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保留(所有權保留條款75%)
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尤其是分期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之間約定買方先占有、使用標的物,在雙方約定的特定條件成就前,尤其是價款未支付完成前,賣方仍保留標的物所有權,待約定的特定條件成就后,將所有權移轉給買方的一種交易方式。通過保留標的物所有權,用以保障買方能按時付款或履行其他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的規定
第一,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的范圍。 所有權保留條款,分為簡單保留條款和擴張保留條款2種。前者表現為,在買受人完全償付價金之前,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后者表現為,如果買受人在完全償付價金前已將貨物在生產過程中消費掉,或已將其轉賣,則出賣人就其貨物制造的最終產品或轉賣貨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權,買受人只是作為出賣人的受托人對最終產品或轉賣收益進行占有。很明顯,后者更能保障賣方的利益。但是簡單的約定“貨物的所有權仍然屬于賣方”不能達到這樣的目的。所以,賣方應當擴大約定的內容,如“貨物以轉賣的,賣方對轉賣貨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權”。 第二,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是賣方單方的選擇權。 理論上都認為所有權保留是賣方的選擇權,但是在現實中也出現過買方利用這個條款的糾紛。 第三,明確約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權后的事宜。 因為關于貨物所有權保留的約定僅設置了一個物權,實際并不影響雙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賣方依約取回貨物后,并不當然意味著合同的解除,所以對于 合同履行 與否的事宜還要具體定。如果賣方認為要回貨物就可以,那不妨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后,本 合同解除 。買方承擔相應的 違約責任 和賠償責任。”如果賣方更傾向于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后持續占有,直至買方付訖貨款時轉移占有,買方仍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 合同法 》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所有權保留是否必須辦理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
所有權保留并不是必須辦理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對普通動產的所有權保留應尊重雙方約定,只要雙方約定符合合同法的約定,就應確認該約定的效力;對不動產及車輛、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的所有權保留則必須辦理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現行法律未對所有權保留的登記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因此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所有權保留,并不是必須辦理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對普通動產的所有權保留應當以雙方的合意為準,只要雙方的約定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就應當確認其效力在所有權保留制度中,標的物所有人并不占有標的物,買受人占有標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權,這種權利構造使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與占有權的主體不一致。此種制度的最大缺點在于欠缺公示性,第三人不知悉標的物的權屬狀態。現行法律對所有權保留的登記問題未做具體規定。我們認為所有權保留并不是必須辦理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對普通動產的所有權保留應尊重雙方的約定,只要雙方的約定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就應確認該約定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八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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