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善意取得的例外,善意取得民法典的變化?
民法典第二編第九章第311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民法典善意取得的例外,善意取得民法典的變化?
民法典第二編第九章第311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善意取得的第一個條件就是受讓財產時是善意的,也就是并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怎么認定是否為善意,一般房屋交易通過房屋中介,機動車交易通過正規二手車交易市場,從形式上比較容易認定為善意。第二個條件是以合理的價格受讓。如果受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且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釋,就不能認定為善意取得。最后一個條件是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不動產依法應當登記,所以如果是轉讓不動產,即使具備了前兩個條件,但是未登記,那么也不認定為善意取得。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全部具備才能認定為善意取得。
民法典313條的含義?
(善意取得的動產上原有的權利負擔消滅及其例外)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民法典善意取得的法規?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動產或不動產的占有人無權處分其占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將該物的所有權移轉給他人或設定他物權,如果該人于受讓所有權或取得他物權時為善意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要件,則將如同處分人有處分權時那樣,取得所有權或他物權。
二、善意取得構成要件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具體分析如下:
1、出讓人無權處分,具體來說,主要有錯誤登記、因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且未變更登記前而發生的無權處分、因其他原因發生的物權變動且登記簿已變更、處分權受限、共同共有情形以及其他情形。
2、受讓人善意。這里存在三種明顯排除善意的情形:異議登記、受讓人明知或應當知道。
3、合理價格。即要求轉讓有償且價格合理。
4、不動產已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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