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法條(行政法法條全文最新)
行政法全文
法律分析:行政相關的法律較多,一般所說的行政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請問行政法其包括哪些法?
行政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等。
法律分析
我國尚沒有統一、完整的行政法典。行政法是調整行政法律關系,規范行政組織、行政職權、行政行為實施的方式、程序、監督以及行政相對人權利救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法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力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行為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具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信訪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憲法中關于行政法的法條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六條國務院于每年年初編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計劃。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于每年年初編制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前,向國務院報請立項。
?國務院有關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立項申請,應當說明立法項目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依據的方針政策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
第八條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總體工作部署對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立項申請匯總研究,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國務院審批。
?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行政法規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適應改革、發展、穩定的需要;
?(二)有關的改革實踐經驗基本成熟;
?(三)所要解決的問題屬于國務院職權范圍并需要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第九條對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行政法規項目,承擔起草任務的部門應當抓緊工作,按照要求上報國務院。
?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總理,
副總理若干人,
國務委員若干人,
各部部長,
各委員會主任,
審計長,
秘書長。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八條 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并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條 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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