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開講啦楊立新,民法典中有哪些教育方面的內容?
民法典開講啦楊立新,民法典中有哪些教育方面的內容?
一張未成年人的“法律身份證”
最近一段時間,未成年人參與網絡付費游戲、高額打賞網絡主播,父母卻無法追回款項的案例,成為社會熱議的話題。該如何看待未成年人的打賞行為?
“如果未成年人未滿8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網絡打賞行為是無效的,監護人可以要求返還;對于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打賞行為需要根據心智成熟狀況來區別對待。”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成員、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作出了解釋。
民法典(草案)總則編第十九條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在民法典中,這是前提性和基礎性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王軼表示,一方面,對于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來說,相關事務由其監護人決定,監護人具有相應的年齡、智力優勢,又有一定的生活閱歷,可以避免未成年人權益遭受損害。另一方面,年齡由過去的10周歲降到8周歲,其實賦予了8周歲到10周歲之間的未成年人更多的民事權利,給予了他們一些自由決定的空間,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尊重。
在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庭長陳海儀看來,這條規定相當于賦予了未成年人一張“法律身份證”,對未成年人在不同年齡段的行為能力范圍給予了更清晰的界定。
從10周歲到6周歲再到8周歲,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門檻經歷了一次次前后位移。王軼回憶,1986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定為10周歲。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未成年人的生活條件、心智成熟度有了很大提高,下降年齡成為法律界共識。
“是下降到8周歲還是6周歲,當時存在很大爭議。”王軼說,考慮到6周歲的孩子剛上小學,沒有積累起一定的社會生活經驗,而8周歲的孩子大多上三年級,已經有能力處理一些跟自己年齡、智力相適應的事務了,最后將年齡定為8周歲。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貫穿始終父母患病確診后被隔離,留下孩子獨自在家無人照料。疫情期間,類似情況該如何解決?
結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草案)對監護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這條規定特別具有時代性和針對性,體現了我國在處理公共危機事件時對弱勢群體的關懷,明確了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的職責,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這一理念的彰顯。”陳海儀表示。
不僅是在緊急情況下,在陳海儀看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念貫穿整部法典始終,涉及監護、收養、遺囑繼承各方面。比如,當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時候,民法典(草案)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收養制度的完善也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點。“擴大被收養人的范圍,刪除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僅限于不滿14周歲的限制,修改為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養。”草案說明中的這句話讓長期跟蹤調研收養制度的全國人大代表、陜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感到振奮,近年來方燕多次呼吁擴大收養人年齡范圍。
“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應該成為收養盲區,他們也需要回歸正常的家庭生活。”方燕認為,將被收養人范圍放寬至所有未成年人,將有利于減少青少年犯罪的發生。
“以往的收養制度更多考慮的是滿足沒有孩子的收養人的利益,這次明確了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參與民法典編纂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專家委員會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告訴記者。
為進一步強化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草案在收養人的條件中還規定“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并增加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還應該建立收養后跟蹤監督機制,因為很多侵害行為都發生在收養關系成立之后。”方燕建議,建立收養關系后,應當由專門機構長期跟蹤了解孩子的生活情況;借助大數據等技術優勢,逐步建立全國聯通的收養信息系統。
為性侵筑起“防火墻”近年來,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不時曝光,牽動著社會的敏感神經。如何才能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民法典(草案)總則編第191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這就意味著年幼時遭到性侵,18歲后仍可提起訴訟并得到保護。”王軼告訴記者,一般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然而現實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可能沒有意識到行為的危害性;有的甚至是熟人、近親屬作案,不敢通過法律尋求保護。
如果按照以往訴訟時效的規定,孩子成年后再去尋求法律救濟,很可能面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被動處境,當初的加害人得以逃脫法律懲罰。
“這條規定也是對不懷好意的成年人的一種有力震懾,不能因為孩子年幼無知就伸出罪惡之手。”陳海儀說。
性騷擾也是備受關注的社會話題。民法典(草案)人格權編第1010條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記者注意到,此前草案的表述是用人單位,并未列舉單位類型。
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發生在校園、托幼機構的性騷擾事件有上升趨勢,這樣的修改能進一步明確負有防止性騷擾責任的單位范圍。
這條規定也給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九龍坡區謝家灣小學校長劉希婭留下了深刻印象,兩會期間,她提交的“未成年人相關工作崗位禁用有性侵犯罪記錄者”的建議,得到了上億的網絡點擊量。
“不僅僅是學校,校外培訓機構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活動中心,也容易成為性騷擾的場所。建議在法條中強調這類教育機構的職責。”劉希婭表示。此外,她還建議,加強未成年人預防性侵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
“民法典為未成年人撐起了‘保護傘’,應該加強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讓他們掌握基本的法律素養,明白公民的行為邊界在哪里。”最近,陳海儀在媒體上開設了“代表課堂”,用生動有趣的語言向孩子們普及民法典,希望法治的種子能夠在孩子們的心中生根、發芽。

民法典如何保護房屋使用權的?
