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死刑緩期執行的理解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死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所獨有的一種刑罰制度。它適用于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關于死刑緩期執行的法律規定
死刑緩期執行 變更的法律規定是:死刑緩期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死刑緩期執行是什么
死刑緩期執行,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死緩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關于死緩的法律后果,有三種可能:一是執行死刑,二是減為無期徒刑,三是減為有期徒刑:1、執行死刑的條件是在2年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查證屬實,并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這里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說雖然在2年期間又犯了新罪,但屬于過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執行死刑。2、減為無期徒刑的條件是2年期內只要是沒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違法行為甚至是過失犯罪行為(非故意犯罪的),也應當減為無期徒刑。3、減為有期徒刑的條件是2年期間不但沒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需要注意的是:減為有期徒刑是有一定期限范圍的,即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幅度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死刑緩刑是什么意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多數國家都有將死刑減為徒刑的司法程序,但都需要在判決之后按照個案情況(例如因法庭推翻原判、或者獄中表現良好)決定。死緩則是在量刑的時候就與立即執行的死刑區分開來。我國《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緩是我國獨創的刑罰執行制度,它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歸屬于死刑的執行制度。一般來說,死刑者基本上沒有立即執行的,大多數都給予了緩期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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