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學習之問答民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內容
民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內容?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通則解決的首要問題?
(二)把握好民法典編纂工作的基本定位。
一是編纂式立法。
編纂民法典既不是推倒重來,制定全新的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行民事法律的編訂纂修。
二是法典化立法。
法典化立法的最大特點就是集大成、成體系、成系統。
既要妥善處理好民法典總則編與各分編之間、各分編相互之間以及各分編內部的體系性問題,又要協調好民法典與相關法律的系統性問題。
三是民事基本法立法。
編纂民法典屬于民事基本法立法,要解決的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根本性、普遍性問題。
大學生如何普及民法典?
民法典實施大學生應當積極的去學習,提高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意識,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既要認識到民法典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典,也是全體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的規范,養成自覺守法的意識,形成遇事找法的習慣,培養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能力。民法典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簡答題?
民法典第1067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如何學好民法典?
學習民法典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因為民法典具有上千條的法律條文 ,需要你不斷的去學習,去聽課,結合司法解釋來學,然后結合實際案例來學習民法典,比較容易學得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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