作為現代人最重要的財產,房子的權利如何設計和保護,一直是民法典被寄予厚望的焦點。4月20日,民法典物權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二審稿中新增了“居住權無償設立”,卻依然未對房屋產權屆滿續期做出明確規定。居住權自2007年被刪除后再次回歸,房屋產權續期懸而未解,民法典給出了答案,也留下了更多的討論空間。
期滿續費“不明”
去年8月,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一審稿首次提及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費用問題,并作出了一個原則性規定,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該怎么續期,是否需要繳費,如何繳費等問題至今未有明確規定。
什么是住宅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土地使用權出讓按照類別設置了不同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等。
簡單來說,就是普通民眾購買的商品住宅,其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為70年,獲取代價為開發商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這筆費用隨之轉化為房屋的成本之一。實質上,這個成本是由購房者來最終承擔。
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在2018年8月首次提請審議后,關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問題成為外界關注的焦點。物權編草案一審稿曾對住宅用地使用權問題作出原則性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與現行《物權法》相比,物權編草案增加了“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內容。周友軍表示,物權編草案一審稿總體上反映出立法機關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問題沒有形成一個最終的意見,所以還是把問題留給了未來的法律、行政法規來解決。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王雷認為,自動續期不需要再行辦理續期申請手續,但不等同于無償續期。建設用地使用權即使是續期收費,續期繳納的費用也不應該等同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前者應該遠低于后者。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并不等同于永久續期,以免永久使用權導致國家對城市土地所有權的虛化。
不過,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李松表示:“大家不用過分擔心,我國開發商建設的許多房屋大部分是90年代之后,因此時間還很多。其次續期的費用也不會太高,肯定會保障大家居住有其屋。”
“雖然我國短期內不會有大面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的情況,但這個問題終究有一天會大面積爆發。”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友軍周友軍表示,物權編草案二審可能還是會持著目前的立場,將這個問題留給未來繼續討論。
居住權回歸
盡管居者有其屋的愿景很難一蹴而就,并不妨礙現代人對居住權據理力爭。圍繞居住權,二審稿進一步細化了有關居住權的相關規定,明確居住權是無償設立的用益物權,并對居住權合同的內容進行了規范。具體來看,二審稿提出,居住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享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解決爭議的方法。
居住權最重要的意義,還在于為“租購同權”的真正落實搭起法律的基礎建筑。以居住權人的維度而視,不再區分產權人,人們不再為某一平等的公共服務的享有而另外付出額外的代價。雖然居住權并非是“租購同權”的全部,全面落實“租購同權”尚需戶口改革、公共服務均衡化、保障性住房等一系列制度的配合,但沒有居住權,“租購同權”可能成為空中樓閣。
如果法典沒有明確居住權,社會保障性住房體系下的廉租房和公租房的承租人,就可能處于權利的“不安全狀態”,這可能抵消保障住房帶來的穩定性。據李松介紹,居住權爭議的焦點多集中在公房租賃領域,“比如一些福利分房,居住人和其子女居住。居住人過世后,子女是否可以繼續居住下去。當下主要根據子女是否有共居事實,也就是說子女是否長期在此居住來判斷是否享有居住權。”李松說。
實際上,“居住權”制度并非首次提出。2005年《物權法(草案)》曾專章規定居住權制度,不過,因為始終存在爭議,最終2007年3月通過的《物權法》刪去了“居住權”的有關條款。居住權的立法之路,隨著中國產權環境變化而多有起伏。計劃經濟時代,居住權與公房供給聯系在一起,居住權人的子女甚至可以“繼承房子”,哪怕沒有產權。商品房時代來臨后,所有權逐漸吸納居住權,居住權重歸產權體系下的一種特別用益物權,只要產權明晰,居住權這一微觀層面的他物權就毫無特別規定的必要。出于這一認識,10年前居住權最終沒寫進《物權法》里。
