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保護女性,保護了女人什么?
現代法律是基于男女平等原則制訂的,不會給予某一方特殊的保護。提出這種問題的,通常指的是“由于生育的原因,女方會失去許多職場的機會,所以應該給予補償”。
民法典不保護女性,保護了女人什么?
現代法律是基于男女平等原則制訂的,不會給予某一方特殊的保護。提出這種問題的,通常指的是“由于生育的原因,女方會失去許多職場的機會,所以應該給予補償”。
給予補償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關鍵問題是“由誰來提供補償?”這在毛主席時代并不成問題,因為當時并沒有私企和資本家,也沒有太多的人想要離婚。女性在生育期間的福利要么由組織來保障,要么由家庭來保障。
現在不同在于離婚率居高不下,不敢指望家庭的保障;而體制內的在編女性只占少部分,私企是很難充分保障生育婦女權益的。于是,不少女人想到靠男人來為自己提供保障。這里提到新的民法,指的就是希望靠法律規定男人出彩禮、離婚后凈身出戶、允許女人分享其婚前房產等形式來保障自身權益。
我對此只能說:“心情可以理解,但想法缺乏可行性”。原因很簡單:每個家庭、每個男人、每個女人的情況不同,法律卻不可能針對每一個案來制訂。假如法律規定女人的上述訴求是合法的,首先就違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則,因為彩禮的傳統意義就是把女人的社會價值定義為“給男人傳宗接代”。此外,還會催生出專門詐騙高額彩禮、拿到彩禮和男人的房產就合法離婚的行為。即使不是刻意欺騙,如果兩人因為發現不合適而分手,男人都應該因此損失兩代人積攢下的財產嗎?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又該怎么辦?你總不能說“我不會這樣”,就把遭遇這一些情況的受害者給忽略不計了。此外,一些體制內的女性已經享受了社會提供了保障,法律要不要規定“體制內女性不再享受上述待遇”?你認為這可能嗎?
所以,女性的生育保障主要還是要靠社會來提供,而不是靠法律強制男人來承擔風險。在“社會”不那么可靠的前提下,以前我的建議是已婚女性要努力做到兩點:
一、盡量不放棄經濟獨立,這是你保障自身權益的底氣所在和最后的退路;
二、不要把孩子當作私產,也就是盡量拉上男人一起帶孩子。這樣可以分擔你的責任、盡快培養父子感情、讓他更加顧慮孩子的感受、同時也沒有更多時間用于家庭之外。
現在還要加上一條:避免極端女權思維,就是“怎么做都是我受害、男人獲利”。比如發生婚變時,如果男人爭奪監護權,那么自己就是“生育工具”;如果男人不要監護權,就是社會對女人不公、責任都要由女人來承擔。
只要女性做到上述三點,就可以有效降低生育風險。這比幻想靠法律制訂不切實際的條文要可靠得多。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務?
其實這條規定說白了也只是個擺設,起不到任何實質的約束作用的。
造成高彩禮的現象,完全是因為女少男多人口性別比例失衡造成的。如果是像那種男少女多的國家,那就肯定不會存在這種現象了。
對于很多單身男青年來說,高彩禮簡直是壓在頭上的一座大山。乍一聽到這個消息估計都會挺高興的,但是細一想其實起不到什么作用的。
談婚論嫁的時候,女方就是要那些財物,你能怎么辦呢?去舉報,舉報之后呢,這婚還結不結了。如果真的有一天女方一分錢彩禮都不需要了,但是女人還是那么多,男人也還是那么多,注定還是有一些男性是娶不到老婆的。
如果不需要彩禮了,即便是真的可行,那個時候可能就是靠顏值,靠家境,靠其他的資歷了,一樣會有同樣多的人被淘汰。
換句話說就是如果一個連彩禮都積攢不出來的家庭,在那個時候一樣有可能被淘汰的。
很多男性對女方家要彩禮都有很大的反感,很抵觸,但是又無可奈何。我結婚的時候老婆家沒要彩禮,主要因為是我提前跑去跟岳父聊了好幾天,說的很明白,我是窮是沒錢,但是我會努力,我會好好善待他的女兒。
沒有錢那就拿出誠意來,這個誠意不能是虛假的,一定要是真心實意的。最后老婆家沒要彩禮,我也沒覺得這是理所應當的,反而是一直到現在都心存感激。
每個人對待婚姻的看法,價值觀都不同,不能夠簡單的說要彩禮這種風氣是對還是不對。我倒是覺得作為一個年輕人給不起彩禮,沒關系,好好談,談不妥就算了。如果婚姻當中涉及到錢的內容太多了,產生了矛盾,那這個婚最好就不要結了,否則以后的結局很可能也不太好的。
沒有哪個年輕人自己就能掙夠彩禮錢的,沒錢那就把自己其他方面提升一下,真正的城市里的姑娘們其實都不要彩禮的,但是前提是你要足夠的優秀。
就我所在的這個城市來說,石家莊本市的女孩兒結婚很少有要天價彩禮的,給個幾萬塊錢只是個意思而已,并且女方家的陪嫁也不會少。讓自己努力,
變得優秀提升自己,去找一個不要彩禮的老婆。比整天在頭條上抱怨,彩禮太高了要強得多。
未滿16歲未成年女性法律保護?
關于未滿16周歲的未成人保護規定和未成年人就業特殊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 一、國家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滿十六周歲的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81號)、《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勞動部、財政部文件,勞力字〔1992〕27號)等法規和文 件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童工。 二、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勞部發〔1994〕498號)也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體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2021年民法典外嫁女相關權益?
一、宅基地分配權及征地補償分配權。
在我國,城市市區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村集體成員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但實踐中,很多村集體在處理“外嫁女”的問題上,常以婦女婚姻狀況為由不予分配宅基地。
那么,“外嫁女”到底能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按照法律相關規定,只要外嫁女沒有遷移戶口,就屬于村集體成員,自然也就享有村集體成員的一切權利,可以享有娘家的宅基地的使用、轉讓、確權以及被征收拆遷后獲得補償的各項權利。
換句話說,如果外嫁女戶口仍在娘家,她可以作為戶主,獨立申請宅基地。但如果外嫁女在婆家已經有宅基地的情況下,通常不能再申請。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
在土地承包的實踐中,某些農村的外嫁女通常無法分得土地,甚至在承包期內被強制收回原有土地,被剝奪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中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剝奪和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土地承包期內,若婦女結婚后沒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若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然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還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由此可知,農村女性并不會因為婚姻狀況變更而被剝奪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集體收益分配權。
農村土地蘊含著巨大經濟價值,是集體收益的重要來源。農村土地帶來的集體收益,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中央不斷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所帶來的持續化收益,二是集體經濟組織將村中荒地承包出去所獲得的租金收入,三是國家分配的生態公益林補助款。
目前,關于集體收益的成員分配比例,各地存在較大差異,但不可否認的是,未遷戶口的外嫁女,理應享有集體收益分配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要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做好成員身份確認,保護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權利。
未滿15歲未成年女性法律保護?
關于未成年的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義務教育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憲法》。相關法規有:《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關于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
《民法典》、《刑法》等法律法規都有涉及到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法律條款。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明天,不僅要保護未成年人,還要教育未成年人,引導其健康成長,成為一個對社會有貢獻的人。保護未成年人的同時也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增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讓未成年人對法律充滿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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