產管理監察大隊漠視群眾訴求,未經認真調查核實就答復群眾“對該行為不負有監管責任”,在道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兩次函告有關情況后,均未及時調查核實,存在推卸責任、監管不力問題。
經市紀委監委調查督辦,市房產管理監察大隊、道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時進行了整改,依法對違法建設行為立案查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7名黨員干部及公職人員被處理
正科級干部受行政撤職處分后享受什么職級待遇?
正科級干部被行政撤職,享受科員待遇。
撤職處分是撤銷原有職級,不再擔任領導職務,等同于一般干部。
該處分與降級使用完全不同。
降級使用處分,會明確注明從原有職級降低到那個職級。從處分決定生效起執行新職級的待遇。比如,由正縣級降為副主任科員。
行政處分由低到高分別是:誡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用察看、降級使用、行政撤職、開除公職。
行政撤職和免職有何區別?
撤銷職務和免除職務的區別:
1、是性質不同。行政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于行政處分的范疇,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
2、是條件不同。對于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公務員,可以給予撤職處分,免職處理分為兩種一種是免去現任職務,另一種是職務自行免去。免去公務員現任職務的條件有7種轉換職位的、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調出國家行政機關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職務自行免除的條件有5種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被辭退的、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死亡的;
3、是后果不同。撤職處分的影響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并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行政處分期限為2年,解除前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參加年度考核,但不確定等次。行政撤職處分期滿解除后,不視為恢復原職務、原級別,但以后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職處分的影響。免去現任職務,一般不影響級別和工作。職務自行免除,級別和工資肯定要受到影響,有的還會喪失公職、失去工作。而開除公職則屬于行政處分中最嚴厲的處分,指開除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隊伍,此后將永遠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撤銷職務簡稱撤職,指解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現任職務。????????????????????????????什么事免除職務?
免除職務指根據相關規定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綜上所述,行政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撤銷職務更加嚴重,建議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監察機關復查申訴案件,認為原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直接撤銷或者建議原決定機關撤銷,決定撤銷后,發回原決定機關重新作出決定;上一級監察機關認為下一級監察機關作出的監察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撤銷或者責令下一級監察機關撤銷,決定撤銷后,責令下一級監察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一)違法違紀事實不存在,或者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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