時隔10年,居住權再次被寫入民法典草案中,有專家認為,主要還是與我國老齡化問題日趨嚴重有關。“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中國現在逐步進入老年社會,養老變成一個普遍問題,養老不能完全依靠子女,社會化養老又不發達,還得靠老年人自己,他們最主要的財產就是房子,在之前通過以房養老的倒按揭方式的創新,解決了養老資金的問題后,還是需要以居住權從法律上做更好的保障。”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蔡立東表示,按我國現在的養老形勢,居住權通過的可能性很大。
抑價or養老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專家看來居住權的提出更多地是出于養老考慮而非為打壓“炒房”、高房價等房產問題。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孟勤國認為,現在居住權的推出還是考慮到一部分人群需要長期居住房的需求,比如前面提及的保姆問題。現在有的老人找不到長期保姆,沒有未來住房保障就是其中一點原因。
針對此前多家媒體曝出北京、深圳兩地發現有房主將公租房通過中介對外高價出租的問題。孟勤國表示,公租房肯定不能出租,如果出租國家有權收回。但公租房的居住權和草案中所提及的居住權在本質上還是有區別的。“我們提到居住權是合同明確規定以后,在專門不動產部門辦理居住權登記,取得有效認可才是居住權。如果只是公租合同登記嚴格意義上講,那不叫居住權而是承租權。”
但是,居住權的設立對公租房群體還是有必要的,目前公租房的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權,不具有物權,如果居住權的制度應用到公租房,承租人的租賃權經登記生效成居住權,就具有了物權的對抗效力。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即便是政府也不能隨隨便便收回,如果政府以公共利益為由征收征用,那還要給予公租房的居住權人補償,這樣才能更好保障承租人的利益,對于低收入家庭來說這是更高的法律保障”。
在周友軍看來,當前,人們對公有住房之上的居住權問題以及以房養老中的居住權問題給予了更多的關注,學界和立法機關對居住權的認識都相對統一。“民法典物權編最終可能會保留對居住權制度的規定。”
如果起訴能拿回本息嗎?
對于這個問題,關鍵是要看你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
因為按照你的題目描述,你已經超過五年都沒有要這筆債務了,那么首先要確定你這筆債務借條上是否寫上具體的還款期限?如果寫了期限,并且從還款到期日起到現在,已經五年了,那要看在這五年當中,你是否有向債務人催要借款的證據?
如果有催要的這種情節,并且有證據的話,訴訟時效從你催要的那一天是重新起算的。那你到今天有可能還沒有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所以建議你盡快去法院起訴。
但是假如這五年之內你從來都沒有找過債務人去要債,如果債務人在起訴答辯的過程當中說,你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那你很有可能會喪失勝訴權。
喪失勝訴權的意思就是,即使有再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他欠你錢,但是因為你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你依然是不能勝訴的。所以到時候你真的是血本無歸了。
所以對于對方欠債不還的這種事情,建議大家一定不要一直拖著,一定要到期不還就趕緊通過法律的形式去追討自己的債務。否則過了訴訟時效,真是后悔莫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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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成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翔實的規定,并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2021年新版民法典是從什么時候實行?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國首部《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從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由民法總則與各分編“合體”而來,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及附則,共1260個條文,覆蓋每一個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因而,又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編纂法典不僅是具有重要標志意義的法治建設工程,還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走向繁榮強盛的象征和標志。民法典的確立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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