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
什么叫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指永久性地剝奪罪犯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什么是被剝奪政治權利
通常情況下,剝奪政治權利一般是指,剝奪罪犯參與國家管理,以及政治活動的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通過剝奪犯罪分子一定資格為內容的資格刑。我國刑法對政治權利的剝奪,是以剝奪政治權利的資格為基礎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的角度來看,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什么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即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被剝奪政治權利什么意思
被剝奪政治權利是指犯罪人被剝奪了下列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一、剝奪政治權利的條件是什么:
1、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3、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是怎么執行的:
1、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
2、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間與管制的時間相同,同時執行;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關于剝奪政治權利是什么意思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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