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農村的,民法典農村自建房規定?
民法典農村自建房規定?
一,要是本村村民
二,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三′,不占用生態紅線
四,符合村莊規劃。
民法典關于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釋義】本條是關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規定。
承包本集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最重要的財產權利。剝奪或者限制這種權利,是對農民合法權益的嚴重侵犯。民法典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其他的法律,如農業法、森林法等也有規定。本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承包合同是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土地承包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承包方取得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國家有關政策也曾指出,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包括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法院、檢察院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通俗地稱為國家干部。在農村土地承包中,可能利用職權對土地承包進行干涉的,主要是縣、鄉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因為他們處在基層,直接負責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或者相關工作,應當嚴格貫徹農村土地承包法,不得利用職權干涉土地承包。
在現實生活中,干涉土地承包主要是指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剝奪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違背承包方的意愿,干涉承包方的經營自主權以及強令變更和解除承包合同等行為。依照本法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不得違背承包合同當事人意愿,利用職權強行變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干涉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本法在“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法典關于農村土地權屬劃分?
民法典中對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規定,被認為是對農民土地用益“物權化”的有力推進。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資格,進而可以成為農村集體土地和其他資產的所有權人,參與市場交易,改變目前由村民委員會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現狀,落實村民的經濟自治權。、《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關于土地承包方面,《民法典》同樣也用專門的一章就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規定。
第三百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二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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